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山东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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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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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司法部,山东省成立提法使司,民国2年(1913年)1月,奉司法部令改为山东司法筹备处。同年10月19日奉司法部令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山东省高等检察厅山东省高等审判厅管理。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民国政府通令撤销省高等检察厅和省高等审判厅,改设省高等法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国19年(1930年)10月,山东省高等法院在省会历城县成立,辖历城、章邱、邹平、淄川、长山、桓台、齐河、齐东、济阳、德县、德平、禹城、临邑、平原、陵县、长清、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冠县、馆陶、恩县、高唐、惠民、阳信、无棣、乐陵、宾县、利津、沾化、蒲台、夏津、邱县、益都、博山、临淄、博兴、高苑、广饶、寿光、临朐等48县。

民国21年(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仿法国三级三审制设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层次,抗日战争前夕,山东省高等法院先后设立7个分院及27个地方法院,在未设地方法院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

日军侵占山东后,山东省高等法院随省政府由历城迁到安徽阜阳。日本投降后,山东高等法院于民国35年(1946年)1月重返回济南,接收伪山东高等检察署。因国共内战关系,地方法院未能普遍设立。民国37年(1948年)9月济南易手前夕,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兼首席检察官关福森及部分分院、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逃往青岛。民国38年(1949年)6月解放军进入青岛,中共胶东委员会派廖弼臣刘椿张四维等30余人接管了山东省高等法院等司法机构及其人员875人。

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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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928年),山东高等法院成立济宁第一分院、烟台第二分院(1935年改称第三分院)、益都第三分院(1935年改称第五分院)。民国24年(1935年)成立青岛第二分院、泰安第四分院、临沂第六分院。民国26年(1937年)成立菏泽第七分院。受抗日战争影响,各分院职务暂行结束,抗战结束后恢复。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7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为济宁分院青岛分院烟台分院泰安分院益都分院临沂分院菏泽分院

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
民国17年(1928年)11月以原山东高等检察厅济宁分厅改为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辖区为济宁、滕县、邹县、汶上、金乡、鱼台、巨野、泗水、滋阳、定陶、曲阜、成武、嘉祥、宁阳、 菏泽、郓城、濮阳、苍县、鄄城、单县、曹县等21县。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济宁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收复该处后才恢复第一分院。辖区为济宁、滋阳、滕县、邹县、金乡、泗水、汶上、嘉祥、曲阜、鱼台10县。民国37年(1948年)1月9日,改称山东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同年7月14日解放军进入济宁,济宁分院迁至江苏徐州,11月间,又迁移至江苏吴县设临时办事处。民国38年(1949年)5月解放军进入吴县后溃散。
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7月在青岛市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青岛市及胶县、高密、安邱、即墨、诸城、日照、平度、昌邑、潍县、昌乐等10县审判事务。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年)1月恢复第二分院,辖青岛、即墨、胶县、高密、潍县、平度、安邱等7个地方法院和诸城、日照、昌邑3个县司法处。民国37年(1948年)1月17日,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改称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院。民国38年(1949年)6月为解放军接管。
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
民国17年(1928年)7月在烟台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国24年(1935年)7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于民国27年(1938年)2月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烟台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9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三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10月解放军进入烟台市后接管烟台分院。
山东高等法院泰安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在泰安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于民国26年(1937年)12月撤离泰安。抗战结束后,于民国34年(1945年)秋恢复,在济南设临时办事处,次年春国军收复泰安后迁回;6月,解放军攻占泰城,第四分院逃往济南,仍称临时办事处。民国36年(1947年)9月,国军第二次收复泰安后返回。辖泰安、莱芜、新泰、肥城、东平、东阿、平阴、阳谷、寿张、泗水、宁阳等县的司法审判。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泰安分院;5月,解放军第三次攻占泰安,泰安分院逃往济南;9月解放军进入济南后溃散。
山东高等法院益都分院
民国17年(1928年)在益都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4年(1935年)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益都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8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五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益都分院;3月解放军进入益都后接管益都分院。
山东高等法院临沂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在临沂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临沂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6年(1947年)2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六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临沂分院;9月解放军进入临沂后接管临沂分院。
山东高等法院菏泽分院
民国26年(1937年)在菏泽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日军所接管。抗战结束后,因菏泽为中共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迟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收复该处后恢复第七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菏泽分院;9月解放军进入菏泽后接管菏泽分院。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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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于民国21年(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从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起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层次,分别执行初审、再审、终审职权。山东省各县并未设地方法院,由县长兼理司法,另设置承审员协助县长审理案件。这一制度的弊端连国民政府当局亦已发现,因而决定设立县司法处,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此决定于民国25年(1936年)公布后,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实行,仍以承审员制度维持,直到民国35年(1946年)才基本结束承审员制度,实行半独立的司法处制度,然而地方法院未曾普遍设立。

民国25年(1936年)8月统计,山东省共设有27处地方法院。另有83个县设立司法处。

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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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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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山东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及各府、州、县监狱120余处。民国2年(1913年),山东模范监狱改称历城监狱;各罪犯习艺所改称监狱,监狱改称旧监狱。民国26年(1937年)7月前夕,山东省计有监狱9所[1],少年监狱1所[2],反省院1所[3],分监4所[4],疗养监1所[5],共16所。另外还有看守所附设监狱97所。日本侵占山东后,山东各地相继沦陷,由日本伪政府接管。国民政府指令撤销山东反省院。

民国34年(1945年)日本投降后,山东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监狱及历城分监相继恢复。民国36年(1947年),山东第三监狱恢复。民国37年(1948年)初,各监狱以所在地命名:山东第一监狱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丘分监分别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邱分监,滋阳分监改称为山东济宁监狱滋阳分监。国共内战末期,山东省各府监狱全数由中共接管。

律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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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根据民国政府成立初年颁布的《律师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山东省律师公会。从民国2年(1913年)4月济南律师公会成立,到民国26年(1937年)12月日本侵占青岛,律师公会停业以前,先后在济南、济宁、青岛、福山、烟台、德县、临沂、泰安、威海、章邱、潍县、胶县、安邱、高密等14处成立律师公会,共有会员736人。民国35年(1946年),济南律师公会根据国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改为委员制,律师颜承瀚兼任主任,设委员7人,监察委员3人。

历任山东高等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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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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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监狱(1917年3月由历城监狱改称)、第二监狱(1917年3月由福山监狱改称)、第三监狱(1920年3月于济宁成立)、第四监狱(1920年10月于益都成立)、第五监狱(1936年成立第一监狱泰安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六监狱(1923年3月接管青岛李村监狱,定名为山东第四监狱李村分监。经过扩建后,1924年升格)、第七监狱(1935年7月成立第三监狱德县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八监狱(1935年6月成立第三监狱临沂分监,1937年7月升格)、第九监狱(1937年于菏泽成立)。
  2. ^ 1914年在济南建立历城监狱历城分监,1922年8月改称为山东第一监狱第一分监。经改建后,1934年6月,定名为山东少年犯监狱。
  3. ^ 1931年7月建立山东反省院。
  4. ^ 第一监狱章丘分监(1933年成立)、第一监狱历城分监(1935年成立)、第一监狱长清分监(1936年成立)、第三监狱滋阳分监(1934年成立)。
  5. ^ 1930年10月成立第二监狱威海分监,1937年1月,经司法行政部批准,第二监狱威海分监升格为山东疗养监,改称山东威海监狱。
  • 《山东省志 司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