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232 U.S. 383 (1914)》)是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中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無令狀從私人住宅中扣押物品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1]。本判例亦防止地方官員使用聯邦證據排除法則中的方式(本應於地方政府中禁止),來獲取相關證據並將證據提供給其聯邦同僚。州政府直到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367 U.S. 643 (1961)》)後,才被允許使用證據排除法則。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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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13年12月2日-3 判決:1914年2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費利蒙·威克斯訴合眾國案(Fremont Weeks v. United States) |
引註案號 | 232 U.S. 383 34 S. Ct. 341; 58 L. Ed. 652; 1954 U.S. LEXIS 1368 |
既往案件 | 被告美國密蘇里西區聯邦地區法院因判決有誤而被判有罪 |
法庭判決 | |
從私人住宅無證扣押文件違反了第四修正案中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規定,以這種方式獲得的證據不得用於聯邦刑事訴訟。美國密蘇里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撤銷判決並予以還押。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戴 聯名:一致同意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
背景
編輯1911年12月21日,費利蒙·威克斯(Fremont Weeks,原案件中的被告及上訴案的原告)於密蘇里州堪薩斯城遭警方逮捕,當時他受僱於當地的快遞公司。威克斯因使用郵件傳遞彩票而被定罪,該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威克斯被捕期間,警方透過詢問他的鄰居得知住所鑰匙所在,並進入房內進行搜查。然而警官們進入被告家中時並沒有搜查令,而且拿走了文件與私人物品,將其交與美國法警。同日晚些時分,警官們在仍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與法警再度返回威克斯家中,並沒收了他們在小衣櫥抽屜裡發現的信件和信封。
這些文件被用來確認威克斯曾透過郵件運送彩票,並予以定罪。威克斯向警方請願,要求歸還他的私人財產。
判決
編輯最高法院諸大法官一致同意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形下,其搜查行為是違反憲法的。因此警官們發現的這些文件,應依據憲法第四修正案予以排除在證據之外。[2]
參考
編輯-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載明:「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 ^ 232 US 383 Fremont Weeks v. United States | OpenJurist. Open Jurist. [2017-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9)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