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特权(Town privileges)或自治市权利(borough rights),是欧洲市镇在公元第二个千年大部分时间里的其一重要特性。在中欧的城市法传统,可能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模式,而意大利模式又以罗马城市自治的传统为其前导。

弗伦斯堡自治市宪章 (1284)
斯洛伐克(现波普拉德)斯皮什卡索博塔的中世纪广场。该镇原名的字面意思为“斯皮什的星期六”,原意源自该镇被授予每礼拜拣选某日主持市集活动的权利。

于司法层面上,一个自治市镇borough(或自治市burgh)要与乡村地域区分开,是通过由管治君主所颁的特许状实现,而这份文件会列出市镇拥有的特权法律。衡常赋予的特权,涉及贸易(市集地点、货品存储等)和行会的成立事项。其中一些特权是永久性质的,这样就可能意味著获赋权的市镇,是同时获得被称为自治市的权利,因此该权限也被称为“自治市权利”(德语:Stadtrecht  ;荷兰语stadsrechten )。同一时间其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自治、于议会的代表地位和税负减免。这种赋权也有著多层级分类;例如,在瑞典,授权自治市镇建立的基本皇家特许状,是容许了一般贸易活动,但并未容许进行外贸,而需要有更高级别的特许状授予外贸市场指定权Staple right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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