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地
攤丁入地,又稱作攤丁入畝或地丁合一,屬於稅制改革,草創於中國明代,大體完成於清朝雍正帝統治時期,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田賦,從而將人力形式的地方稅收歸朝廷所有。
過程
編輯中國自秦漢以來即有人頭稅的傳統,對於一個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成年男子(人丁、丁男、丁壯)加以課稅,稱丁稅。此外,丁男多必須服行傜役。
明末張居正實行的一條鞭法是攤丁入畝的最初階段,規定免行徭役,以現金代替,並與田賦一起徵收,使稅賦徵收更為簡便,同時也減少了無田地者的負擔,部分地區亦有攤丁入畝的舉措,在當時稱為隨糧派丁、丁隨地派[1]、丁隨田辦[2]、田代丁編等。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頒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詔,此詔令使得丁稅的數量成為定額,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
雍正帝則正式廢除丁稅,將康熙末年已經固定的丁稅數目,分攤入田賦,使得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稅賦。但這個政策在各地區實行先後不一,最早如廣東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開始實行,大多數的行省在雍正四年(1726年)至七年(1729年)之間實行,少數邊地行政區如貴州、山西、臺灣等則到乾隆以後才實行,最晚的吉林在光緒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攤丁入地。
雍正帝雖將丁稅併入田賦,差徭並未完全廢除。各地鄉村,差徭仍有按牛馬驢騾加派者,有按村莊保甲派者,有按戶口科者,間亦有按地畝科者,依然徵發役夫。凡修葺城垣、官衙、公署、刑獄,皆派民營造,磚瓦、木料、土石, 皆派民供應。而大官過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數百名,空腹守候。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有人求免差傜,乾隆駁斥說:「我朝百年以來,薄海編氓,從無公旬徭役,所有守夜、開溝、栽樹、修堰等事,乃民間自為保護、相友相助之誼,如江西、湖廣等省沿江堤堰,民間自為修防甚多,何得謂之差徭」。[3]乾隆帝的意思是,這些並不是公家攤派的差傜,是民眾自發做功德,屬於民間的互助行為,不關公家的事。攤丁入地在乾隆初年打了很大的折扣,繼加徵火耗後,又變相加稅一次。[4]在比如歲貢、衙門差役,明代歲貢為均傜銀差的一部分,均傜則是以丁為主,服務於官府內的經常性差事,均傜又分力傜與銀傜,力傜又稱力差,多由富戶應役,名目多為皂隸、獄卒、門子、馬伕、驛夫,由應役人親身應役,銀傜又稱銀差,多為貧戶應役繳納,以平衡負擔,名目為歲貢、馬匹、草料、工食、材薪、膳夫折價。另衙役也為均傜的一種,有些窮困府縣會徵發男丁為長期的衙役。但既已攤丁入畝,又與明代相同僅給工食費,相當不合理,亦成為清代吏治敗壞之最的因素之一。
攤丁入畝之後,有清一代仍要歲貢,如閩南、金門的貢糖,及安溪、臺灣鐵觀音、烏龍茶等、雲南普洱茶等各地貢茶、各地的名產或紡織品,往往被依照歲貢名義徵取,相當於對這些產業的從事者課稅。
影響
編輯清朝這個政策的實行,一方面皇帝希望藉減少賦稅而展現「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戶口難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稅收計算增加困難,因此採行此方式以減少徵收所需成本。攤丁入地的實施,使得佃農沒有納稅負擔,而地主的負擔增加,對於中國人口的持續增加、減緩土地兼併、以及促進工業商業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與一條鞭法相同,「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代金,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根據「黃宗羲定律」,清朝對食鹽徵收厘金,變相收取人頭稅,在鹽稅正課外,增加鹽厘及鹽稅附加,明代萬曆年間鹽課240萬兩[5],而清光緒年間,鹽課、鹽厘總數為1,300餘萬兩。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志九十六》:「戶口考」:「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舊,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征着,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
- ^ 《江南通志 : 卷六十八》:雍正六年為始丁隨田辦奉㫖依議附范時繹疏畧丁銀隨田併徵最為均平良法直隸各省厯來丁地分征者節經俞㫖題明歸併奉有州縣內向有丁銀隨田徵輸者亦有 在案今江南各丁田各辦者查各屬田地原有髙下之殊按畝起科亦有輕重之別所有丁銀各就本縣地畝均攤。
- ^ 《清實錄乾隆朝實錄》189
- ^ 郭松義 《清代的「黃宗羲定律」》
- ^ 李汝華《戶部題行鹽法十議疏》:「兩淮歲解六十八萬兩有奇,長蘆十八萬,山東八萬,兩浙十五萬,福建二萬,廣東二萬,雲南三萬八千兩有奇。除河南(東)十二萬及川陝鹽課,雖不解太倉,並其銀數,實共該鹽課銀二百四十萬兩。」
- 劉翠溶:〈清初順治康熙年間減免賦稅的過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