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段评论: (换言之,按洪英花所言:“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变更由‘无审理权责’...自属违宪。”意指将蔡守训审理之案,并案给周占春审理,亦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因此法院择定法官后,不得有并案的处理?或,洪英花所言重点在“因法律外之因素”,若此为真,已非违反法定法官原则而已;洪之主张已有模糊更严重的司法问题之刻意。)
并不是洪英花女士自己对她所阐述的法定法官原则之申论,欲将这段话放在这个条目,显违反维基百科的中立性要求,这段话是发文者自己主观意识甚强的评论,而非客观呈现对洪英花女士阐述法定法官原则的介绍,这样的评论建议发文者留在自己的部落格,不应放在强调不同意见并陈与突显中立的维基百科。
既有条目中所云:{违反“法律原则”,不表示违反宪法。“我国宪法第80条明定‘审判独立’目的在建构公平法院,不受任何干涉。”并不是表示法院并案的程序违宪。因此,洪英花的申论成立条件系指政治力涉入;应找到政治力涉入的证据,而非率先指称并案为违宪。此见解若成立,本国法院成立至今,所有的并案审判,皆属违宪。 厘清“法定法官原则、并案审判、审判独立、政治力涉入”等事情的真伪与相互间的关系,才能理解法定法官原则的严肃意义。}
就此,若置于条目:"洪英花本人对所谓‘法定法官原则’的申论与对批评者的回应"下,显非妥适。要言之,前揭评述,实非洪英花女士自己对‘法定法官原则’的申论与对批评者的回应。准此,缘将该段不适于该条目下的评述删除。建议若是执意将该段植入以洪英花女士为主条目下的中文维基内容,应另辟相应适切子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