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中國的婚姻
中國的嫁娶在改革開放後已經有了很多的改變,特別是最新頒布的相關政策,例如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1979至2015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政策。在20世紀,這主要的改變是中國婚禮中傳統結構的改變,例如包辦婚姻開始得到改變,一個人對伴偶的自由選擇權受到了普遍的尊重。但是,父母和傳統文化依舊會給許多單身人士一些壓力,特別是女性,被一些人要求去選擇一個社會上、經濟上具有一些能力優勢的結婚伴侶。[1]2022年,中國有6.8萬對人登記結婚。[2]離婚在中國依舊很少見,在2010申請離婚的夫婦有196萬對,這數據顯示的比率相比前一年高了14%,是10年前的兩倍。[3]儘管這個離婚的數據比率上升了,結婚依舊被人們視為人生旅程中需要存在的一部分,這個現象是十分自然常見的,有時候這也會被視為中國公民責任的一部分[4]。
背景
編輯傳統方面來看,婚姻生活基於中國的儒家思想觀念。這種被普遍認為的意識形態形成了婚姻嫁娶文化中「要努力奮鬥,為下一代美好生活提供保障的中國家庭思想」。[5]與儒家思想賦予秩序和等級制度相似,所說的集體需求高於個人的需求。[6]這正是對中國一直延續的孝道的維護,同時證明了一種處於男性和女性在婚姻中,以及在未來生活中對婚姻生活準備的傳統行為準則。這對於女性的隔離阻斷,以及對男性的教育是區分兩性關係的文化習俗,因為男性和女性在婚後會有各自的家庭工作領域。
「家庭長輩的意見在兒輩的婚姻中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同時也被視為家庭重要成功決策之一」。[7]在家族體系以及家譜的記載中,女兒的存在是不被載入的,所以說女兒不留下任何位置。傳統意義上來看,新娘會成為男方家庭中的一部分,並且與娘家的聯繫不再似曾經那樣的密切,特別是她能否為男方的家族增添一個男孩成為了她往後生活的一大命題。[5]在古代,包辦婚姻還流行的時候,丈夫與妻子兩人經常在結婚前都不曾見過對方。婚姻生活是一種複雜且程式化的家庭安排,男性在婚姻中通常起到賺錢養家的角色,女性在婚姻中通常擔任相夫教子、打理家務的角色,這是宋若昭《婦女論》的主要思想傳達。[8]儘管儒家思想不再是一種中國明確普遍的思想體系,但是它早已締造了關於婚姻的一種持續而穩定的傳統思想遺產,以及結婚的思維觀念。因此,這依舊是具體實行性別平等以及讓女性獲得權利的主要障礙。[6]另一方面來說,更高的房價衝擊着中國的婚姻現狀。在中國,不斷上漲的房價導致了更低的結婚率,甚至誘導出現了其他嚴重的社會問題。由於不斷降低的結婚率和生育率,中央政府應該需要建立政策去應對目前的高房價。[9]
儘管這些是漢族主要習俗,還有很多少數民族存在不同的婚姻和家族傳統。例如,少數民族——摩梭人實行母系繼承的制度;[10]以及從懷孕、分娩直到撐起一個家庭的整個過程,妻子和丈夫作為一個整體都會一起工作,因為在拉祜族做法中,他們對性別沒有特別的區分。[11]
在20世紀50年代,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在城鄉開展評選「五好家庭」活動,倡導家庭去踐行一些美好的文明風氣: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12]
婚姻法
編輯在建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3]它禁止了結婚一方在性無能、患有性病、麻風病或者精神病的情況下納妾或者結婚。[14]該法律廢除了包辦婚姻、重金購買妻子,亦或者是一夫多妻制和童婚。[13]
1980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為1950年《婚姻法》修改後的法典獲得了通過。[15]1950年的《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涉及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文件。1980年的《婚姻法》採用了1950年法律的相同規格,但在2001年進行了修訂,加入並綜合了國家計劃生育法。[16]《婚姻法》不僅廢除了包辦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17]這項法律還保障了離婚和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利。[18]
該法律是由包括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在內的一個團體修訂的。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代表着傳統婚姻結構向現代法律框架的原則轉變,該法律執行的條款重視改革中強調的性別平等和家庭關係,並分為四個主要部分:一般原則、婚姻協議、家庭關係以及離婚。[19]
婚姻的一般原則
