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權,又稱適足穿着權,是被各種國際人權文書所認可的一種人權。穿着權與食物權住房權同為最低生活保障權的一部分,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的第 11 條及《世界人權宣言》(UDHR) 的第 25 條認可。[1]

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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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權屬於最低生活保障權的一部分,因此被看作是使人民能生活在貧困線之上的保障之一。[2]衣衫襤褸也確實是極度貧困的象徵:

我們看到「乞丐」:流浪漢、癮君子,還有「被遺棄的人」:老人、殘疾人、「街頭混混」,或是普通的窮人,他們禁受風吹日曬。他們的困境備受聲討、責備、厭惡與嘲笑,而宗教、道德與世俗的信仰卻在告誡我們要以愛、慈善、憐憫、同情和正義之心回應他們。[3]

——史蒂芬·詹姆斯博士,A Forgotten Right? The Right to Clothing in International Law

為了說明穿着權的影響之深遠,史蒂芬·詹姆斯博士 (Dr Stephen James) 提供了一份穿着權受益者的不完全清單。此清單列出了因缺少衣物而面臨困境的社會群體,如:[4]

 
露宿者是因缺少衣物而面臨困境的社會群體之一。
 
流浪兒同樣面臨困境。
  • 窮人,含失業人士、就業難者,及工作貧窮人士
  • 退休人士及其他依賴社保的人士
  • 露宿者及其他沒有適宜庇護所的人士
  • 暫避於緊急住所的人士(例如婦女庇護所),無論是國立的還是私立的(含慈善住所)
  • 老年人,無論居住於私人住所還是租房,或是國立/商業/慈善的療養院、醫院與收容所
  • 嚴重精神疾病患者、智力或身體有缺陷者(無論獨自居家、有家人或其它人陪伴,還是住於社區、中途之家、公立或私立醫院及其他機構)
  • 兒童及青少年,尤其是寄養機構、國家機構或看守所的孤兒及青少年罪犯
  • 醫院(或康復中心)中的病人、傷員,含治療酗酒者及藥物成癮
  • 囚犯,無論還押與否
  • 高危行業(例如化學工業採礦業)或高壓行業(例如血汗工廠)的工人,其生命與健康靠防護服來保障(含童工)
  • 貧困條件下的原住民
  • 難民民工(特別是在黑市工作的「非法移民」)
  • 自然災害、國家內亂、國內及國際戰爭(含戰俘)、種族滅絕迫害及其他嚴重動盪的受害者

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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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權關注度的不足導致此權利的界限以及需求程度不明確。馬修·克雷文 (Matthew Craven) 指出,保障最低限度的衣物才是必要的,這一點「極其重要,因為最低限度事關生存」。[5]這一對「最小」或「適足」保障的需求體現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6] (CRC)、關注街童聯合會的報告[7]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CESCR) 的一系列「關於老年人[8] 、殘疾人士[9]及工人的一般性意見」中。[10]但是,目前對於「最小」或「適足」保障並無明確界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也極少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就其穿着權的落實程度提出質疑。[11][12]

關於難民享有穿着權的界限的學術討論極其有限。詹姆斯·哈撒韋 (James Hathaway) 稱,難民應有權得到適宜氣候且適合他們理想工作的衣物。此外,難民不應被強迫穿着任何會招致侮辱和地域歧視的衣物。[13]然而,難民應該有權利選擇代表自己文化、國家或社會的衣物,這一權利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保護。[1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則傾向於根據環境對適足穿着做出不同解讀;目前,此權利在廣義上還未被一般性意見納入考慮。[15]

在國家層面上,穿着權或多或少地已經被認可了幾千年,但在國際舞台上,還未被廣泛接受。[3]穿着權得不到認可的原因尚不明確;一位作家提出,這可能是由於不同文化的需求不同。[2]但是,這一解釋被指「並不合理」:詹姆斯博士指出,「文化、環境及經濟方面的不同確實對住房、健康,以及穿着,有着同等重要的影響,但這並不會阻礙相關國際法的制訂。」[11]馬修·克雷文 (Matthew Craven) 於 1995 年總結道:

「穿着權雖然已經具體包含在公約之中,但卻未引起委員會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及獨立評論員的重視。委員會方面,其報告指南中沒有提及衣着,也僅有個人成員偶爾對政府提出疑問。給人的印象是,政府並不會下大力管理衣着,委員會也認為其無足輕重。」[12]

