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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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葡萄牙语: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CCAC;英语: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独立运作公共机关,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只须对行政长官负责(仅限于政治责任)。
廉政公署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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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廉政专员 | 陈子劲 |
助理专员 | 欧阳湘、林燕生 |
办公室主任 | 陈彦照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共机关 |
成立年份 | 1992年 |
所属部门 | 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
总部 | 澳门新口岸新填海区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6-17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www |
电话 | +853 2832 6300(总部) +853 2836 1212(投诉中心) +853 8395 3321(财产及利益申报处) +853 2845 3636(黑沙环社区办事处) +853 2836 3636(氹仔社区办事处) |
廉政公署职责为预防及打击贪污行为,以及处理行政申诉等。现任廉政专员为陈子劲,总部设于澳门新口岸新填海区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6-17楼,投诉接待中心则设于同区的皇朝广场14楼;并于黑沙环、氹仔设有社区办事处。
权力及架构
编辑1992年反贪公署初设之时,首长为政务司级。公署营运方针不受澳门总督及澳门立法会指挥,义务上只须向总督报告。
澳门回归后,廉政公署承袭以往传统独立运作,首长只对行政长官负政治责任。
廉政公署透过廉政公署部门而运作,部门首长为廉政专员,其下设有专员办公室、两名助理专员、反贪局及行政申诉局等。专员办公室及助理专员主要辅助廉政专员日常工作、宣传教育及公署财政、公关工作等。
历史
编辑澳葡时代
编辑廉政公署前身为“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为“反贪公署”,葡萄牙语:Alt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e a Ilegalidade Administrativa, ACCCIA),1992年3月15日成立。
早于1975年,澳门总督李安道眼见香港反贪工作起步,提议成立专责肃贪部门,以对付日益严重的贪污问题。但是未有完善相关法规,一直未能成立。
1983年立法会将成立“肃贪委员会”一事提交议程,开始讨论成立可行性。
1987年,立法会通过制定针对贿赂处分制度及刑责的专门法律,于1990年通过将成立的反贪公署的权力法规,制定有关该署行政地位以及职能等。
1991年,澳门总督韦奇立将军委任葡萄牙的薛克法官为公署首任反贪专员,意味公署步入成立阶段。
1992年,反贪公署的组织法于立法会通过,开始招请及培训人才,成立过程历经17年之久。
澳门主权移交
编辑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按《基本法》规定成立廉政公署,即取代了葡属澳门的反贪公署的职责,廉政专员成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必须由连续在澳居住满15年之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出任,并需由澳门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2009年8月17日,随著第19/2009号法律《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颁布,澳门的反贪工作终在2010年3月1日正式延伸至私人层面,并于2011年3月将首名涉贪私营机构职员拘捕[1]。
职责
编辑- 开展预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发生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的行动;
- 针对由公务员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 针对在私营部门发生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 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 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并透过其组织法所规定的途径及其他非正式途径,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与效率。
组织法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第1/1999号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通过《回归法》。
- 第2/1999号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通过《政府组织纲要法》。
- 第10/2000号法律(2000年8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
- 第3/2009号行政法规(2009年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
- 第4/2012号法律(2012年3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 第3/2013号行政法规(2013年3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
- 第17/2024号法律(2024年8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 第32/2024号法律(2024年9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门的组织及运作》。
组织架构
编辑廉政专员
助理专员 | |||||||||||||||||||||||||||||||||||||||||||||||||||||||||||||||||||||||||||||||||||||||||||||||||||||||||||||||||||||||||||||||||||||||||||||||||||||||||
廉政专员办公室 | 反贪局 | 行政申诉局 | 技术审议委员会 | ||||||||||||||||||||||||||||||||||||||||||||||||||||||||||||||||||||||||||||||||||||||||||||||||||||||||||||||||||||||||||||||||||||||||||||||||||||||
综合事务厅 | 社区关系厅 | 调查一厅 | 调查二厅 | 调查三厅 | 调查四厅 | 技术支援厅 | 行政申诉厅 | 审查及研究厅 | |||||||||||||||||||||||||||||||||||||||||||||||||||||||||||||||||||||||||||||||||||||||||||||||||||||||||||||||||||||||||||||||||||||||||||||||||
财政管理处 | 人力资源处 | 宣传教育处 | 社区推广及公关处 | 资讯处 | 财产及利益申报处 | 情报处 | |||||||||||||||||||||||||||||||||||||||||||||||||||||||||||||||||||||||||||||||||||||||||||||||||||||||||||||||||||||||||||||||||||||||||||||||||||
- 反贪局和行政申诉局各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廉政专员委任,且可为其中一名助理专员。
历任专员
编辑历任助理专员
编辑装备
编辑争议
编辑- 在第19/2009号法律《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未颁布前,未能处理涉及私人机构案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