編輯1980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應該基於雙方自由選擇伴侶的基礎上,實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5]該法規的第三條強調了結婚的本人應該自主選擇配偶,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15]這法規也禁止了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15]
1980年的法規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5]法律規定了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同時,該法規還鼓勵人們晚婚晚育。[15]該法律與此前1950年的不同,因為在1950年,那時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20周歲,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18周歲。該舉措進一步表明了政府支持年輕人晚婚晚育。[20]
該法律也禁止了近親結婚,近親被定義為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指祖(外祖)父母-父母-自己和自己-子女-孫(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15]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指與自己有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親,但在血統上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自己的叔、伯、姑、舅、姨、表(堂)兄弟姐妹等。近親分代計算為共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依此類推,至本人為第三代。此外,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放結婚證。當新人取得結婚證的那一刻,他們即確立了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制約,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15]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3條再次禁止了已婚者與另一異性同居的行為。
家庭關係
編輯婚姻法有一章節規定了,男性和女性在家庭中有着平等的地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權利。[15]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法律還表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中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15]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工資、獎金等。[15]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15]這一條款強調子女有義務照顧年邁的父母。[5]現在婦女不在需要服從或為公婆服務,已婚的夫妻可以建立更加親密的關係。[22]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15]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已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15]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15]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15]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15]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15]
離婚
編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民政局申請離婚。[15]民政局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准許發放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15]法律還規定了,在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15]
在202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達成一致的離婚規定了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此事務由民政局處理。這條規定不影響法院處理那些有爭議的離婚。然而,眾所周知,司法機關有可能會拒絕最初的離婚請願。[23]在湖南衡陽陳定華、寧順花夫妻的極端案例中,寧順花因為對方迷戀賭博,在多次勸解無效後,五年五次提起離婚訴訟。[24]
