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6年6月18日) |
執行董事(英語:Executive Director,縮寫:ED),是具一個機構、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負責權限或法人代表的經理或董事,又稱常務董事、執行總監,簡稱「常董」。
該職務在部分非營利組織中稱為執行秘書;若該組織無秘書長或執行長,則執行秘書通常職責近似於前者;若有則執秘為位於秘書長下的中階主管職。
角色權責
編輯在企業組織內,該職務是董事會成員之一的董事,也是負責企業經營的總經理;總經理職位至多只能列席董事會,無法參予表決。有時候會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公司地位僅次於董事長,可代任其職務。最初特指英國傳統公司的最高決策者,這一職銜逐漸被CEO代替,但在投資銀行業仍廣泛使用,已經失去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最高決策者的含義,是直接接觸客戶的從業人員。
執行董事的地位與行政總裁或董事總經理差異,在於只具代表董事會的行政執行權,而不具全權代表法人法律行為。執行董事一般都獲得工資或報酬。
職務差異
編輯在北美地區的非營利機構中,資深管理者通常被稱作執行董事或總幹事,而不是行政總裁,因為後者通常讓人聯想起那些商業公司。小團體或者會員組織通常使用「執行秘書」一詞。執行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的區別是他會因為自己的職位得到報酬,並且同時要接受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質詢。
另外,在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執行董事一般指董事會成員中那些身兼行政執行權及負責代表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別是他們直接參與公司的運營。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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