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新方案1

仲裁委員會是一些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中存在的機構,它有權力對仲裁範圍內的爭議施加具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方案。

仲裁委員會的成立要基於以下:

  • 社群沒有足夠精力處理爭議,希望爭議由較值得信賴的、希望由更熟悉方針與指引的人投票仲裁,而非僅是少數有時間的維基人投票仲裁。及盡力避免傀儡投票。
  • 社群希望爭議處理得更中立、友善恰當。

仲裁員的任免及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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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由社群投票選出,程序同行政員,罷免方法亦同,仲裁員不需先為管理員。

社群對於仲裁員有發起罷免的權力,罷免者不應因為仲裁員僅僅是不支持自己的觀點而投票罷免,或僅僅將支持自己投票支持成為仲裁員,最常見罷免原因應是仲裁員的仲裁持續違反了中立的觀點發起罷免,並且有一定數量的社群成員支持罷免者的觀點。

盡力避免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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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仲裁權的重要性,為減少用戶用傀儡投票及站外不中立的拉票,及避免新手尚不熟悉維基而投票,投票用戶需7條或以上的新條目推薦(教需技術性)或一萬次編輯(此兩項較為容易查看),且投票前60日進行過編輯。

現有的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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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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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的一方是仲裁員的,仲裁員無仲裁權,權力同普通用戶。

以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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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外的爭議,亦可提交,仲裁員的仲裁則只為一種重要的參考意見,無強制權。

不仲裁的情況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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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仲裁提交前社群已有足夠討論或投票得出結論的。
  • 在任仲裁員少於三位,如在爭議事件的一方是仲裁員的,則需四人。
  • 爭議事件一方沒登錄維基無法進行討論的。
  • 其它傳統已有投票程序的各項,如管理員是否該罷免、條目是否優良等皆不屬仲裁範圍。
  • 專業知識的爭議,如「台灣是否為一個合法的國家」「釣魚臺屬於中國的還是日本的」這種法律專業問題。
  • 涉及到網絡下世界的法律問題。
  • (實際運作後再行補充)

仲裁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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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不會主動仲裁事件,需由事件一方提交。事件雙方需清晰明了、避免臃腫、有條理地整理後提交協及的資料、鏈接,非新手應盡力引用方針、指引中的相關語句,各方陳述要盡力符合中立的觀點進行討論,盡力以事論事,仲裁員有不明都皆需詢問清楚當時人。

經討論後,有結論的仲裁員表態投票,需明確寫明投票原因,需兩票以上且仲裁方有效。

管理員或行政員進行最後的票數確認及行使權力。

對仲裁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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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員不應與當時人因友情而左右中立的仲裁,同樣地,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顯示自己「中立」,這些自私的念頭都是應該被拋去的。
  • 仲裁不能違反任何方針與指引,仲裁員不能因為目的性的正義而失去程序性的正義。
  • 在一個理想的情況下,維基百科用戶在維基都是做貢獻的,並無利益收入。同時基於假定善意,如在警告與不警告之間,應選擇提醒不再犯,警告和封禁之間,應選擇警告,短期封禁及長期封禁之間應選擇短期。選擇較輕的仲裁亦能減少錯判導致的錯誤後果,亦能減少「破罐子破摔」的用戶。
  • 最後,仲裁員應注意提升自己的溝通、表達能力。

爭議大量積壓時的備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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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待仲裁爭議大量積壓時,仲裁員投票多數通過則可啟動備用方案:

新申請仲裁用戶皆需聯名另一位新條目推薦達到或超過10條的,支持仲裁申請人觀點的維基用戶(互不能為傀儡,是則會被封禁),申請方生效。

同時請社群考慮增加新仲裁員提名,在增加新仲裁員前備用方案一直生效,積壓仲裁清零後備用方案取消。

如非封禁的待仲裁爭議過多,備用方案在所有仲裁員全票贊成通過後,備用方案成為正式方案,新的備用方案如需可另議。

盡力避免仲裁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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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在一個理想的情況下,最終仲裁只是各仲裁員以自身的能力,盡力以中立的評斷投票做出的決定,只是中文維基百科謀求達到更優秀的一種制度產生的決定,但絕非表示這個決定等於「真理」,就是對的。

不可對被仲裁處於「不利」方的用戶歧視,仲裁員在進行另一件仲裁時,絕不應因用戶在歷史仲裁中不被仲裁支持過,而先入為主,對人而不對事,左右對新爭議的判斷。

同樣地,對於其它用戶,例如在被仲裁「不利」的用戶參選管理員或獎項,用戶不應以單純以類似「這個用戶被仲裁失敗過」的意思做為投反對票的理據,這樣會暗示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就是對的。仲裁結果對於社群始終只能作為一個重要參考而已,如該仲裁與該用戶參選相關,用戶應以獨立思考能力,客觀地重新考量該仲裁過程再下結論。如果用戶不想費時間了解仲裁過程,就應該不投票以符合中立原則。

維基百科允許仲裁員有政治信仰並公開個人信仰,因為有政治信仰並不等於仲裁會不中立,沒有政治信仰並不等於仲裁會中立。正像仲裁員看申請仲裁的雙方用戶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