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德國政府

1933年至1945年期间德国的治权政府

納粹德國政府為1933年至1945年期間德國的治權政府,遵循領袖原則,政府繼承了魏瑪共和國政府政府結構,部門及大部分行政區劃(部分行政區劃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領土變更而改變)。儘管魏瑪共和國憲法法理上仍對納粹德國政府有效,並終結於1945年德國投降,魏瑪憲法對德國政府在納粹黨上台後已不再具有實際約束性。納粹德國政府及納粹黨執政後,在原先魏瑪政府的基礎上進行了政府部門的拓展和重組,建立了國家安全機構黨衛隊以鞏固政權,並將政府改革為黨國體制

德意志國政府
Regier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帝國鷹,德意志國國徽。
建立日期1933年1月30日 (1933-01-30)
解散日期1945年5月23日 (1945-05-23)
組織與人物
元首阿道夫·希特勒 (1934年8月2日-1945年4月30日)
卡爾·鄧尼茨帝國總統,1945年4月30日-5月23日)
副元首魯道夫·赫斯(1933年4月21日-1941年5月12日)
帝國總理阿道夫·希特勒(至1945年4月30日)
約瑟夫·戈培爾(1945年4月30日-5月1日)
什未林·馮·科洛希克首席部長,1945年5月2日-5月23日)
成員數量41
19
11
成員政黨納粹黨 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勞工黨
議會地位帝國議會 (至1934年,之後只作會面用途)
歷史
選舉1933年3月
1933年11月
1934年全民公投 (將帝國總統和帝國總理合併為元首)
議會任期希特勒內閣(1933年1月30日-1945年4月30日)
戈培爾內閣(1945年4月30日-5月2日)
弗倫斯堡政府(1945年5月2日-5月23日)
繼任盟國管制理事會

元首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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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30日,魏瑪德國總統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而後數月,納粹黨通過一體化運動迅速控制德國社會生活的每個方面,並將德國置於黨國體制之下[1]。所有民間組織的領導層均被納粹黨員或納粹支持者所掌握;至1933年6月,德國境內唯二未被納粹黨實際掌控的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僅剩德國武裝部隊與教會[2];1939年,德國政府的所有機構工作人員均被要求擁有納粹黨員身份[3]。希特勒通過「領袖原則」實現在德國的獨裁統治,領袖原則要求所有下屬對於上司的絕對服從,希特勒認為黨政結構應當金字塔結構,其本人則是金字塔的絕對塔尖。另一方面,納粹黨內的排名則通過任命而非選舉產生[4];黨內任何等級的職位均需要上級進行直接任命。納粹黨亦對希特勒進行個人崇拜宣傳,以加強德國民眾對希特勒的絕對服從和擁護[5]

儘管德國高層官員直接向希特勒本人進行報告並且跟進其政策,但高層官員仍然擁有着可觀的自主權。高層官員被要求「對元首負責,以元首對黨的期望與目標主動執行政策及行動,讓元首不必夜以繼日的管理國家事務。」[6]希特勒經常推遲作出決策或作出明確的委託,而是令黨內高層進行相互鬥爭以鞏固自身地位,該類活動在戰前數年尤為明顯。政府亦出現不互相合作和協調的情況,而是由黨內高層官員所率領的各個政治派系互相爭鬥以獲得政治權利及元首的歡心[7]

德國政府則由納粹高層官員控制並受迫從元首的演講,談話及作品中,將其對於政府政策的指導轉入實際運行和立法。希特勒尤為不願下達書面命令,轉而通過與黨內高層官員溝通或通過其助手馬丁·鮑曼傳達指令[8]。他委託鮑曼管理其個人的文書,任命與個人財政;鮑曼則用其職位所便控制希特勒所能接受的信息與傳達的指令[9]。1938年後,希特勒再未召見他的內閣進行統一會議,並阻止他的部長和官員進行除他以外的獨立會議[10]

希特勒的領導層經常給出相互矛盾的命令,而其受令的政府部門或辦事官員則經常出現所令工作或任務超出其職責所在範圍的情況,希特勒個人對此則採取「較能者執行」措施[11]。通過這種方式,希特勒構樹了黨內與政府內的互不信任,相互競爭及內鬥的常態以將其個人權力最大化[12]

這樣的過程導致更多喪失道德與具有雄心的納粹官員有辦法通過實踐希特勒思想中更為激進與極端的元素來獲得元首的青睞,其中較為明顯的即反猶主義猶太大屠殺中的體現。而這些行為則被戈培爾的「有效宣傳機器」所袒護,在戈培爾的宣傳中,希特勒被塑造成一位英雄化且不可能失敗的領袖[13];政府則被塑造為富有犧牲精神,恪盡職守和極為高效的形象。通過國家代理官制度法令,德國各邦與傳統行政區劃被大區系統所代替。

