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法
《行政罚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行政法典,于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计46条。
行政罚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 |
---|---|
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6年2月7日 |
修正次数 | 1 |
最新修正 | 2011年11月23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法律事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行政罚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沿革
编辑中华民国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罚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总则性规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罚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罚亦有实定法上之总则性规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罚法修正第26、27、32、45、46条条文,其修正条文于公布日施行。
内容
编辑行政罚法主要内容如下:[1]
- 从新从轻原则
- 有故意及过失,并具备责任能力,始受处罚
- 职权不处罚
- 一行为不二罚
- 裁处权时效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之责任
- 不当得利可追缴
- 扩大没入及追征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