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罪行

普通法系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英美法系罪行)植基於英格蘭刑法英語English criminal law與其它英聯邦國家有關刑法罪行。英美法系罪行是植基於英美法系之下的罪行,罪行完全由法庭所判定,因此在立法上沒有如成文法般的具體依據。

澳洲 編輯

澳大利亞,《1995年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995 (Commonwealth)) 廢除了聯邦層級的所有普通法罪行。[1]澳大利亞首都領地北領地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以及西澳大利亞州也已經廢除普通法罪行,但仍然適用於新南威爾士州南澳大利亞州,及維多利亞州等地。

加拿大 編輯

加拿大,於1953年頒布的《刑事法典》中的刑法合併涉及廢除所有的普通法罪行,除了藐視法庭罪(由刑法典第9條保存)及藐視國會罪(由1867年憲法法令第18條保存)之外。

英格蘭和威爾士 編輯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普通法罪行可處以無限制的罰款與無限制的監禁。

英格蘭普通法之罪行列表 編輯

重罪行及輕罪行 編輯

新西蘭 編輯

根據1961年刑法英語Crimes Act 1961,除了藐視法庭以及軍事法庭審判的罪行以外,新西蘭普通法罪行被廢除掉。[2]

美國 編輯

美國訴哈德森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Hudson(美國訴哈德森與古德溫案),判例引註(11 U.S. 32 (1812))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普通法罪行可以在聯邦法院執行的概念為違憲。不過,有人卻認為這與追溯法令之禁止不一致。.[3]

在州層級中,情況會有所不同。 在一些州,如新澤西州,已經廢除了普通法罪行(參見新澤西州訴帕倫德拉諾案),而其它的州則選擇繼續承認普通法罪行。

統一軍事司法法典英語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包含普通法罪行元素在內。[4][5]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