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

政治体制

法团主义(英语:Corporatism),又译社团主义合作主义统合主义协调主义协同主义协调组合主义协同组合主义,在历史上是一种政治体制,在这样的体制里,立法的权力交给了由产业、农业和职业团体所派遣的代表。与多元论相较,多元制度里众多团体必须经过民主竞争的过程才能取得权力,但在社团主义制度里,许多未经过选举的组织实体掌控了决策的过程。这些社团主义的代表团与一般的商业公司或法人组织并不相同,而是构成了社团主义国家的中心思想——精英政治

“法团主义”一词来自拉丁语corpus(躯体)。这一词的意思原本与特定的商业公司概念无关,而是用作称呼任何经聚集而成的组织。原本这一词的用法代表中世纪欧洲对于整个社会的概念,认为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就如同人体是由各种不同功能的器官组成一般。依据许多理论家的说法,社团主义是一种封建主义的“现代”版本,结合了“社团”与国家的利益。

政治学家也会用社团主义一词来描述独裁主义的国家,借由管理许可执照,由官方法人控制社会、信仰、经济或群众组织等过程,由于国家成为这些组织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国家将能有效地指派这些组织的领导人,或限制其挑战国家权威的能力。这种用法尤其在东亚拉丁美洲的研究领域上相当常见,有时候也被称为“国家法团主义”。

义大利法西斯主义里,透过这种未经选举就由国家将所有利益“官方化”由国家管制的形式,宣称能比民主投票的决策过程更能避免忽略单方利益的情况。这可以视为是“合并”了每种不同的利益由国家管理的制度,也因此而被他们称为极权主义,以描述他们并非一种运用强迫力量的制度,如同1932年法西斯学者乔瓦尼·秦梯利所写的《法西斯主义的教条》所言:

…(国家)并非只是一种界定和保护个人自由的简单机制…法西斯主义对于权力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警察国家…而是更清楚的表示了…法西斯主义并非压迫个人,而是扩展了个人的能量,如同军团里的士兵一般,他的力量并没有被削弱,相反的他的力量与其他同僚结合而得以扩展…

义大利法西斯主义的这种理论还宣称他们是乔治·索列尔无政府工团主义的正统继承人。每个利益都各自依据他们的标准形成一个自己的实体—唯一的限制就是必须依附于义大利法西斯主义的社团框架内,而每个利益实体都能经由中央集权架构的组织和援助能力加以结合。这是他们认为达成某些目标的唯一可能方式,例如解决某个国家的无能政府。

社团主义不是指由商业公司利益主导的政治制度,尽管商业公司在法律用语中通常被称为“法团”(英语:Corporation),这个词在社团主义的英文名“Corporatism”和别称“法团主义”中都出现过;相反,这个理论体系的正确术语应该是公司王国(英语:Corporatocracy)。社团主义不是政府的政治腐败,也不是公司利益团体贿赂行为。这两个术语经常会因为名称原因而被混淆。

一些当代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会使用新社团主义一词来描述一些处于劳工、资本和政府之间的协议过程(尤其是在欧洲),以区别他们的研究与一般贬抑用法的差异,并突显社团主义一词原先的理论。

理论来源

编辑

社团主义提出了一种阶级合作的形式来取代阶级斗争,最先是由教宗良十三世在1891年所发布的《新事通谕所提出,这也影响了亲天主教工会在20世纪初期的成立,以对抗传统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主的工会。这个理论的基础是来自于中世纪传统的同业公会和以行会为主的经济,以及后来的工团主义[1]教宗庇护十一世在1931年发布的《四十年英语Quadragesimo anno》通谕也促长了社团主义。

社团主义早期的重要理论家之一亚当·穆勒奥地利贵族梅特涅的顾问。他提出了一个宣称能同时矫正两种“危险”的意识形态—法国大革命平等主义亚当·斯密自由放任解决路线。在德国和其他国家,统治者通常都不会允许无限制的资本主义,而是会延续封建制度和贵族政治的传统,由国家授与富裕阶级和贵族阶级经济的特权。

义大利在法西斯党的统治下,所有员工、贸易人士、职业人士和其他经济阶级都被组织为22个行会,称之为“社团”,而这些社团会分配到一些在立法机构的代表权。

类似的理论也在欧洲其他国家散布。举例而言,奥地利恩格尔伯特·多尔夫斯的统治下,便建立了一套仿照义大利的宪法制度。某些保守主义的哲学家或经济学家也曾支持社团国家。在葡萄牙也发展出了类似的理论,不过是根基于彻底的个人伦理复兴,在萨拉查的领导下开始转向社团主义。萨拉查在1933年写下了葡萄牙的新宪法,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份根基于社团主义的宪法。

新社团主义

编辑

近年来,在政治学社会学的出版品上,对于社团主义(或新社团主义)一词的使用则开始减少负面的涵义。在一些学者的著作里,“新社团主义”指的是一种社会机制,由工会、私营部分(资本)、和政府所进行的三方的协议所主导。这样的协议是为了更“公平的”划分经济生产的利润给予社会上的成员,并且在经济的衰退期或通货膨胀的时期施加工资的限制。

