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多利亞時代女性

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地位,經常被人視為英國國力、財富和社會環境之間的顯著差異的例證。當時的女性的地位,遠較今日低下。在維多利亞女王在位的時期,女性並沒有選舉權,起訴權和財產權。同時間,越來越多女性在工業革命後投入有薪工作。立法機構隨着女權主義思想在中產階級女性中間日漸普遍,廢除了一個個歧視性法律,而女性選舉權運動也在維多利亞時代末期開始興起。

維多利亞時代
1837年-1901年
之前喬治王時代
之後愛德華時代
君主維多利亞女王

婚姻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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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力歐時代的女性,至少是中產階級的女性,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女性要為丈夫清潔家居,烹煮食物,養育兒女。女性當時的權利相當有限,她們會在結婚時失去薪酬、物質財產(如土地產權)的所有權。[1]維多利亞時代的男女一旦結婚,女方所有的權利就會合法地轉交給她的丈夫。已婚夫婦在法律上是一個實體,丈夫是實體的代表者。因此,丈夫控制了男女雙方的所有財產、收入和金錢。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在結婚後不但會失去金錢和財產,還會成為丈夫的財產。丈夫有權要求妻子生育兒女,清潔、整理家居。[2]婚姻因此可以視為一種契約,女方將自己交給男方,任由對方的意欲擺布。[3]人們可以看到奴役和婚姻的聯繫:妻子要服侍丈夫,滿足後者的意欲。[4]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權利極其有限。無論是未婚女性,亦或是已婚女性,都要面對很多困難。女性在經濟等各個方面,處於不利。當時的女性在婚姻及社會地位上,和男性相比,差距很大。男性因此在家庭中擁有經濟的地位,有控制女性的權力。[5]對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而言,婚姻是很難結束的。[6]在女性權利團體爭取男女平等的同時間,女性要受到丈夫控制,忍受後者對自己在語言和經濟上的各種虐待。[7]女性在丈夫發生婚外情的情況下,也沒有權利離婚。離婚在當時是一個社會禁忌。[8]

家裡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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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r familias(以丈夫為一家之主)的概念在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妻子的職責,如她在結婚時立下的誓言一樣,是愛丈夫、給丈夫以榮譽、服從丈夫。妻子在家庭當中的地位,僅次於丈夫,並非不重要的角色。妻子要服侍丈夫,以適當方法養育兒女。她是維持社會穩定的基石。不符合社會期望的女性會受到嚴厲的批評。

當時的英國有大量有關理想妻子的文學作品,供女性閱讀效仿。考文垂·帕特莫爾(Coventry Patmore)在1854年發表了一首極其流行的詩,家裡的天使(The Angel in the House)。他在詩中描繪了極具耐心、犧牲自我的理想妻子:

Man must be pleased; but him to please
Is woman's pleasure; down the gulf
Of his condoled necessities
She casts her best, she flings her breast [...]

She loves with love that cannot tire;
And when, ah woe, she loves alone,
Through passionate duty love springs higher,

As grass grows taller round a stone.[9]

弗吉尼亞·吳爾夫在1942年向女性服務聯盟(Women's Service League)時聲稱「殺死家中的天使是女作家的職責之一」:

[理想的妻子]極具同情心、非常嬌媚、完全無私。她精通複雜的家庭生活藝術。她每日犧牲自己 ... 簡而言之,她完全沒有自己的意欲,只會關心他人,滿足他人。她尤其純潔。純潔是她的首要美德。[10]

家庭的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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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將軍」(The Household General)這個詞,是伊莎貝拉·比頓(Isabella Beeton)在自己的著作比頓夫人的家居管理手冊(Mrs Beeton's Book of Household Management)中提出的。她將家庭的女主人和軍隊的指揮官、企業的領袖相提並論。為了家庭備受尊敬,擁有幸福、舒適和安寧,她必須明智徹底地履行職責。比如說,她需要組織、委派、教導僕人,這並不是輕鬆的任務,因為大部分僕人都並不可靠。她的中上階層讀者都會有一群僕人,需要家庭的女主人監管。她建議讀者用「家政賬簿」追蹤支出。她推薦每日記賬,每月檢查開支。女主人不但要追蹤僕人薪酬方面的支出,還要追蹤購買食物方面的支出。如果僕人的職責包括記賬,她推薦讀者定期查閱賬薄,確保一切妥當。[11]

