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計46條。

行政罰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11年11月23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行政罰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3年7月11日由法務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989
  • 司法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9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5年2月5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6年2月7日起施行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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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刑法之總則性規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第26、27、32、45、46條條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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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1]

  • 從新從輕原則
  • 有故意及過失,並具備責任能力,始受處罰
  • 職權不處罰
  • 一行為不二罰
  •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之責任
  • 不當得利可追繳
  • 擴大沒入及追徵價額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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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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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務員法治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