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英语:Mercantilism)是一种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经济政策,借由保护主义获取并留下尽量多之境内经济活动。重商主义设法确保国家能够生产尽可能多数量与种类,以限制本国对外国供应商的依赖,制造和工业,特别是有军事用途的商品,占有优先地位。其目标是最大程度使国家富足与强盛。此经济理论在16世纪到18世纪之间盛行。[1]
重商主义的名称最初是由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一书中提出来,但亚当斯密所提倡乃自由放任主义。学术界代表人物是詹姆斯·斯图尔特,政界的著名代表人物是法国路易十四的大臣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柯尔贝尔主义是重商主义的法国变种。欧陆的重商主义研究著重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政治层面、以国民经济取代地方领域经济;英国的重商主义研究则著重于货币、贸易差额、保护关税、及海运法等经济层面。此一时期商业资本兴起,促使封建自然经济瓦解,各国国内市场统一,并通过掠夺殖民地和扩张对外贸易积累大量货币财富,推动工场手工业发展,因而产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和要求的重商主义经济思想。重商主义学派是现代早期经济学的主导学派,产生于15世纪,全盛于16、17世纪,瓦解于18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阶段古典经济学兴盛时期,是最早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国际问题的理论学派。
重商主义主张国内政府对经济的经济干预主义,就在此一时期许多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学派的发展经历早期的重金主义和晚期的贸易差额论两个阶段。在近代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货币主义之前,重商主义针对货币的名目分析独树一格,异于与日后著重实物、实质面的重农学派、古典经济学、经济历史学派、马克思主义、奥地利学派。
历史
编辑重商主义曾经是欧洲经济思想的主要流派,在文艺复兴晚期到近代早期(从 15 世纪到 18 世纪)流行。最早施行的历史纪录出现在威尼斯共和国、热那亚共和国和比萨共和国,该等国家曾经采行措施,以控制地中海的贸易。之后,在文艺复兴时期经验主义推波下,逐渐形成大规模贸易的政策基础,重商主义开始成为经济理论的一支学派[2]。义大利经济学家和重商主义者安东尼奥•塞拉(Antonio Serra)在1613 年著作《关于国家的财富和贫困的短文》(A Short Treatise on the Wealth and Poverty of Nations),被认为是早期重商主义的论文之一。 [3]
最原始的重商主义是重金主义(bullionism),是以拥有的贵金属数量来定义财富。但之后的重商主义者逐渐强调货币的流通,不再主张对于金银货币的囤积,比较符合当今货币理论的观点。特别是当今法定货币和浮动汇率体系已经大幅削减过去经济与货币之间的关联性。自此国家的产业政策取代过去对货币囤积的重视,国家发展的政策焦点也从储备国家实力,转向促进普遍繁荣。新重商主义者主张对新兴产业征收选择性的高关税,也主张促进国家产业的专业化,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互利发展。
英格兰在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3 年)时期,开欧洲先例,展开大规模综合性的重商主义。 1549 年,《英格兰王国共同福利论述》(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 of this Realm of England)提出促进国家贸易平衡的主张 [4] 。伊丽莎白女王本此论述积极发展海军和商船队,力图突破西班牙对英格兰贸易的束缚,以扩大英格兰国内的金银货币累积。伊丽莎白女王接著在议会推动《贸易和航海法》,并向海军下达命令,保护商船队并促进本国航运。伊丽莎白女王重组国家资源,以保护国家利益免受西班牙帝国的侵害。这些措施在的陆续推进,使英格兰国力逐渐崛起,为 19 世纪的日不落帝国奠定基础。
英国重商主义体系理论的作者包括杰拉尔德·马林斯和托马斯·孟,最早提出理论架构,以说明伊丽莎白时代重商主义的政策措施。之后, Josiah Child(1631 - 1699)接续研析阐述该体系的理论。接著,有一些欧洲国家开始追随实施重商主义,其中尤以法国的成就最为显著。
在 17 世纪,一些法国学者阐述并促成重商主义的施行。[5]路易十四国王(1643-1715 在位)在财政总监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的襄助下,强调国家利益高于商人利益,主张国家政策应强化自我经济,并削弱外国的对手,以累积国家财富。当时许多政策措施介入民间生产事业,促进产业技术,并制定相关法律细则,使民间产业配合国家军事扩张而蓬勃发展。法国同时整顿法属东、西印度公司的体制,使法国的殖民事业与商业贸易大幅扩展,建立法国的霸业基础。