離婚法
編輯中國的離婚法在歷史上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這同時也反映了中國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演變。離婚在中國已經至少存在了兩千年,但是在以前離婚的權利主要掌握在男性手中。從歷史上看,男性有七個理由來否定他的妻子,包括通姦、不孕不育和不服從父母。從另一方面來說,女性只有三種理由來對抗這種斷絕關係的方式。[25]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女性只能通過逃跑或者自殺來逃離婚姻。
歷史時期
編輯在歷史朝代的變遷中,離婚法變得愈加成文和嚴格。清政府對離婚實行嚴格的規定。例如,一對夫婦離婚需要一個正當的理由,例如,對伴侶不忠誠,並且這對夫婦的離婚需要得到家人和政府的批准。根據清朝的法律,男人可能會因為很多不正當的行為(流言蜚語、嫉妒、通姦、偷竊、對女方親戚不孝順)、生病或不能生育而與妻子離婚。但是妻子無法同享這些權利,只有當她的親生家庭願意代表她提起訴訟,或者只有當她的丈夫拋棄了她、對她造成了無法逆轉的身體傷害、試圖賣掉她或強迫她通姦時,她才能與丈夫離婚。[26]在離婚法的實踐中,離婚在晚清極為罕見,並可能導致了社會排斥。
民國時期
編輯民國時期,離婚法向一種更加自由的形式轉變。1930年,政府通過了《家庭法》,廢除了家庭批准的要求,並以十項理由批准單方面離婚。[27]然而,由於離婚的持續社會污名化,離婚仍然相對罕見。
雖然那時新法律將小妾視為家庭成員,為她們提供了更好的保護,但男性擁有小妾在社會上變得不那麼可接受。根據新法規,納妾實際上被視為通姦。因此,如果丈夫在1931年5月《民法典》實施後納妾,妻子可以提出離婚,但如果丈夫在該日之前納妾,則不能提出離婚。雖然妻子不能強迫丈夫拋棄他的小妾,但她可以選擇司法分居來替代離婚。這樣,她就不必和他住在一起,也可以避免離婚帶來的社會恥辱。[28]
在日本軍隊入侵中國時,在日本控制下的城市裡,離婚訴訟越來越多。許多人失蹤離開了沒有經濟支持的家庭。1942年,北京77%的離婚案件是由女性提起的,其中超過一半的案件以遺棄為理由。在法庭上,女性分享了丈夫離家找工作的故事,他們的丈夫但要麼失蹤,要麼無法還錢,導致妻子難以養活自己和孩子。國民黨士兵的妻子面臨着與丈夫的長期分離,丈夫無法通過日本線路進行溝通或匯款。即使可以,國民黨軍隊士兵較低的工資也會讓這件事變得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准許妻子離婚。[29]
新中國成立後
編輯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頒布了《婚姻法》,這項法律允許夫妻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但如果雙方不能同意,他們必須嘗試調解,並最終上訴法庭作出裁決。此外,該法律禁止丈夫在妻子懷孕期間或剛懷孕時與妻子離婚,並要求他們的配偶獲上級領導的得許可才能離婚。[30]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目標是廢除1949年以前中國一直存在的封建婚姻制度。1950年左右的另一項發展是土地改革,賦予女性擁有土地的權利,這使她們能夠獲得更多的財政自主權。離婚和土地所有權方面的這些變化,致使更多的女性尋求離婚。因此,婚姻法被戲稱為「離婚法」。因為離婚這一現象成為新出台的法律中最具爭議和最令人擔憂的方面。據統計數據顯示,《婚姻法》生效後,離婚案件呈指數增長。1950年1月至4月,21個大中城市共有9300份離婚請願書。同年,從5月到8月,共有17763份離婚申請。[31]
《婚姻法》在城市中受到許多婦女歡迎的同時,也遭到了中國農村家庭的強烈抵制。他們認為是這項法律導致他們的婚姻破裂,並與政府一起開始反對這項法律。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離婚率大幅下降,這一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法院在准予離婚方面的限制性很強。法院允許離婚的少數原因之一是將受迫害的人與家人分開。[32]這意味着,如果一個人被視為政治目標、「反革命分子」,或因與文化大革命有關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面臨迫害,法院將允許離婚,以使該人與配偶和子女保持距離。這種離婚的目的是避免由於人與人之間在社會上的關係連接來保護家庭免於犯罪,因為迫害一名家庭成員可能會給迫害人的整個家庭帶來嚴重後果。
經濟改革時期
編輯1981年的《婚姻法》促進了離婚的合法程序。這項法律為離婚增加了一個新的標準:情感破裂。[33]在毛澤東時期,離婚申請有一個調解過程,大家希望夫妻雙方能夠平穩地在一起。然而,根據新法律,如果夫妻之間的矛盾調解不成功,法院將批准他們離婚。此外,該法律還規定了當今中國的三種離婚形式:
- 協議離婚。這種離婚由民政部門而不是法院管理,申請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批准的離婚意味着結婚證被撤回,離婚證被發放。
- 法院調解離婚。這種類型的離婚可能導致兩種結果。如果調解成功地解決了夫妻之間的衝突,離婚申請將被撤回。另一方面,如果調解失敗,法院將發出調解離婚證書,該證書與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
- 法院判決離婚。如果一方想要離婚,但另一方不同意,就會發生這種類型的離婚。如果法院判定這對夫婦已經失去了對彼此的愛,他們的關係是不可挽回的,法院的判決將准許他們離婚,以徹底解除婚姻關係。[34]
理論上,1981年的《婚姻法》可以使一方尋求離婚的案件更容易離婚。然而,由於傳統文化的觀念深入人心,離婚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夫妻間不合採取的最後手段,申請離婚的夫婦在案件到達民政部門之前,會被多方組織進行調解。在城市地區,工作單位、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都會介入幫助這對夫婦重新考慮在一起。[35]在農村地區,離婚調解程序往往對女性申請人不利。調解員通常由丈夫家人的成員組成,他們要麼責備妻子,要麼說服她維持婚姻。官方統計數據顯示,1982年,約25%的離婚案件在法院調解後得以和解,這反映了政府「認真調解可以防止家庭解體」的觀點。[36]
在21世紀,中國的離婚率一直在穩步上升,特別是在城市地區。在所有離婚案件中,70%的發起人是女性。[37]這部分歸功於中國的經濟增長,越來越多的女性接受教育,離婚帶來的社會恥辱感也變得越來越不嚴重。離婚增加的另一個原因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同時也包括了離婚損害賠償等離婚後撫養。[38]
離婚冷靜期
編輯由於擔心人口下降的問題,政府通過並實施了新的離婚政策來應對日益增長的離婚趨勢,以實現社會穩定。2021年,政府在《民法典》第1077條增加了一條新規定,即「離婚冷靜期」,申請離婚的夫妻在提交申請後需要等待30天。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其申請。在規定的30天冷靜期結束後,這對夫婦必須再次親自提交離婚申請,以正式合法地終止他們的婚姻。人們對這一規定的解釋是為了防止「衝動」離婚,並阻止那些試圖通過假離婚來逃避購房限制的夫婦。逃避購房限制是指夫妻利用法規漏洞,假離婚,允許他們以個人的名義購買額外的房產。這種規定被用來逃避政府對個人或家庭可以擁有的房產數量的限制。「離婚冷靜期」被證明在降低離婚率方面是有效的,民政部報告稱,2021年第一季度有29.6萬人離婚。這一數字比上一年的最後一個季度登記的106萬離婚人數低72%。[39]
《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引發了不同的社會反應。2019年12月,早在該法規宣布之前,就有幾家媒體開始以「是否支持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進行公開投票。據《人民日報》報道,共有20.86萬人參加了投票,只有5.78萬人(27.7%)表示明確支持,11.7萬人(55.6%)表示完全反對。[40]2020年5月,該法規草案在剛剛公布的時候就成為了社會討論的焦點,並且在國內各大社交媒體平台上引起了關注,包括抖音、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人們在這些平台上發表了一些反對離婚冷靜期的言論。例如,他們說,立法者最初「假設」人們離婚的意圖是一個非理性的決定,許多人認為這是立法者自以為是和家長式的過度行為。畢竟,在婚姻等高度私人化的關係中,每個人擁有判斷自己所處關係好壞的權利。[41]
許多中國夫妻在2020年底,即在「離婚冷靜期」生效之前急於離婚。[42]有些人擔心冷靜期會讓離婚變得更加困難,尤其是對於女性,因為女性歷來都是婚姻中的弱勢一方。其他人則指出,離婚冷靜期可能會使女性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甚至被對方謀殺。例如,湖北陽新的闞小芳由於長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便在2021年提出離婚。在春節假期的時候,她回到原來的住處收集證據,為接下來的離婚程序作準備。據她的姐姐說,當時他們就注意到了她家門口附近有一把斧頭,據此可見,她的丈夫可能在當時就打算殺了她。1月8日,離婚訴訟還沒結束,闞小芳就被其丈夫殘忍殺害。[43]此案引發了新一輪關於「離婚冷靜期」熱議。人們認為,如果不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全面保護,只是將離婚過程變得更加複雜和耗時,可能就會導致這樣的悲慘結局。
婚姻改革
編輯如今的婚姻制度受到了二十世紀發生的許多革命和女權主義運動的影響。這些改革的重點是女性和家庭。例如,禁止裹小腳、確保女性受教育權利的運動、允許女性加入勞動力隊伍的運動,以及其他變化等。這些運動都挑戰了已婚女性在傳統中的刻板印象。[5]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女性在家庭中仍然負責大部分家務,並被期望將丈夫和家庭放在首位。[6]很多的女性經常被迫內外兼顧,既需要在家中承擔大部分家務,還需要在外工作,承擔養家糊口的責任。[6]尤其是在五四運動的時候,人們就呼籲男女雙方可以自願交往,希望婚姻能夠成為基於感情的自由選擇。1950年的《婚姻法》規定了這種選擇配偶的自由,同時該法還禁止包辦和強迫婚姻。