比頓製作了一個列出僕人職位、薪酬的表格。僕人的確切數量和明確職責令人清楚認識到,物流方面的知識對女主人有益。比頓指出,只有「富裕貴族」的家庭,才能夠僱傭列表中的所有僕人。她建議讀者按照自己的預算和僕人經驗等等因素,調整僕人人數:[11]

男僕職位 無膳食、制服 有膳食、制服
管家 ₤10-₤80
近身僕人 ₤25-₤50 ₤20-₤30
僕役長 ₤25-₤50
廚師 ₤20-₤40
園丁 ₤20-₤40
僕役 ₤20-₤40 ₤15-₤25
助理僕役長 ₤15-₤30 ₤15-₤25
馬車夫 ₤20-₤35
馬夫 ₤15-₤30 ₤12-₤20
下級僕役 ₤2-₤20
小僕役 ₤8-₤18 ₤6-₤14
小馬夫 ₤6-₤12
女僕職位 無額外茶、糖、酒配給 有額外茶、糖、酒配給
管家 ₤20-₤45 ₤18-₤40
近身僕人 ₤12-₤25 ₤10-₤20
褓姆長 ₤15-₤30 ₤13-₤26
廚師 ₤11-₤30 ₤12-₤26
上級僕役 ₤12-₤20 ₤10-₤17
上級洗衣僕役 ₤12-₤18 ₤10-₤15
雜役僕役 ₤9-₤14 ₤7 10s.-₤11
下級僕役 ₤8-₤12 ₤6 10s.-₤10
酒窖僕役 ₤9-₤14 ₤8-₤13
褓姆 ₤8-₤12 ₤5-₤10
下級洗衣僕役 ₤9-₤11 ₤8-₤12
廚房僕役 ₤9-₤14 ₤8-₤12
洗碟室僕役 ₤5-₤9 ₤4-₤8

當時的市面上面,有很多關於家政的書籍,在中產階級之間很受歡迎。除了比頓夫人的著作之外,有關家政的書籍還有弗雷德里克·佩德利夫人(Mrs. Frederick Pedley)的嬰兒照顧及兒童管理(Infant Nursing and the Management of Young Children)和家政實踐或家庭主婦職責(Practical Housekeeping; or, the duties of a home-wife),珍·愛倫·潘頓(Jane Ellen Panton)的由廚房到閣樓(From Kitchen to Garret,在十年內發行了十一個版本),雪莉·福斯特·墨菲( Shirley Forster Murphy,後任倫敦首席醫療官)的如何使我們的家變得健康(Our Homes, and How to Make them Healthy)。[12]

工人階級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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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階級的家庭生活遠遠沒有中上階層的舒適。法定最低居住質量對當時的大眾來說,是一個新概念。工人階級主婦的責任是儘量保持家居清潔、溫暖和乾燥。倫敦工人居住的貧民區有嚴重的過度擁擠問題。多個家庭住在同一個房間的情況並不罕見。90個人住10間房,或者是12個人住一間房(7英尺乘14英尺)是最極端的例子。[13]租金對工人來說,十分之高。百分之85的倫敦工人家庭,用五分之一收入支付房租,百分之50的家庭,用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收入支付房租。社區越貧窮,租金越高昂。倫敦克尼(Hackney)附近的舊尼克爾區(Old Nichol)的每立方尺租金,比倫敦西區的高四至十倍。在貧民區擁有房產的人包括貴族、教士和上流社會的投資者。[14]

對沒有僕人的工人家庭女性而言,家務是沉重的負擔。廢氣是禍根:它通過風和霧污染窗戶、衣物、家具和地氈。主婦一般一個星期用手在鋅製或者銅製洗衣桶裡面,洗一次衣服。當時的女性可能會加熱洗衣桶裡面的水,同時放入一些蘇打,將硬水變軟。 [15]當時的主婦兩個星期就會洗一次窗簾。窗簾要在洗前浸泡鹽水,因為它往往被煤煙熏得焦黑。為了保持體面,女性會在每天早上擦洗門階。[16]

離婚及法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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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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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法律只認定男性是人,法律承認女性權利的過程十分緩慢。女性的權利到了20世紀才完全獲得認可。女性在結婚後會喪失財產權,權利並不會在離婚後恢復。就法律而言,丈夫掌有支配妻子的收入的權利。女性不能開銀行賬戶。已婚女性不能未經丈夫批准達成協議。各種財產限制為女性結束失敗婚姻製造困難和障礙。同時間,這些限制禠奪了女性控制自己的金錢的權利。