在英属东印度公司吞并其主要贸易国蒙兀儿帝国的孟加拉省后[6][7],建立英属印度,欧洲国家对于重商主义的学术信仰在 18 世纪后期开始消退。 [8]在另方面,亚当·史密斯 (1723-1790) 及古典经济学的论点成为经济政策之主流。 [9]英国议会于 1846 年废止保护主义标杆的谷物法,自由贸易理论完全取代重商主义的政策地位。
政策
编辑封闭经济是重商主义的重要元素。上述目标主要靠著以下方法达成:
- 对成品的进口施以高关税。对原料的进口施以低关税。
- 对成品的出口施以低关税。对原料的出口施以高关税。
- 寻找国内制造产品的新市场,藉以提高国内生产的需求。
这些政策通常导致正的贸易馀额,导致贵金属的累积。
在英国,重商主义在长期国会政府(1640-1660)年间达到顶峰。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期间,重商主义也颇受欢迎,罗伯特·沃波尔是其中一个主要的支持者。受普通法和议会不断增加的权力限制,英国政府对国内经济的控制远没有欧洲大陆那般广泛。[10] 政府控制的垄断很常见,特别是在英国内战之前,但(这些垄断)经常引发争议。[11]
就其殖民地而言,英国重商主义意味着政府和商人成为伙伴,目的是增加(政府的)政治权力和(商人的)私人财富,而不包括其他帝国。政府通过(建立)贸易壁垒,法规和对本国工业补贴来保护自己的商品——并排斥其他国家的商品,以便在该领域最大化出口和最小化进口。走私成为18世纪美利坚人突破限制,同法国、西班牙和荷兰贸易的欢迎技术方式,政府不得不打击走私。重商主义的目标是实现贸易顺差,使金银流入伦敦。政府通过关税和税收来拿走自己那份,其余的捐给英国的商人。政府的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建设一支出色的皇家海军的花费,皇家海军不仅保护英国殖民地,还威胁到其他帝国的殖民地,有时甚至还夺取其他帝国的殖民地。1664年英国海军夺取了新阿姆斯特丹(纽约)。殖民地成为专属英国工业的市场,目的在于养肥其宗主国。[12]
英国重商主义者对是否有必要控制国内(商贸)存在内部分歧。因此,英国重商主义者主要采用努力控制贸易的形式。(英国重商主义者)出台了一系列广泛的法规,以激励出口和抑制进口。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和出口补贴,部分原材料的出口被完全禁止。《航运法》禁止外国商人从事英国的国内贸易。英国积极拓展殖民地,一旦控制了殖民地,便制定法规使殖民地仅能出产原材料,并只能同英国进行贸易。这些法规导致了(英国同)殖民地居民的摩擦,重商主义政策(诸如禁止殖民地同其他帝国贸易和控制走私)是导致美国革命的一个主要导火索。[13]
重商主义认为贸易是零和博弈,一国之收益即为另一贸易国之损失。然而,总体来说,重商主义政策对于英国使其成为主导世界的贸易方和全球霸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4]
有一项长期影响的国内政策是将“荒地”转变为农业用途。重商主义者认为,为了使一个国家的权力最大化,所有的土地和资源都必须被用于他们的“最高和最好的用途”,而这个时代也因此看到了像沼泽地排水这样的项目。[15]
观点和影响
编辑重商主义强调积累贵金属货币和对外贸易的重要性,把黄金、白银看作是财富的唯一形式,认为国家的繁荣依赖于白银(贵金属)的供应,贸易的全球规模是不可改变的,贵金属所代表的资本量可通过多出口少进口来增加,认为财富的真正源泉是对外贸易,要获取更多的金银财富只有通过出超,因此主张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对外贸易,认为维持一定的顺差是对国家有利的。
重商主义建议政府为达到这一目标,应该通过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扮演积极的、保护主义的角色,特别是使用关税保护小企业。
重商主义认为国家间关系属于“零和”博弈。即财富是一定的,己方得到的相对更多的财富必须建立于其他国家损失的基础上。所以一个国家要改变或改善自己的国际地位,就只有掠夺别国的财富。主张政治决定经济是该学派基本的特征。它盛行于17世纪,奉行重商主义的国家竭力进行海外扩张,掠夺人口和财富,把金银的多少作为评价国力的标准之一,其代表人物有法王路易十四的宰相柯尔柏等。
为了争夺海外贸易,这一时期的欧洲战争十分频繁。新兴的欧洲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开始建立并巩固自己的势力,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兴起。随着亚当·斯密和其他古典经济学家的论点胜出,以及世界形势与各国之间力量的不断变化,重商主义所代表的零和贸易及海外殖民从18世纪后期起趋弱。
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亚当·斯密所定义的重商主义时期已过。但当今仍有很多经济学家提出“新重商主义”的概念,认为在国家界限分明,贫富力量悬殊的情况下,重商主义所代表的精神仍然存在,不过采取了新的方法与手段。
参考文献
编辑- ^ "Mercantilis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aura LaHaye The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 (2008)
