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法语:acte juridique,德语:Rechtsgeschäft)是以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进而向外表达的一种行为。例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需要注意,法律行为并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德语: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规定而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按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即法理学观点,从各部门法学相关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社会性系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系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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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法律效果。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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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个法律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完全地发生当事人所想要产生的效果,则必须具备该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前者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有权利能力标的意思表示三者。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标的须合法、可能、确定、妥适,意思表示必须没有瑕疪。当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尚有相应各别的特殊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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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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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国兴:〈法律行为〉,收录于 杜宴林 主编:《法理学》,10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