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律師(英語:Crown Counsel),在英屬香港意譯作檢察官[1],是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一種大律師及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他們的職責為向官方或政府提供建議及在訴訟(在加拿大通常為民事,在政權移交前的香港則為民事及刑事)中擔任檢控人。在不同的時期及司法管轄區,他們的職責及頭銜可能會有所不同。他們也可能被稱為英皇按察使(King's Advocate)、女皇按察使(Queen's Advocate)或英廷按察使(Crown advocate)。

加拿大多數省份,政府的律政人員被分為檢控官(crown attorney,直譯為「官方受權人」)和官方律師(crown counsel)。[2]在加拿大,「檢控官」(crown attorney)一詞更多被用於稱呼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官方律師」(crown counsel,或譯作「民事檢察官」)則用於指民事案件中政府的代表。

錫蘭,隨著確立共和制的《1972年斯里蘭卡憲法》(Sri Lankan Constitution of 1972)的頒布,官方律師更名為「國家律師」(State Counsel)。

香港,1997年政權移交後,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Adaption of Laws Ordinance)具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的適應化修訂將檢察官(Crown Counsel)更名為「政府律師」(Government Counsel)。[3]2007年,為彰顯司法獨立,刑事檢控科屬下的政府律師改稱「檢控官」(Public Prosecutor),其餘的(即負責民事事務的)律政人員則維持「政府律師」頭銜不變。[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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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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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87章 《律政人員條例》 ── 附表1 律政署 [過去版本]. www.elegislation.gov.hk. 香港法例電子版. [2022-02-14]. 
  2. ^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PDF). www.justice.gov.nl.ca. [2020-06-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06-15). 
  3. ^ 1999年第11號條例《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2-17]. 
  4. ^ Organisation chart of the Prosecutions Division. [2022-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