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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關於這段評論: (換言之,按洪英花所言:「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變更由『無審理權責』...自屬違憲。」意指將蔡守訓審理之案,併案給周占春審理,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因此法院擇定法官後,不得有併案的處理?或,洪英花所言重點在「因法律外之因素」,若此為真,已非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而已;洪之主張已有模糊更嚴重的司法問題之刻意。) 並不是洪英花女士自己對她所闡述的法定法官原則之申論,欲將這段話放在這個條目,顯違反維基百科的中立性要求,這段話是發文者自己主觀意識甚強的評論,而非客觀呈現對洪英花女士闡述法定法官原則的介紹,這樣的評論建議發文者留在自己的部落格,不應放在強調不同意見併陳與突顯中立的維基百科。

既有條目中所云:{違反「法律原則」,不表示違反憲法。「我國憲法第80條明定『審判獨立』目的在建構公平法院,不受任何干涉。」並不是表示法院併案的程序違憲。因此,洪英花的申論成立條件係指政治力涉入;應找到政治力涉入的證據,而非率先指稱併案為違憲。此見解若成立,本國法院成立至今,所有的併案審判,皆屬違憲。 釐清「法定法官原則、併案審判、審判獨立、政治力涉入」等事情的真偽與相互間的關係,才能理解法定法官原則的嚴肅意義。} 就此,若置於條目:"洪英花本人對所謂『法定法官原則』的申論與對批評者的回應"下,顯非妥適。要言之,前揭評述,實非洪英花女士自己對『法定法官原則』的申論與對批評者的回應。準此,緣將該段不適於該條目下的評述刪除。建議若是執意將該段植入以洪英花女士為主條目下的中文維基內容,應另闢相應適切子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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