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
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又称高屏溪废溶剂污染事件、高屏溪污染事件,是一宗发生在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县(今高雄市)的水污染事件,是台湾历史上最严重的河川污染事件。
背景
编辑2000年7月13日,行政院环保署接获民众报案指称旗山溪发现大量死鱼,同时间经济部水利处第七河川局亦接获高雄县政府环保局通知高屏溪拦河堰上游旗山溪大洲大桥遭人非法倾倒废弃溶剂等有害事业废弃物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由于高屏溪乃提供了大高雄地区民生用水,台湾自来水公司为顾及民生用水安全,立即停止大树拦河堰与九曲堂取水站抽取高屏溪原水,导致大高雄地区部分地区停水及减压供水,总计大高雄地区约有几十万用户停水6天,造成民众极大不便。
调查
编辑环保单位追查发现,长兴化工公司路竹厂每月产生的有害废溶剂申报不实,均集中混杂在路竹厂内贮存槽,其馀废弃物均委外处理。自1997年起,长兴化工将成分包括酚、二甲苯、苯、乙苯和苯乙烯等具有毒物质之废溶剂伪称为次级溶剂,规避废弃物申报规范,且协议由昇利公司承包清理业务,借此逃避环保稽查,长兴公司委托昇利公司代处理该废溶剂数量高达1万3千8百馀公吨[1],均倾倒在台湾西部各溪流、山涧、沟渠。废溶剂的槽车司机亦供称废弃溶剂来自生产铜箔基版、聚苯乙烯、特殊化学品及聚酯树脂等产品之长兴化工公司路竹厂[2]。
起诉及判决
编辑高屏溪污染事件影响南台湾数百万人的饮水安全,2000年8月15日,高雄地检署侦结起诉,依照刑法杀人未遂、妨害公众饮水罪,以及废弃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商业会计法等罪名,将长兴化工董事长及昇利公司总经理等人提起公诉并求处无期徒刑,另请求法院判处长兴化工及昇利公司各罚金新台币2亿6千万元及1亿6千万元[1]。高雄高分院于2003年5月二审宣判16名被告分别判处一年10个月到10年不等的徒刑[3]。台湾自来水公司事后并向非法倾倒有毒废弃物的长兴公司等19名被告索赔,高雄地方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判决台湾自来水公司胜诉,可获赔三千九百五十三万元[4]。
注释
编辑- ^ 1.0 1.1 工商时报,高屏溪污染案 长兴昇利5人求处无期徒刑,邱仁旭/高雄报导,2000-08-16
- ^ 崔愫欣. 高屏溪廢溶劑污染事件網路開戰. 台湾立报. 2000-09-20 [2012-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湾)).
- ^ 中广新闻网,2004-8-25 ,高屏溪毒水案 十六名被告遭判重刑
- ^ 惡公司毒水排溪賠3953萬. 苹果日报. 2004年8月26日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