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鴻謨
朱鴻謨(1543年—1598年),字文甫[1],號鑑川[2]、鑑塘[3],諡恭恪[2]、恭介,山東承宣布政使司青州府益都縣(今山東省益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朱鴻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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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右侍郎 | |
籍貫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青州府益都縣 |
字號 | 字文甫,號鑑塘 |
諡號 | 恭恪 |
出生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八月十八日 |
逝世 | 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 |
配偶 | 娶李氏 |
親屬 | 祖朱樸隱,父朱得正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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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隆慶四年(1570年),山東鄉試第三名中舉。隆慶五年(1571年),聯捷辛未科三甲252名進士,刑部觀政,授吉安府推官。任內在諸生中特別賞識鄒元標。萬曆五年(1577年)擔任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4],鄒元標、吳中行等人被治罪,他上疏請救,言語觸怒張居正,被貶為平民[5][6]。
朱鴻謨回到家中,閉門講學。萬曆十四年(1586年),經孫繼先舉薦,以原官起用,出任河南道監察御史[7],巡按江西。上奏減免因水災造成減產的賦稅,請求減去饒州磁器,奏章沒有被上報給皇帝。又上疏推薦因諫議被削去官職的人,違背了聖旨,被停發俸祿[8]。萬曆十七年二月,提升為光祿寺少卿[9],八月升太僕寺少卿、分管西路,告病。萬曆十九年(1591年)十月,起任大理寺左少卿[10]。萬曆二十年四月,任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11]。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正月,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蘇州十府[12]。他上疏引用二位先皇帝節儉的案例,請求裁減上供的紡織品。蘇州一帶徭役不均,命令以占有的田地為標準,不足百畝的不服徭役,縣裡予以登記,定出差別、等級。紈絝子弟橫行鄉里,無賴之徒與他們為非作歹,朱鴻謨將其一網打盡,上疏報告皇帝有叛亂。朝廷議論要出動部隊,兵部主事伍袁萃極力勸說尚書石星,命令再做勘察,於是調解。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十月,朱鴻謨提升為刑部右侍郎,卒於任上。家貧不能下葬,同僚湊錢才辦理喪事。贈刑部尚書,諡號恭介[13]。
家族
編輯曾祖朱鳳。祖父朱浩隆。父朱得正。母程氏,繼母張氏。重慶下。
延伸閱讀
編輯[編]
- 《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七》,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參考
編輯-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
- ^ 2.0 2.1 明名臣言行錄 ,4冊69卷 ,670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國朝獻徵錄 ,47卷 ,283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69卷 ,1501
- ^ 皇明應諡名臣備考錄 ,1冊4卷 ,460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朱鴻謨 ,字文甫,益都人。隆慶五年進士。授吉安推官。識鄒元標於諸生,厚禮之。擢南京御史。元標及吳中行等得罪,鴻謨疏救,語侵居正,斥為民。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73卷 ,3169
- ^ 《明史》(卷229):孫繼先 ,字胤甫,盂人。隆慶五年進士。居正既敗,繼先請召吳中行、趙用賢、艾穆、沈思孝、鄒元標幷及余懋學、趙應元、傅應禎、朱鴻謨、孟一脈、王用汲。又薦魏學曾、宋纁、張岳、毛綱、胡執禮、王錫爵、賈三近、溫純、曹科、陳有年、朱光宇、趙參魯等諸人。既坐謫,終南京吏部主事。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08卷 ,3902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1卷 ,4495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7卷 ,4602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56卷 ,4753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鴻謨歸,杜門講學,不入城市。居正卒,起故官,出按江西。奏蠲水災賦,請減饒州磁器,不報。又疏薦建言削籍者,忤旨,奪俸。擢光祿少卿。由大理少卿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改撫應天、蘇州十府。引二祖節儉之德,請裁上供織造,報聞。吳中徭役不均,令一以田為準,不及百畝者無役,縣為立籍,定等差。貴遊子弟恣里中,無賴者與共為非,遠近訛言謂有不軌謀。鴻謨盡捕之,上疏告變。朝議將用兵,兵部主事伍袁萃亟言於尚書石星,令覆勘,乃解。鴻謨尋入為刑部右侍郎,卒官。不能斂,僚屬醵金以辦。贈刑部尚書,諡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