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逐漸得到社會改革家的關注。國會在1853年才通過了第一個針對家庭暴力的法例,防止和懲罰針對女性及兒童的暴力的法令(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Aggravated Assaults upon Women and Children),而第一個針對虐待動物的法例,早在1821年,就已經通過。有關立法未能完全杜絕針對女性及兒童的暴力,因為法例的效力有限,處處受到限制。[17]

女性也不願運用有限的法律追索權,控告毆打自己的丈夫。1843年,一群主張保護動物的、禁止酒精飲品的活動家創立了改善和執行保護女性及兒童的法律的協會(Associate Institute for Improving and Enforcing the Laws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處理這一個問題。協會所僱傭的檢查員,會對情況惡劣者提出檢控。協會針對的主要是工人階級女性,因為中上層的家庭都拒絕外人介入處理家庭內部的問題。有時候,禮教虛有其表的假象也會出現裂縫。1860年,伯克郡議員J·沃爾特(J. Walter)在下院聲稱其他議員如果「了解一下離婚法庭所揭露的事,就可能會擔心它揭示了所有家庭的秘密。針對女性的暴力,絕不限於低下階層。」[18]離婚後的恥辱,阻嚇了有意運用法律追索權,或者是結束婚姻的中上階層女性。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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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權益在19世紀有了很大的改變。在過往,父親在離婚後,總是會得到兒女的撫養權,不過,情況正在改變。1839年,國會通過了兒童撫養權法令(Custody of Infants Act),給予品格無瑕疵的母親在分居或離婚後取得兒女撫養權的權利。而1890年的婚姻訴訟法令(Matrimonial Causes Act)則給予了女性一定的權利離婚。不過,男性提出離婚只需要證明妻子通姦,而女性提出離婚,則需要證明丈夫犯有通姦以外的罪行,如亂倫、重婚、虐待家人和拋棄配偶。[19]1873年的兒童撫養權法令進一步擴大女性分居或離婚後取得兒女撫養權的權利。1878年,國會修訂了婚姻訴訟法令,此後,女性可以以丈夫虐待家人為由,提出分居,並且取得兒女的撫養權。裁判法院甚至可以向受到威脅的女性發放保護令,避免後者受到丈夫傷害。1884年的已婚女性財產法令(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造成了巨大的改變。法令改變了已婚女性是丈夫的動產的觀點,承認了其獨立地位。1886年的兒童監護人法令(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通過後,女性可以在丈夫逝世後成為兒女的單獨監護人。女性的權益逐步增加,最終她們可以為了良好目的離開丈夫。與女性權益有關的重要年份有:

  • 1857年:家庭暴力可以作為女性提出離婚的理由
  • 1870年:女性可以保留自己的收入
  • 1878年:女性可以取得兒女的撫養權

生育控制及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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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性身體的社會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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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駝在維多利亞時代引入澳洲。女性騎駱駝亦要和騎馬一樣,採用橫鞍騎乘。(1880年昆士蘭

維多利亞時代的理想女性具有純潔、貞潔、優雅和端莊的特質。在這一理想背後的是各種禮教。在禮教的拘束下討論內衣(有時會稱為「不可提及的事物」)是不可接受的。時人認為討論這種話題會令人對人體構造上的細節產生不健康的注意。一位當時的女士說:「我們所說的東西並不存在。實際上,我們甚至不想想那些東西。」[20]有時候,避免面對人體構造,會遇到尷尬的失敗。維多利亞女王的侍女埃莉諾·斯坦利閣下(Hon. Eleanor Stanley),在1859年就記載了路易莎·蒙塔古,曼徹斯特公爵夫人(Louisa Montagu, Duchess of Manchester)因為走路太快,被旋轉門絆倒裙箍的意外。

雖然,在男女聚會時提及女性內衣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很多男性雜誌和雜耍劇場的諷刺劇,都以女士的燈籠褲等衣物為笑料。[21]

馬術在日益壯大的中產階級間逐漸流行起來。不少人以這個新市場為目標,出版了騎術禮儀手冊。對女性而言,在騎馬時保持端莊是極其重要的。女性在騎馬時,會在裙下穿着馬褲。女性的騎裝和男性的騎裝都是由同樣的裁縫剪裁製作的,所以在製作完成後,女性的騎裝要由女助手作出修改。[22]