大多数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这样的新社团主义机制只有在劳工们被高度组织、同时各种工会都依照等级制度被合并为单一的工会联盟时才有可能实现。由这样统一的工会来代表所有的劳工与资方谈判,并抱持强烈动机替劳工争取更高的工资,以免工资过低的情况出现。许多小规模而开放的欧洲经济体系如瑞典奥地利挪威爱尔兰荷兰都可以被分类到这个范畴内。在一些学者如彼得·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的著作里,新社团主义的机制使得小规模的开放经济能有效地应对他们与全球的经济联系。这种调整透过谈判的过程对贸易产生冲击,借此更为“公平的”分配贸易的结果给每个社会参与者。

现代的新社团主义的例子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或是欧盟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集体协议机制—荷兰所建立的波德模式(polder model)的共识制度,或者是爱尔兰社群伙伴关系(Social Partnership)制度。在澳大利亚,1983年至1996年间的工党政府设立了一连串被称为The Accord的政策,在这个政策下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Australian Council of Trade Unions)同意不再要求增加工资,而补偿则是由基廷政府展开广泛的社会福利计画。在新加坡国家工资委员会和其他由国家建立的组织实体建立了一个三边的协议机制,由主要的工会(全国职工总会)、雇主、和协调国家经济的政府三者所组成。在义大利,1993年上台的卡洛·阿泽利奥·钱皮政府建立一个名为concertazione的和平协议政策,透过政府、三个主要的工会、和雇主的联盟进行三方的薪资谈判。在这之前,有关薪资的争议往往是由罢工行动取得胜利而调高薪资告终。在2001年,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政府终结了concertazione政策。

大多数理论家都同意目前传统的新社团主义正面临危机。在许多典型的社团主义国家,传统的协议机制都遭受威胁。这些危机时常被认为是由全球化所造成的,因为全球化引发了劳工的流动性,并带来了其他已开发国家的竞争威胁。不过,这种主张也存在争议,因为一些国家如新加坡依然维持大量的新社团主义架构。

国家社团主义

编辑

原始的社团主义和其理论继承者新社团主义(以及它们的批评者)都强调社团组织在影响政府决策上扮演的角色。不过社团主义一词也常用于对独裁国家的研究上,尤其是在东亚的研究上,社团主义一词被用以称呼那些由国家授与官方特权的组织,以此来限制政治过程上的公共参与,并限制公民社会的力量。

在这样的制度下,如同Jonathan Unger和Anita Chan在他们的论文“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所述及的:[2]

在全国性的层次上,国家会承认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的特定组织(比如:一个全国性劳工工会、一个商业联合会、一个农夫协会)单独作为某个利益如个人、企业、或机构的代表。国家决定哪个组织会被承认为合法的,并以这样的组织来组成一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这样的组织有时甚至会进入政策决策的阶段,并时常代表政府进行国家政策。

借由设立自身为判定合法标准的唯一裁判者,并分派单独一个组织以负责一个特定的选举区,国家便能大幅缩小他们在政策上所面临的挑战者数量,而且甚至能借由这些管制来指派挑战者(如上述的工会)的领导人。这些机制并非只限于如社团和工会的经济组织,也包含了社会或信仰的团体。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日本経済产业省

批评

编辑

自由市场的批评者

编辑

自由市场的理论家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认为社团主义是与他们所主张的资本主义形式完全不容的。在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里,国家只能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在经济里所扮演的角色仅限于保卫自由市场能够自由的运作。在这样的观点下,社团主义就如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般,是和资本主义完全相反的意识形态。其他一些批评者则认为这种社团主义的机制排除了某些群体—尤其是失业者,也因此应该替高失业率负责。

在美国,一些人认为小罗斯福新政是朝向社团主义国家的政策。这些批评者,尤其是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新政代表的是一种新的而广泛的社团主义试验。好几个新政的政策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违宪。一些人认为后来美国政府的计画也代表了国家进一步的社团主义行动。也因此,社团主义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法西斯主义”。

功能界别的批评者

编辑

支持功能界别者认为,引入功能界别代表可使议会更顾及商人的利益、更有广泛代表性。反对功能界别者认为功能界别是“特权阶层”,功能界别团体候选人未必能从社会整体的宏观角度议事。团体票或个人选民人数较少的界别,在选举外推选代表的情况也相当普遍,这造成了不少功能界别都出现自动当选的情况。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Wiarda, Howard J.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M.E. Sharpe, 1996. Pp. 35.
  2. ^ Unger, Jonathan and Chan, Anita: 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书目

编辑
有关义大利社团主义
有关新社团主义
  • Katzenstein, Peter: Small States in World Markets, Ithaca, 1985.
  • Olson, Mancur: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Harvard Economic Studies), Cambridge, 1965.
  • Schmitter, P. C. and Lehmbruch, G.(eds.),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London, 1979.
  • Rodrigues, Lucia Lima: "Corporatism, liberalism and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in Portugal since 1755," Journal of Accounting Historians, June 2003.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