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同行评审/辛普森案
一场著名的世纪审判,至今仍然不断被提及。在下于寒假的时候将英文版翻译过来,拿到这里给诸位审查,希望条目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5日 (六) 13:26 (UTC)
评审期︰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7月5日
内容与遣词
编辑- 包括条目内的学术成份、遣词造句、翻译精确性、完成度及连贯性等一概与内容有关的要点
- 目前的意见如下
- 洛杉矶县自信该案证据确凿,但是科克伦说服陪审员相信DNA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部分。洛杉矶县的指代有些模糊,是指洛杉矶县检察官还是该县民众?后半段句子有点晦涩,建议改为“但是科克伦使陪审员相信DNA证据存在值得怀疑的部分。”
- 合理怀疑是美国的一个法律术语,这里恐怕不能更改。--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强烈要求增加背景描述,辛普森的职业、名声以及性格,他们夫妻两之间的关系,为何会离婚,还有高曼同妮可尔之间的情况。案发前双方有没有什么冲突?
- 背景在下会适当增加一些,至于高曼与妮可尔的关系,一般说法是两人没有关系,这个方面可能很难增加。--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cnn的网页说妮可尔让高曼驾驶自己的法拉利,如此看来起码是朋友关系。有些文章直接说是情人的确武断,不过指出两人有一定的交往对于交代案情还是有必要的,起码在某种程度上使辛普森有了心生嫉妒的可能。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13:30 (UTC)
- 6月13日至17日之间发生了什么?谁通过什么方式发现的尸体?警方又是如何认定辛普森是嫌犯的?
- 这个部分的确有修改的必要。--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在下对于美国人名不够了解,离了婚后的妮可尔·布朗·辛普森是不是应该改回原来的姓?对其称呼应该用中间名吗?反正一会用妮可尔一会用高曼实在是……
- 这个是英文原版的关系,另外您不会认为妮可尔和高曼是一个人吧…… 囧rz…… --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笔误,我是想说,不要一会用布朗一会用妮可尔。另外,o.j最好用全称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13:30 (UTC)
- 60公里应该也不慢了吧……低速追捕可能不如“直播追捕”来得好
- 对诉讼的开始描述不够充分,应该一开始就说明是伊藤法官负责审判,(我不知道美国法庭什么制度,有没有什么其他官员辅助法官审判?有的话也应该把这些人的情况写出来)辩方律师倒是挺详细的,检方的情况也应该在审判开始部分写出来。
- 查了一下,显示在地方法院审判然后提交至加州高院,总之此部分需要大幅扩充。
- 检方部分,的确有必要增加。--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有内链就无需给出英文原文。条目中英文挺多的,其实有些人可能是有中文条目的,最保险的做法之一是先到英文版找到这个人的条目,再找找看有没有中文版的链接。
- 大部分在下已经查过了,是没有中文条目的。--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这么长时间的审判应该是间断进行的,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把每次开庭的日期写出来,在此期间辛普森是什么状态呢?似乎是被关押,最好也写出来以让读者了解。
- 尽管之后其他许多1994年之前拍摄的辛普森装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被发现并公布。建议改为然而后来又发现了一些其他辛普森穿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1994年之前拍摄的。
- “在证据采集之前,有媒体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马车上。”恕在下愚钝,这和案情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 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可信度。--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到底是在哪个法院审判的?首段说是加州高院,为何这里又有洛杉矶县法院由超过100名骑警把守,如果两者其实是同一所法院还望在条目中指出。
- 刀具经销商何塞·卡马乔(Jose Camacho)则声称曾向辛普森出售过一把15英寸(约合380毫米)长的德制刀,这把刀正与三周前命案中凶手用的刀相同,罗斯餐具行(Ross Cutlery)提供的收据表明,辛普森曾在凶案发生六周前购买了一把12英寸(300毫米)长的匕首。这把刀同验尸官所描述的造成刺伤的刀特征很像。这让我产生了疑惑,根据后文,似乎并没有找到凶器,前文的意思则像是发现了凶器。另一方面根据卡马乔将自己的见闻卖给了媒体后和后文中的检方发现商店雇员将他们的故事以12,500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家询问报》后推测,卡马乔应该就是罗斯餐具行的老板或是雇员。那么,这把刀到底是15英寸(约合380毫米)长的德制刀还是12英寸(300毫米)长的匕首?又或者卡马乔和罗斯餐具行并无瓜葛?又或者是两个不同人给出了相互矛盾的回忆?
- 阁下果然细心!尺寸前后不一是原条目的问题,在下只是照着翻译,并没想到有前后矛盾。至于凶器是没找到的,但是可以根据伤口推断出刀的特征。--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辛普森在脚踝处有一个“洞”不太理解……依在下看,辛普森的脚上有洞,两只脚靠在一起侧放,同时血液从侧面滴到脚上后又从洞里滴到另一只袜子才能解释(即便如此在上面的袜子血印也应该更大一些才对)。
- 对血脚印以及后门血迹的采集是什么时候进行的?特别是和采集辛普森血样之间的时间前后关系,在下以为这和辛普森的嫌疑之间关系重大。如果是在之后,那么辛普森被陷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特别是结合无法解释为何当初从辛普森那里提取并收入证据中的8cc(立方厘米)的血液少了1.5cc。
- 皮质手套似乎太紧,辛普森戴上并不容易,特别是他在里面还戴了一双橡胶手套。是指辛普森戴了一双橡胶手套以后再去戴皮手套吗?从逻辑上讲检方应该让他脱下橡胶手套啊。
- 保证证据不受污染。--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媒体报道可以增加,应该有很多知名媒体报道了。
- 还有几处未翻译,如《Hard Copy》、《Madam Foreman》,就算不翻译名字也应该让读者知道大致是讲(播)什么的。
- 民事诉讼的话,高曼父母起诉的最后结果如何?高曼和妮可尔的民事诉讼是分开进行的吗?看文中像是同时进行的样子……而且前文说得是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后文则说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没有提到殴打。
- 疑似招供中詹妮弗·皮斯是2004年表示知道案情的?可是这是审判早就结束了啊,哪有什么大陪审团解散,审判继续的说法?
- 《假如我做了》还有内链……根据条目中的说法此书似乎是由雷根代笔,具体情况还是调查一下比较好。
- 判决反应一部分还可扩充以体现此案的重要性。
- 以上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6月6日 (日) 08:28 (UTC)
- (:)回应:感谢您的意见,这个条目的英文原版在下本身就不是很满意,现在看来需要大幅度的修改。--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6日 (日) 11:06 (UTC)
- 洛杉矶县自信该案证据确凿,但是科克伦说服陪审员相信DNA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部分。洛杉矶县的指代有些模糊,是指洛杉矶县检察官还是该县民众?后半段句子有点晦涩,建议改为“但是科克伦使陪审员相信DNA证据存在值得怀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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