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特權(Town privileges)或自治市權利(borough rights),是歐洲市鎮在公元第二個千年大部分時間裏的其一重要特性。在中歐的城市法傳統,可能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模式,而意大利模式又以羅馬城市自治的傳統為其前導。

弗倫斯堡自治市憲章 (1284)
斯洛伐克(現波普拉德)斯皮什卡索博塔的中世紀廣場。該鎮原名的字面意思為「斯皮什的星期六」,原意源自該鎮被授予每禮拜揀選某日主持市集活動的權利。

於司法層面上,一個自治市鎮borough(或自治市burgh)要與鄉村地域區分開,是通過由管治君主所頒的特許狀實現,而這份文件會列出市鎮擁有的特權法律。衡常賦予的特權,涉及貿易(市集地點、貨品存儲等)和行會的成立事項。其中一些特權是永久性質的,這樣就可能意味着獲賦權的市鎮,是同時獲得被稱為自治市的權利,因此該權限也被稱為「自治市權利」(德語:Stadtrecht  ;荷蘭語stadsrechten )。同一時間其也可獲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於議會的代表地位和稅負減免。這種賦權也有着多層級分類;例如,在瑞典,授權自治市鎮建立的基本皇家特許狀,是容許了一般貿易活動,但並未容許進行外貿,而需要有更高級別的特許狀授予外貿市場指定權Staple right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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