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
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英語:The Appeal Board Panel (Town Planning))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1]。
上訴委員團 (城市規劃) Appeal Board Panel (Town Plann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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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營機構 | |
主席 | 蔡源福,SC |
副主席 | 陳家殷、藍建中、王鳴峰、黃旭倫、甄孟義 |
部門資訊 | |
成立日期 | 1992年 |
法律基礎 | 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B章《城市規劃(上訴) 規例》 |
類型 | 法定機構 |
總部 |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官方網站 |
職權範圍
編輯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於《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B至17C條及《城市規劃(上訴)規例》(第131B章)第3至8條。凡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條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申請人可藉提交上訴通知書予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1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4名成員。上訴委員會須有包括主席至少3名成員出席聆訊,而有關裁決則須由有份出席每一節聆訊的成員投票通過;假如票數相等,則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再可以投決定票。
成員
編輯上訴委員團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目前共有47名成員,包括1名主席及5名副主席,名單如下:
- 主席
- 副主席
- 委員
撤銷委任
編輯2007年3月8日香港政府發出公告撤銷委任金文傑作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2][3]。根據明報報導,金文傑於律政司轄下法律政策科擔任政府律師,同時亦是公民教育委員會成員,他於2004年獲政府委任成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出任逾兩年後後,期間共審理5宗規劃上訴個案,才被揭發漏報公職人員身分,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行政長官不得委任規劃委員會成員、公職人員或上訴法庭法官為上訴委員,因此被正式撤回其任命[4]。
參考文獻
編輯- ^ 法定組織. [2013-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0-30).
- ^ 一名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成員被撤銷委任. [2013-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2).
- ^ 政府撤銷任命政府律師金文傑為城規會上訴委員團成員[失效連結]
- ^ 錯委城規上訴委員 或影響5規劃判決. [2020-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