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沿革
编辑民国16年(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在福建实行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法院,省设控诉法院及其在思明县的厦门分庭,6个原设审判、检察厅的县均并设县法院,废除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代之行政委员会,由民庭庭长、刑庭庭长、首席检察官、书记官长组成,并实行陪审制,从各团体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参与审判。同年11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县法院改称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驻地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设在省会所在地福州。民国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战争移驻永安县,而另在闽清县(后迁闽侯)设置临时分庭。民国34年(1945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设置屡经变迁。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2年(1933年)7月,在建瓯县新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民国24年(1935年)6月又在龙溪、晋江、莆田三县增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简称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国27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29年(1940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于晋江。民国33年(1944年)9月,改高等法院闽侯临时分庭为高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高五分院。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从闽侯县迁往永安县。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分别改称为厦门分院、建瓯分院、晋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土地管辖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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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称 | 驻地 | 1935年 | 1948年 |
福建高等法院 | 福州 | 闽侯、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泰、古田、屏南、平潭、尤溪、宁德、霞浦、福安、福鼎、寿宁(15县) | 福州市、林森、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泰、古田、平潭、尤溪、南平、福清、莆田、仙游(14县市) |
高一分院 | 厦门 | 厦门市、金门、同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诏安(8县市)、鼓浪屿会审公堂 | 厦门市、金门、同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诏安、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龙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18县市,后5县由龙岩分庭管辖) |
高二分院 | 建瓯 | 建瓯、建阳、崇安、浦城、政和、松溪、邵武、沙县、泰宁、建宁、将乐、顺昌、永安、宁化、明溪、南平(16县) | 建瓯、建阳、崇安、浦城、政和、松溪、水吉、泰宁、建宁、将乐、顺昌、邵武(12县) |
高三分院 | 前驻龙溪,后驻晋江 | 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龙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清流、宁洋(14县) | 晋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6县) |
高四分院 | 前驻晋江,后驻永安 | 晋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大田(7县) | 永安、沙县、长汀、连城、明溪、三元、大田、清流、宁化、宁洋(10县) |
高五分院 | 前驻莆田,后驻福安 | 莆田、仙游、福清(3县) | 福安、霞浦、宁德、屏南、福鼎、柘荣、寿宁、周宁(8县) |
组织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除配设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外,初期只设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下辖文牍科、总务科、会计科、监狱科、民事记录科、刑事记录科)。民国29年(1940年)7月,为适应次年司法经费改归中央统管的需要,会计科扩大为会计室;9月又新设统计室,人员均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民国32年(1943年)5月,奉令确立人事制度,增设人事室。民国35年(1946年)1月、8月,鉴于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设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应在书记室内设置刑二庭记录科和民二庭记录科。各分院的内部机构大体上与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设第二庭;大的分院设会计室,小的分院仅置会计专职人员;人事、统计未专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或书记室人员兼管。
事务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
地方法院
编辑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设置的闽侯、思明、莆田、龙溪、晋江、建瓯6个地方审判厅,改设县法院,不久即改称地方法院。民国18年(1929年),曾拟定6年内普设地方法院的计画,但至民国23年(1934年),只先后在福清、长乐、连江、同安、仙游、南平、福安7县设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国30年(1941年)11月,设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国33年9月,设立南平、长汀两个地方法院;民国35年(1946年)7月,设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国36年11月,设立福清、长乐、仙游、龙岩4个地方法院;民国37年(1948年),再设立连江、惠安、上杭、建阳4个地方法院。直至解放军入境前,全省总共只设立18个地方法院。
法院人员
编辑据民国38年(1949年)3月的任职人员应行换叙俸级的名册记载,福建高等法院计有简任人员7人:院长1人,庭长4人,推事2人。荐任人员13人:推事6人,书记官长1人,主科书记官4人,会计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员46人:主科书记官3人,统计室主任1人,书记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员1人,人事助理员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长和书记官的职等,除代理、试署的外,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5个高等分院院长均简任;29名推事均荐任;5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委任4人;32名书记官中除享受荐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个地方法院院长中享受简任待遇的3人,荐任11人;36名推事均荐任;14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荐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书记官中荐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县司法处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一般按荐任待遇,只少数主任审判官正式定为荐任;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数主任书记官定为委任。
历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长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历任院长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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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称 | 姓名 | 籍贯 | 任职时间 | |
福建高等法院 | 刘通 | 福建闽侯 | 1927年11月~1929年4月 | |
王风雄 | 湖南衡阳 | 1929年4月~1932年5月 | ||
魏大同 | 吉林扶馀 | 1932年5月~1935年1月 | ||
童杭时 | 浙江嵊县 | 1935年1月~1938年9月 | ||
宋孟年 | 浙江嵊县 | 1938年9月~1949年5月 | ||
范体仁 | 湖南宜章 | 1949年6月~8月 | ||
李襄宇 | 湖北蕲春 | 1949年8月~?月(兼)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 林葆忻 | 福建闽侯 | 1928年 | |
高震勋 | 福建闽侯 | 未详 | ||
杨廷枢 | 福建晋江 | 未详 | ||
王廷一 | 浙江 | 1933年5月~1934年11月 | ||
许家□ | 1934年11月~1936年2月 | |||
李襄宇 | 湖北蕲春 | 1936年2月~1949年?月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 邱信□ | 福建长乐 | 1933年7月~1941年10月 | |
李午亭 | 福建水吉 | 1941年10月~1945年11月 | ||
张光龙 | 福建闽侯 | 1946年3月~1949年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 周锡九 | 1935年6月~1938年1月(兼) | ||
曾壁奎 | 福建龙岩 | 1940年11月~1941年10月 | ||
邱信□ | 福建长乐 | 1941年10月~1949年1月 | ||
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李宝森 | 浙江富阳 | 1935年6月~1937年8月(兼) | |
王元超 | 福建闽侯 | 1937年8月~12月(兼) | ||
柯凌汉 | 福建长乐 | 1944年9月~1945年9月 | ||
马元枢 | 福建闽侯 | 1945年11月~36年3月 | ||
林建 | 福建闽侯 | 1947年4月~1949年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分院 | 张焜 | 湖北礼山 | 1935年6月~10月(兼) | |
张文烺 | 湖北黄安 | 1935年10月~1936年9月(兼) | ||
陈焕阶 | 湖北广济 | 1936年9月~1938年1月(兼) | ||
何修 | 湖南衡阳 | 1944年9月~1945年7月 | ||
张骏 | 湖南长沙 | 1945年7月~1948年7月 |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书籍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审判志》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
参见
编辑前任: 福建省高等审判厅 |
中华民国福建省最高级司法审判机关 | 继任: 福建省人民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