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投票年齡運動
降低投票年齡運動又稱18歲公民權運動是指臺灣自1994年起至今,由各不同的政黨、公民團體、青年組織或個人,推動下修選舉權與公民投票20歲的投票年齡門檻的政治及社會運動,後衍伸包括:被選舉權年齡、集會遊行發起人年齡、人民團體發起人年齡等涉及公民權利的年齡門檻。因多數運動的主張皆為將年齡門檻從20歲下修至18歲,故又被稱為18歲公民權運動。
2022年3月25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年滿18歲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全案公告半年後交由公民複決,然而該案未達通過門檻,這也是中華民國歷史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1]。
現行投票年齡規定
編輯因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2]。」所以若想更改投票年齡,勢必需要修憲。2005年的第七次修憲,當時設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的修改需要經過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四分之三的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且要公告半年以後,再經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之[3]。
高修憲門檻被認為是投票年齡無法調整的主因,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與44個公民團體也曾經在立法院演出「民主跳高賽」行動劇,模擬投票門檻,台灣的代表選手因跨欄門檻高,加上有老人政治、年齡歧視等束縛,眼看別國選手輕鬆通過跨欄,但自己卻仍遲遲無法前進。[4]
歷史
編輯早年:政黨發起
編輯- 國民大會:早在第三、四次修憲,民進黨、新黨就有意調降投票年齡,但未獲國民黨支持。[5]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1994年),共有2案相關修憲提案:
- 章偉義(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一選區)代表等七十四人,提出第六十號修憲提案,降低人民參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年齡為十八歲案。第六次會議,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八分至十二時二十分,下午二時七分至六時十三分,於臺北市陽明山中山樓中華文化堂,共有二六一名委員出席,主席為楊肅元、歐晉仁,計有章偉義委員等七人次針對此修憲提案發言。審查完竣並提付表決,清查人數一O八人,表決結果:贊成者三十六人,未超過半數,不通過,報請大會決定。[6][7]
- 劉一德(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一選區)代表等六十三人,提出第九十四號修憲提案,茲提案修改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為「...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其餘文字依照原條文案。第三次會議,八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九分至十二時十一分,下午二時二十分至六時六分,於臺北市陽明山中山樓中華文化堂,共有273名委員出席,主席為楊四海、江綺雯,計有周家齊委員等十三人次針對此修憲提案發言。審查完竣並提付表決,清查人數一四八人,表決結果:贊成者五十三人,未超過半數,不通過,報請大會決定。[6][8]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1997年),共有3案相關修憲提案[9]:
- 國大代表劉一德(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一選區)等八十二人,提出第十八號修憲提案,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改為:「......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案。
- 國大代表陳玉惠(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二選區)、陳秀惠(民進黨不分區)、蔡啟芳(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區)等六十九人,提出第五十六號修憲提案,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不受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限制。」案
- 國大代表陳大鈞(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一選區)等六十七人,提出第一一二號修憲提案,修正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一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依本屆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由第五審查小組(其他不屬於各審查小組之提案),本次依憲法章節及性質,分為「總綱」、「選舉」、「創制、複決」、「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制憲、唯一死刑」、「公民投票」、「政黨」、「兩案關係」等不同類別,分別審查。各政黨參加委員共計九十五人,分別有國民黨四十八人、民進黨三十二人、新黨十五人、其中與選舉相關提案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於臺北市陽明山中山樓西廂會議室併案審查,主席為顏明勝,共有委員十人次發言。六月四日第七次審查會委員會議,下午表決併案審查提案,一讀未獲通過。[10]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1994年),共有2案相關修憲提案:
2005年:民間團體發起
編輯2005年,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簡稱:台少盟)開始研議推動下修投票年齡運動。[11] 2006年3月29日青年節,台少盟與21世紀憲改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願景青年行動協會網協會等團體及多位青少年代表,以「十八歲要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為什麼不能投票?」為名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發起降低投票年齡活動,呼籲公民社會「支持18歲投票權,投年輕人一張信任票」。[12]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降低投票年齡-民團促生18歲投票權 台灣青少年一直被視為必須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的不平等地位,滿18歲的青少年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在公共政策上卻沒有發聲管道,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13] 根據內政部資料指出,目前全世界公民權年齡限制,包括美國、英國、法國等162個國家投票年齡皆為18歲,只有日本(後於2015年下修為18歲)、韓國(後於2007年下修為19歲)與台灣將投票年齡門檻限制設為20歲,顯示以18歲為公民權年齡已為全球趨勢。[14]台少盟為持續推動青少年關心及參與該議題,並於2004年4至6月,在台北、台中、嘉義、台南、花蓮等地,對降低投票與集會結社年齡議題,運用公民對話圈形式,舉辦16場次的「公民教育四堂課」培力活動,搜集在地青少年的意見,凝聚青少年的力量,發展出在地社區參與行動。[15]
2022年:首次公民複決修憲案
編輯2022年3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年滿18歲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全案公告半年後將交由公民複決,這也是中華民國歷史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16]。
2022年4月15日中選會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訂於2022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17][18]。
本案經公民複決投票結果,同意票564萬7,102票、不同意票501萬6,427票,同意票雖大於不同意票,惟未達投票權人之半數(961萬9,696票),結果為不通過,投票年齡仍維持為20歲、參選年齡仍維持為23歲。[19]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8歲公民權三讀通過!成史上首次交付公民複決修憲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2-03-25 中央社
- ^ 彭媁琳. 109席立委全票通過 18歲公民權入憲. 工商時報. 2022-03-25 [2022-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4) (中文(繁體)).
- ^ 王承中. 立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公民複決須965萬票以上. 中央通訊社. 2022-03-25 [2022-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1) (中文(繁體)).
- ^ 公民團體籲下修投票門檻 將辦7合1模擬選舉|即時新聞|20140521|蘋果日報. [2016-09-26] (中文(臺灣)).
- ^ 拚立委選舉/攻未投族盼18歲有投票權-政治-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6-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4).
- ^ 6.0 6.1 國民大會秘書處編.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實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訂,修憲案之提出. lis.ly.gov.tw.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94-12 [2016-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4).
- ^ 國民大會秘書處.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第一審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議事錄.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94-12 [2016-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4).
- ^ 國民大會秘書處.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第一審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議事錄.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94-08 [2016-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11).
- ^ 國民大會秘書處.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實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訂,修憲案之提出.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98-03 [201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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