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在1950年和1980年推出了新的法律,其中包括新的《婚姻法》,禁止納妾、童婚、一夫多妻制以及買賣子女結婚或賣淫。[44]關於夫妻財產所有權變更的規定也極大地改變了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例如,根據這項法律,女性不僅可以擁有財產,也可以繼承財產。獨生子女政策等法律也影響了已婚夫婦的家庭結構和生育模式。
婚姻法還對婚姻設置了嚴格年齡限制以鼓勵晚婚年齡。然而,該法律似乎產生了相反的效果,因為該法律似乎降低了新婚夫婦結婚的年齡。1978年,農村和城市地區婦女的平均結婚年齡分別為22.4歲和25.1歲,1980年《婚姻法》頒布後的十年內,這一年齡降至21.0歲。[44]在二十世紀中期,嫁妝和彩禮,以及一些傳統習俗也開始有了一些改變。然而,近年來的報告似乎表明,舉行婚禮相關的習俗在一些地區仍然存在,但由於政府放鬆了對這些習俗的嚴格禁令,在實際上,這些習俗可能正在被加以重視,亦或超越了此前的規模。[7]
2017年1月,貴州省凱里市當局發布了新規定,禁止為第二次結婚的人舉辦婚宴,以阻止公開的鋪張浪費的行為。多次的婚禮宴請,以及一次婚禮在多個地點舉行儀式也被禁止。如果新娘和新郎想舉辦婚宴,他們現在必須在當地政府辦公室登記,以確保他們在曾經都沒有過登記結婚。[45]
2018年12月,中國民政部在一次婚禮改革會議上發布命令,婚禮必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設」,而不只是一場什麼意義都沒有的盛大婚禮。[46][47][48]
同性婚姻
編輯如今,中國不承認同性關係的婚姻結合。[49]同性關係在中國存在歷史悠久,但在現代,「對同性色情的文化寬容開始消退」。[5]在1949年後的現代中,性取向在運動中被刪除,直到1956年制定了具體政策。同性戀行為被定為非法行為,被歸類為「流氓行為」,並受到刑法的懲罰。[50]
1984年,國家不再將同性戀作為犯罪論處,而是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然而,同性戀不再被歸類為精神障礙。[5]在社會中,作為一個同性戀者要比單身或離婚更受恥辱。[51]儘管同性戀者會存在這種污名,但還是有許多當地同性社區在國內發展起來,增加了非規範性行為和性別的可見性。[51]然而,異性戀家庭和婚姻仍然是社會的主要形式,同性戀女性中的許多人參加異性戀婚姻。[51]因此,近年來開發了一些軟件和社交媒體網絡,幫助同性戀者找到異性結婚,同時繼續與同性約會。[52]
家長干涉
編輯在最初期的婚姻中,孩子的婚姻是在媒人的幫助下由父母進行商量決定,一些人的命運在很小的時候就已經被確定了。自二十世紀的改革和婚姻法的實施以來,這種做法被視為非法的。從法律上講,是否結婚的決定屬於結婚當事人,每一位男性或女性都有選擇伴侶的自由。[15]在毛澤東時期之前,年輕人對自己的婚姻幾乎沒有選擇。父母或老一輩會想着為他們的孩子決定一切,決定誰應該是他們孩子的伴侶,以及籌備他們的婚禮。[53]
包辦婚姻
編輯研究表明,法律的強制性實施並沒有完全阻止包辦婚姻,但是法律確實在社會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數據顯示,在過去的五十年裡,中國的大部分地區,由父母決定的包辦婚姻現象顯著減少。[7]
如今,父母依舊掌握孩子的婚姻決定權是很少見的,但是父母以另一種方式參與了孩子婚姻的決策,這種方式是潛在間接的,可以是給孩子介紹對象,或者是在孩子在進入婚姻前提供一些可靠的建議。由於家庭是中國文化組成中的一個重要單位,父母雖然不再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但是會繼續對孩子的婚姻決策產生影響。孩子的婚姻決定對父母長輩來說常重要的,因為家庭不僅僅是存在於當下的,還要繼續存在於未來漫長的時期,這是關係到家族譜系,甚至在世的幾代人都應該向祖先致敬。[6]此外,女性通常被期望嫁給經濟狀況比自己好的男性,這種做法被稱為「高嫁」。[51]以此來看,婚姻對整個家庭都是有影響的。
婚後與父母一起生活
編輯除了婚姻決定之外,父母還可以通過對子女生活的規劃安排來參與他們的婚姻決定。儘管,現在許多夫婦都有自己的獨立房子,但父母和孩子的居住模式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54]父母及其已婚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況會隨着一些階段的變化而產生變化,例如,已婚夫婦的育兒需求、父母喪偶和或者考慮父母健康等情況的出現而發生變化。
婚姻的幾種類型
編輯裸婚
