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等法院
山东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行政机构
编辑本院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司法部,山东省成立提法使司,民国2年(1913年)1月,奉司法部令改为山东司法筹备处。同年10月19日奉司法部令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山东省高等检察厅、山东省高等审判厅管理。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民国政府通令撤销省高等检察厅和省高等审判厅,改设省高等法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国19年(1930年)10月,山东省高等法院在省会历城县成立,辖历城、章邱、邹平、淄川、长山、桓台、齐河、齐东、济阳、德县、德平、禹城、临邑、平原、陵县、长清、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冠县、馆陶、恩县、高唐、惠民、阳信、无棣、乐陵、宾县、利津、沾化、蒲台、夏津、邱县、益都、博山、临淄、博兴、高苑、广饶、寿光、临朐等48县。
民国21年(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仿法国三级三审制设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层次,抗日战争前夕,山东省高等法院先后设立7个分院及27个地方法院,在未设地方法院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
日军侵占山东后,山东省高等法院随省政府由历城迁到安徽阜阳。日本投降后,山东高等法院于民国35年(1946年)1月重返回济南,接收伪山东高等检察署。因国共内战关系,地方法院未能普遍设立。民国37年(1948年)9月济南易手前夕,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兼首席检察官关福森及部分分院、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逃往青岛。民国38年(1949年)6月解放军进入青岛,中共胶东委员会派廖弼臣、刘椿、张四维等30馀人接管了山东省高等法院等司法机构及其人员875人。
分院
编辑民国17年(1928年),山东高等法院成立济宁第一分院、烟台第二分院(1935年改称第三分院)、益都第三分院(1935年改称第五分院)。民国24年(1935年)成立青岛第二分院、泰安第四分院、临沂第六分院。民国26年(1937年)成立菏泽第七分院。受抗日战争影响,各分院职务暂行结束,抗战结束后恢复。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7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为济宁分院、青岛分院、烟台分院、泰安分院、益都分院、临沂分院、菏泽分院。
- 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
- 民国17年(1928年)11月以原山东高等检察厅济宁分厅改为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辖区为济宁、滕县、邹县、汶上、金乡、鱼台、巨野、泗水、滋阳、定陶、曲阜、成武、嘉祥、宁阳、 菏泽、郓城、濮阳、苍县、鄄城、单县、曹县等21县。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济宁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收复该处后才恢复第一分院。辖区为济宁、滋阳、滕县、邹县、金乡、泗水、汶上、嘉祥、曲阜、鱼台10县。民国37年(1948年)1月9日,改称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同年7月14日解放军进入济宁,济宁分院迁至江苏徐州,11月间,又迁移至江苏吴县设临时办事处。民国38年(1949年)5月解放军进入吴县后溃散。
- 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院
- 民国24年(1935年)7月在青岛市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青岛市及胶县、高密、安邱、即墨、诸城、日照、平度、昌邑、潍县、昌乐等10县审判事务。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年)1月恢复第二分院,辖青岛、即墨、胶县、高密、潍县、平度、安邱等7个地方法院和诸城、日照、昌邑3个县司法处。民国37年(1948年)1月17日,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改称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院。民国38年(1949年)6月为解放军接管。
- 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
- 民国17年(1928年)7月在烟台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国24年(1935年)7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于民国27年(1938年)2月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烟台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9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三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10月解放军进入烟台市后接管烟台分院。
- 山东高等法院泰安分院
- 民国24年(1935年)在泰安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于民国26年(1937年)12月撤离泰安。抗战结束后,于民国34年(1945年)秋恢复,在济南设临时办事处,次年春国军收复泰安后迁回;6月,解放军攻占泰城,第四分院逃往济南,仍称临时办事处。民国36年(1947年)9月,国军第二次收复泰安后返回。辖泰安、莱芜、新泰、肥城、东平、东阿、平阴、阳谷、寿张、泗水、宁阳等县的司法审判。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泰安分院;5月,解放军第三次攻占泰安,泰安分院逃往济南;9月解放军进入济南后溃散。
- 山东高等法院益都分院
- 民国17年(1928年)在益都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4年(1935年)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益都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8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五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益都分院;3月解放军进入益都后接管益都分院。
- 山东高等法院临沂分院
- 民国24年(1935年)在临沂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临沂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2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六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临沂分院;9月解放军进入临沂后接管临沂分院。
- 山东高等法院菏泽分院
- 民国26年(1937年)在菏泽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菏泽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七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菏泽分院;9月解放军进入菏泽后接管菏泽分院。
地方法院
编辑南京国民政府于民国21年(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从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起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层次,分别执行初审、再审、终审职权。山东省各县并未设地方法院,由县长兼理司法,另设置承审员协助县长审理案件。这一制度的弊端连国民政府当局亦已发现,因而决定设立县司法处,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此决定于民国25年(1936年)公布后,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实行,仍以承审员制度维持,直到民国35年(1946年)才基本结束承审员制度,实行半独立的司法处制度,然而地方法院未曾普遍设立。
民国25年(1936年)8月统计,山东省共设有27处地方法院。另有83个县设立司法处。
业务机构
编辑监管机构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山东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及各府、州、县监狱120馀处。民国2年(1913年),山东模范监狱改称历城监狱;各罪犯习艺所改称监狱,监狱改称旧监狱。民国26年(1937年)7月前夕,山东省计有监狱9所[1],少年监狱1所[2],反省院1所[3],分监4所[4],疗养监1所[5],共16所。另外还有看守所附设监狱97所。日本侵占山东后,山东各地相继沦陷,由日本伪政府接管。国民政府指令撤销山东反省院。
民国34年(1945年)日本投降后,山东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监狱及历城分监相继恢复。民国36年(1947年),山东第三监狱恢复。民国37年(1948年)初,各监狱以所在地命名:山东第一监狱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丘分监分别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邱分监,滋阳分监改称为山东济宁监狱滋阳分监。国共内战末期,山东省各府监狱全数由中共接管。
律师机构
编辑民国时期,根据民国政府成立初年颁布的《律师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山东省律师公会。从民国2年(1913年)4月济南律师公会成立,到民国26年(1937年)12月日本侵占青岛,律师公会停业以前,先后在济南、济宁、青岛、福山、烟台、德县、临沂、泰安、威海、章邱、潍县、胶县、安邱、高密等14处成立律师公会,共有会员736人。民国35年(1946年),济南律师公会根据国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改为委员制,律师颜承瀚兼任主任,设委员7人,监察委员3人。
历任山东高等法院院长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第一监狱(1917年3月由历城监狱改称)、第二监狱(1917年3月由福山监狱改称)、第三监狱(1920年3月于济宁成立)、第四监狱(1920年10月于益都成立)、第五监狱(1936年成立第一监狱泰安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六监狱(1923年3月接管青岛李村监狱,定名为山东第四监狱李村分监。经过扩建后,1924年升格)、第七监狱(1935年7月成立第三监狱德县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八监狱(1935年6月成立第三监狱临沂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九监狱(1937年于菏泽成立)。
- ^ 1914年在济南建立历城监狱历城分监,1922年8月改称为山东第一监狱第一分监。经改建后,1934年6月,定名为山东少年犯监狱。
- ^ 1931年7月建立山东反省院。
- ^ 第一监狱章丘分监(1933年成立)、第一监狱历城分监(1935年成立)、第一监狱长清分监(1936年成立)、第三监狱滋阳分监(1934年成立)。
- ^ 1930年10月成立第二监狱威海分监,1937年1月,经司法行政部批准,第二监狱威海分监升格为山东疗养监,改称山东威海监狱。
- 《山东省志 司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