哈尔滨市市徽

市徽

哈尔滨市市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曾用市徽,创始于1997年4月5日哈尔滨市政府颁布政府令《哈尔滨市市旗市徽制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制作市旗和市徽[1]。然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11月18日发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及地方徽[2]广州[3]宁波[4]等城市相继废除地方旗及地方徽,唯有哈尔滨没有作出相应的废除旗徽行动。由于中共中央办公厅没有严格要求一并废除禁旗徽通知生效之前通行的地方旗及地方徽,故此哈尔滨市市徽仍在法律层面上允许使用,但实际上,哈尔滨市政府在禁旗徽通知之后已经不再在公开场合使用市徽,市徽亦不在市内流通。直到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政府颁布政府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等60件规章的决定》,废除哈尔滨市市旗和市徽,哈尔滨市市徽的使用地位正式结束[5]

哈尔滨市市徽
细节
使用者哈尔滨市
启用1997年5月1日
以中绿色作底色,主形为五瓣白丁香花,花蕊为六瓣雪花,下部由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五线谱),波纹中间一白色浪花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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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面背景为中绿色(蓝100+黄100),代表“可持续发展”,而市旗中央则绘有市徽图形。市徽上方是由五瓣白丁香花和六瓣雪花花蕊组成,下方则是五条白色渐变的线条组成水的波纹,波纹中间一点白色浪花等组成的圆形图案。市徽图形象征哈尔滨的五个要素,丁香花是哈尔滨市市花;雪花代表哈尔滨接近北方和寒冷天气;五条白色的波纹形似五线谱,象征松花江的浪花;波纹中间一点白色浪花形似音符,象征著太阳岛音乐城[1]。市徽在制成标牌时可加以金色的环形窄边和文字区外圈。[1]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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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可在市级机关门前或者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游览场所,设置以市徽为内容的浮雕和立体雕塑。而在哈尔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礼堂、会场等场所,可以悬挂市徽。市级机关用于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品;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介绍哈尔滨市历史、经济、文化等有关情况的出版物;用于国内外交往的具有地方色彩的物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适宜使用市徽的物品,皆可使用市徽。而商标、广告;私人丧事活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使用市徽的活动,皆不得使用市徽[1]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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