編輯裸婚是最近產生的一個中國俚語,於2008年創造產生,用來描述越來越多伴侶在還沒有任何重要資產時結婚。涉及的「五不」是:沒有戒指,沒有儀式,沒有蜜月,沒有房子,沒有車。[55]這種做法違背了新郎應該為他未來的妻子提供一個新的住處的傳統,或者至少違反了他們人應該為未來的孫輩提供物質基礎的傳統。但是,為了使婚姻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婚姻必須根據婚姻法在政府登記。[56]這種做法還使新郎的家人免於昂貴的婚禮費用,據估計,在過去30年中,婚禮的平均費用相比之前增加了4000倍。[55]
閃婚
編輯閃婚是最近產生的一個(帶有貶義)中國俚語,表示認識不到一個月的伴侶之間的婚姻。[57]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年輕情侶(通常在中國大城市)代表着對浪漫愛情態度的轉變;[58]因為很多人會發現,迅速飆升的房地產價格使得婚姻變得更加物質。[58]「閃婚」的年輕人也有一部分是受到了父母的壓力因為,他們想在在父母覺得自己成為大齡未婚青年前迅速結婚。[59]然而,「閃婚」有很大的概率使一部分年輕人的婚姻在短時間內以離婚告終,因為他們在婚後會發現自己在不了解對方的個人習慣,也無法適應。[60]
剩女
編輯近年來,「剩女」的概念是由官方媒體和政府創建的,這樣的目的是希望女性早點結婚。[59]官方媒體經常發布有關於「女性後悔不早婚」的文章,強調晚婚的後果。[59]這些「剩女」被描述為不正常的和不女性的,儘管這些女性在她們的工作中取得了成功,但由於她們長時間保持單身,被很多人看作是沒有承擔起傳統意義上作為妻子的女性角色。[59]
目前在中國,男性的數量多於女性,所以每個年齡段的女性都比男性更有可能結婚。[61]因此,這一現象將會長期影響中國的人口增長以及中國的勞動年齡人口數量,所以這樣看來政府有必要說服女性早點結婚。[61]
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女性擁有大學學歷,如今越來越多的女性不願意在畢業後就這麼快地被婚姻生活「束縛」,女性會更注重自己的事業。[59]另一種現象是反向跨階級結婚,即男性最好選擇嫁給比自己年輕、收入比對方低、背景比男性「低」的女性。[62]
媒體對「剩女」的概念給父母輩灌輸了新的焦慮,尤其是那些受過大學教育的女兒,她們的婚姻推遲到了20多歲。許多父母被迫為孩子尋找未來的伴侶,[63]因此,中國大多數大城市相親角成為了時代的產物。這些角落裡的大多數婚介對象都是女性,[63]因為在大多數看來,在一段婚姻中女性的角色比男性更加重要。[61]這些女性在滿足父母需求,以及追求的浪漫愛情的兩者中,產生了矛盾。[64]他們還表示希望通過消除職業女性的「雙重負擔」來改變社會現實中的性別規範。[64]因此,儘管包辦婚姻違反了國家政策,但父母仍在想方設法對子女施加影響和壓力,來促成對家庭有利的婚姻。[63]
催婚
編輯在中國,催婚是父母和親戚向未婚的男性或女性進行施壓,敦促他們在30歲之前結婚,這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尤其是對女性來說。在中國,大多數父母希望他們的孩子能早點結婚,希望孩子最好是在30歲左右的時候結婚,甚至更早。通常,當父母對孩子的未婚狀況感到焦慮和擔憂時,父母就會給他們介紹合適的相親對象。最流行的方法之一是,讓他們的親戚和朋友為孩子推薦一個各方面都合適的婚姻伴侶。此外,她們還會去相親角發布相關的個人信息及對方的要求。這種現象會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站在了不平衡的關係另一邊。國務院成立的一個隸屬於共產黨的組織「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在2016年進行了一項調查,調查顯示,年齡在25歲至35歲之間的人群中,有86%的人經歷了父母的催婚。[65]雖然,近年來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主導權有所減弱,但許多年輕人仍然無法公開違抗父母的意願。
兩個時代的人在結婚對象的選擇上和什麼時候結婚的時間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價值差異。首先,許多老一輩的人認為結婚最合適的年齡是女性23周歲,男性25周歲。[65]特別是,女性被要求在20多歲,30歲之前結婚,或者她們將會人們稱為「剩女」。然而,由於許多年輕女性追求個人學業及事業,初婚的平均年齡被推遲了。例如,2005年,上海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齡為24.37歲,男性為26.68歲。[65]然而,2014年女性為28.14歲,男性為30.11歲。[65]因此,當年輕人在20多歲時追求個人學業及事業,而在導致他們在個人追求的時候,也就是20歲出頭的年紀沒有伴侶時,父母會對他們子女的這種情況顯得更加激動。第二,老一輩的人認為婚姻是一個人應對突發疾病或意外失業的必要保障。在某些方面,這個想法與重視自由和獨立的年輕人產生了衝突。因此,催婚成為了中國的一個普遍現象,許多年輕人在一些方面都需要面對。然而,父母催促孩子結婚並不是一種完全過時的行為。當父母年老時,他們希望自己可以在經濟和精神上依賴孩子。他們擔心未婚子女未來會沒有家庭支持,因為這個家庭的關係相當於網絡在中國發揮的重要作用。
另請參閱
編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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