1941年6月後,隨着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擴大,希特勒開始介入軍隊指揮系統並將其個人的絕大部分時間花在東線的軍隊指揮部中。該情況導致希特勒愈發需要鮑曼來幫助其管理國內事務,1943年4月12日,希特勒正式任命鮑曼為元首個人秘書[14]。此時鮑曼實際上已控制所有國內事務,此次任命則給予他在任何事務上的絕對行政權[15]

歷史學上對納粹德國政府的觀點主要分為兩派;「意向主義者」,認為希特勒創造互相鬥爭的系統僅在於保障其個人權力並保證下屬的絕對忠誠與對他的奉獻,認定納粹政府的所有決策和決定均來自希特勒本人的授意;「結構主義者」,認為德國政府的內部系統一直在自我進化,並逐漸限制了希特勒的集權統治,認為納粹政府的大部分決策和決定實際上來自納粹黨內高層順應希特勒想法的情況下所做。

內閣和國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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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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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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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占領區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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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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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納粹德國採用極權主義及黨國體制制度,因此立法機構形同虛設。1933年德國啟用《德國1933年授權法》後,德國政府及納粹黨即可繞開帝國議會施行任何法律及政策,法律及政策無需通過立法機構審議及立法,德國立法系統與魏瑪憲法隨之被架空。

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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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魏瑪德國的司法結構與司法條例在納粹德國時期仍然適用,但與人權相關的法案隨着納粹黨的執政被其出台的多條法案禁止。絕大多數反對派政治人物,宗教少數派及戰俘在納粹黨執政期間被剝奪人權及義務。1933年後,德國提出Volksstrafgesetzbuch計劃(犯罪與正義人民條例),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也並未實際實施。

1934年,一種新型法院在納粹德國的司法系統被建立起來,即人民法院 ,而該法院僅受理政治案件;從1934年至1944年9月,多達5375件死刑由該法院判決。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人民法庭的多位法官被判處戰爭罪

軍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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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海軍軍旗

德國國防軍 - 帝國武裝力量

最高統帥部 – 德國武裝力量最高指揮部
最高統帥部武裝力量總參謀長 - 陸軍元帥 威廉·凱特爾
行動處主席 – 大將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

帝國陸軍

陸軍總司令部 - 陸軍最高指揮機構
陸軍總司令
大將 維爾納·馮·弗里奇 (1935年至1938年)
陸軍元帥 瓦爾特·馮·布勞希奇 (1938年,1941年)
元首帝國總理 阿道夫·希特勒 (1941年至1945年)
陸軍元帥 費迪南·舍爾納 (1945年)

帝國海軍

海軍總司令部 – 海軍最高指揮機構
海軍總司令
海軍元帥英語Grossadmiral 埃里希·雷德爾 (1928-1943)
海軍元帥英語Grossadmiral 卡爾·鄧尼茨 (1943-1945年)
海軍上將英語Generaladmiral 漢斯-格奧爾格·馮·弗里德堡 (1945年)

帝國空軍

帝國空軍總司令部英語Oberkommando der Luftwaffe - 空軍最高指揮機構
帝國空襲預警協會英語Reichsluftschutzbund(空軍協助機構)
空軍總司令
帝國元帥 赫爾曼·戈林 (至1945年四月)
空軍元帥英語Grossadmiral 羅伯特·馮·格萊姆 (自1945年四月)

最高統帥部外事及防禦局 - 軍事情報機構

海軍上將英語Rear Admiral 康拉德·帕齊希德語Conrad Patzig (1932至1935年中旬)
海軍上將 威廉·卡納里斯 (1935-1944)

黨衛隊 – 納粹黨軍事組織


黨衛隊全國領袖 海因里希·希姆萊 (1929-1945)

準軍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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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警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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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國家安全總局(RSHA - 黨衛隊國家安全部

主要領導人:萊因哈德·海德里希恩斯特·卡爾滕布倫納

政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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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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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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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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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大學教職工聯盟
  • 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學生聯盟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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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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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 McNab 2009,第14頁.
  2. ^ Evans 2005,第14頁.
  3. ^ McNab 2009,第78頁.
  4. ^ Kershaw 2008,第170, 172, 181頁.
  5. ^ Evans 2005,第400頁.
  6. ^ Kershaw 2008,第320–321頁.
  7. ^ McElligott, Kirk & Kershaw 2003,第6頁.
  8. ^ Kershaw 2008,第377頁.
  9. ^ Speer 1971,第333頁.
  10. ^ Kershaw 2008,第323頁.
  11. ^ Speer 1971,第281頁.
  12. ^ Manvell & Fraenkel 2007,第29頁.
  13. ^ Kershaw 2008,第292–293頁.
  14. ^ Kershaw 2008,第752頁.
  15. ^ Speer 1971,第333–334頁.

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