- ^ John J. McCusker, Mercantilism and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Early Modern Atlantic World (Cambridge UP, 2001)
- ^ Friedrich List (1916). The National System of Political Economy. A.M. Kelley. p. 265
- ^ Now attributed to Sir Thomas Smith; quoted in Braudel (1979), p. 204.
- ^ Jerome Blum et al. The European World: A history (1970) p 279.
- ^ Giorgio Riello, Tirthankar Roy (2009). How India Clothed the World: The World of South Asian Textiles, 1500-1850. Brill Publishers. p. 174. ISBN 9789047429975.
- ^ Abhay Kumar Singh (2006). Modern World System and Indian Proto-industrialization: Bengal 1650-1800, (Volume 1). Northern Book Centre. ISBN 9788172112011.
- ^ Sanjay Subrahmanyam (1998). Money and the Market in India, 1100–17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521257589.
- ^ Humphrey, Thomas M. "Insights From Doctrinal History. MERCANTILISTS. CLASSICALS" (PDF). Richmond Federal Reserve. Retrieved 14 June 2018. [...] the mercantilism of John Law and Sir James Steuart gave way to the classicism of David Hume and David Ricardo [...].”
- ^ Hansen 2001,第65页 .
- ^ Hill 1980,第32页 .
- ^ Nester 2000,第54页 .
- ^ Max Savelle, Seeds of Liberty: The Genesis of the American Mind (1948) pp. 204f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Jeffry A. Frieden et al. ed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s on Global Power and Wealth. Routledge. 2002: 128ff [2019-05-11]. ISBN 978113459595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9).
- ^ Wilson 1963,第15页 .
- Ekelund, Robert B.; Tollison, Robert D. Mercantilism as a Rent-Seeking Society: Economic Regulation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ollege Station, TX: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1. ISBN 0890961204.
- Ekelund, Robert B.; Hébert, Robert F. A History of Economic Theory and Method. New York: McGraw–Hill. 1975. ISBN 0070191433.
- Heckscher, Eli F. Mercantilism. London: Allen & Unwin. 1935.
- Keynes, John Maynard. Notes on Mercantilism, the Usury Laws, Stamped Money and the Theories of Under-Consumption. 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193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19).
- Landreth, Harry; Colander, David C.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4th edition.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2002. ISBN 0618133941.
- 黄金茂. 重商主義要論. 企银季刊 (台北). 1997, 1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