環球旅行問世後,女性遇到了新的問題:其他地區的馬、驢或者是駱駝,往往並未受過訓練,不能橫鞍騎乘。部分女性在大衣下穿着馬褲或者是朱阿夫褲,解決這個問題。另一部分的女性,則穿源自印度的馬褲Jodhpurs解決問題。女性因此可以在有需要時橫鞍騎馬。女性在一戰結束之前,都要橫鞍騎馬。[23]女旅行家伊莎貝拉·伯德(Isabella Bird)挑戰了這一社會禁忌。她在42歲時接受醫生建議,出國旅行。她在夏威夷旅遊時下定決心,要好像男人那樣騎馬,而不是採用「不切實際」的橫鞍騎乘,遊覽全島。她曾經遊覽過美國西部、洛基山脈、日本、中國、巴格達、德黑蘭和黑海地區。她的遊記極受歡迎,暢銷不衰。

維多利亞時代的學者擔心女性運動會產生危害。加拿大醫生就進行了單車是否適合女性的討論:

1896年,有人在自治領醫學月刊和渥太華醫學月刊發表了一系列信件。他在信件中表達了自己的憂慮:女性在單車座椅上面有可能出現突然的性緊張釋放。部分醫生建議同僚鼓勵女性避開踩單車這一種危險的現代運動,繼續進行傳統的悠閒活動,避免加拿大女性對性的渴求過多。然而,並非所有的學者都認同這種說法,而有關討論一直進行到20世紀。[24]

維多利亞時代道德觀念及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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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社會只容許女性與一個男性,她的丈夫發生身體上的親密接觸。然而,男性擁有多個伴侶是可以接受的。女性往往因為不能離婚,而繼續留在與他人發生過接觸的丈夫身邊。[25]如果女性與其他男性發生了接觸,就會被視為「墮落」的女子。在維多利亞時代的文學作品中,有很多墮落女性付出沉重代價的例子。姦婦在眾多小說當中,結局悲慘,比如說列夫·托爾斯泰筆下的安娜·卡列尼娜古斯塔夫·福樓拜筆下的包法利夫人托馬斯·哈代也在德伯家的苔絲當中,描寫了一個因為被人強姦,失去童貞而備受排擠的女英雄。雖然有部分作家和藝術家在作品中對這種女性表現出同情,但是,仍然有另一部分的人試圖在作品中教導女性,不要犯下這種錯誤。在維多利亞時代,性是不可以公開坦誠討論的話題。公眾談性色變。當時的人認為,女性對性的欲望在很大程度上不會受對性的衝動困擾。就算女性的欲望並不強烈,太多性的經驗仍然會為女性的家庭和她本身帶來負面影響。為了限制家庭大小,女性本人,除了滿足丈夫欲望的情況下,必須壓抑對性的欲望。很多維多利亞時代的人「對性方面的事情在事實上無知,感情上冷淡」。[26]為了鼓勵女性在婚前守貞,國會在1834年修訂濟貧法加入了女性必須為非婚生子女負起經濟責任的條文。[8]對女性而言,性關係不只好像男性的性關係那樣簡單,只與欲望和感覺有關。女性要避免錯誤,就要壓抑原有的對性的欲望。

阻止傳染病傳播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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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國會通過第一個阻止傳染病傳播的法令,加深了社會對女性的偏見。有不潔嫌疑的妓女必須接受強制的生殖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可以被判監禁。確診患有疾病的妓女需要強制入住醫院,直到康復為止。

這個法令只對妓女有效,因此受到活動家批評,既沒有效,也不公平。[28]有關檢查是由沒有經過專門訓練的男警察進行的。警察可能會用一些細枝末節的事情作為理由,要求妓女接受檢查。法令在經過兩次修訂後,在1886年被國會廢除。約瑟芬·巴特勒為了遊說國會廢除這一法令,投入了相當大的努力。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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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並不能自由學習科目。因此,女性更難掙脫束膊,在經濟上獨立自主。當時的教育男女有別。女性可以學習經過選的歷史、地理和文學,令她們有有趣但沒有爭議性的話題。部分女性也擅長「男性」的科目,如法律、物理、工程、科學和藝術。這些女性促進了教育方面的性別平等。當時的女性很難入讀大學。有人甚至認為,學習是違反女性天性的事情,會導致女性患上各種疾病。女性應該是「社會的裝飾品」。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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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uckner, Phillip Alfred. Rediscovering the British World. Calgary: 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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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Wise, Sarah. The Blackest Streets: The Life and Death of a Victorian Slum. London: Vintage Books. 2009: 9–10. ISBN 978-1-8441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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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Wise, Sarah. The Blackest Streets: The Life and Death of a Victorian Slum. London: Vintage Books. 2009: 113. ISBN 978-1-8441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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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Berg, Valerie. The Berg Companion to Fashion. Berg Publishers. 2010: 249–50. ISBN 978-1-84788-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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