——馬修·克雷文,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a perspective on its development

然而,詹姆斯博士也評論道:「...沒有人能足夠自信地說自己 [...] 不會缺少衣物。此權利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它是基本的生存權利,而不是個裝飾,更不是『合法的荒謬之物』。」[11] 他也呼籲進一步的討論與學術評論,他說道:

在考慮國際法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權時,我們不應忘記穿着權。在缺少足夠衣物的條件下,弱勢群體的健康、尊嚴甚至生命 [...] 都會受到威脅。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此前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中其他權利的處理方式有着參考性的意義。畢竟,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已開始制訂關於「適足」住房、健康、食物、飲用水等其他方面的標準,其中一些頗為詳細。沒有理由不對穿着權也制定類似的標準。[16]

——史蒂芬·詹姆斯博士,A Forgotten Right? The Right to Clothing in International Law

穿着權與其它人權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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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權是人性的基本體現,因此該權力自然與各種人權文書中的其它人權有所關聯。[17]

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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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擁有基本的生命權,受《世界人權宣言》的第 3 條承認。然而,一旦人缺少適足衣物,便會更加暴露在自然環境下。沒有溫暖的衣着,一個人很可能會在嚴寒中死於低體溫症;而過熱的衣物則可能在酷暑或熱帶氣候下導致中暑脫水疲倦。除此之外,衣物不足可增加紫外線的照射、加重過敏及皮膚病、使已患的病症惡化。[18]

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 25 條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所承認的醫療保障也會因衣物不足受到阻礙,尤其在治療衣物及矯形鞋缺少或過於昂貴的情況下。[18]

表達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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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人來說,衣着都是一種重要的表達形式,《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認可這一點。嚴重殘障人士可能會得不到適當的着裝,因而不能理想地表現自己。此外,被迫穿着骯髒、破損、大小不適甚至極舊的衣物可能招致嘲笑與鄙視。[19] 因為怕孩子穿着的衣物會被人嘲笑,所以家長可能不願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學校。[20] 然而,應注意區分的是,有些人是被迫穿着破損、不適的衣物,而有些人是故意選擇這種衣着,作為一種「時尚的表達」。[19]

免受歧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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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物可以反映一個人的宗教信仰、民族性、國家及政治身份、文化、種族。窮人的衣着會反映其自身的貧窮。這種象徵可能會招致歧視。此外,代表不同文化及宗教的衣物也可能招致歧視,並可使穿着者失去一些社會、經濟、政治上的機遇。[21]

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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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機構及院舍中,濫用信任、羞辱、虐待」[21] 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一個人得不到適足穿着,那麼他很可能無法承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此種衣物的缺失也包括強制脫下衣物,如在看守所及監獄中。「在強權之下,任何人都可以被脫得一絲不掛,這種悲劇在監獄、戰爭、集中營中很常見。」[21] 發生於伊拉克阿布格萊布監獄以及關塔那摩灣的案例證明了虐待會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包括創傷後心理壓力緊張綜合症,其源於強迫囚犯脫光衣服並在女性看守面前展覽,還有強迫被拘留的男性穿着女性內衣。[2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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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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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ames 2008,第1頁.
  2. ^ 2.0 2.1 IHRC 2014.
  3. ^ 3.0 3.1 James 2008,第1-2頁.
  4. ^ James 2008,第3頁.
  5. ^ Craven 1995,第287頁.
  6. ^ CRC 2005.
  7. ^ CSC 2009.
  8. ^ CESCR 1996.
  9. ^ CESCR 1995.
  10. ^ CESCR 2000.
  11. ^ 11.0 11.1 11.2 James 2008,第4頁.
  12. ^ 12.0 12.1 Craven 1995,第349, 413頁.
  13. ^ Hathaway 2005,第503頁.
  14. ^ Hathaway 2005,第504頁.
  15. ^ Hathaway 2005,第504, footnote 1047頁.
  16. ^ James 2008,第23-24頁.
  17. ^ James 2008,第13-17頁.
  18. ^ 18.0 18.1 James 2008,第12頁.
  19. ^ 19.0 19.1 James 2008,第13頁.
  20. ^ Kornbluh 2007,第39–41頁.
  21. ^ 21.0 21.1 21.2 James 2008,第14頁.
  22. ^ Hess 20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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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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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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