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

請大家勸一勸User:Mosesofm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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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今天User:Mosesofmason創建了一個條目阿碧蓋爾和布列坦妮·漢森姐妹。該條目的名稱完全是自創的,因此我移動到可查證的譯名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亨塞爾姐妹。但馬上就被Mosesofmason回退了。我移動了三次,他回退了三次。後來User:阿pp將該條目移動到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漢瑟爾,Mosesofmason又回退了。於是我便警告了他:User talk:Mosesofmason#2011年1月。誰知,他不但沒有回應我,反而把條目刪除了。請大家勸一勸他,讓他不要太生氣。--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8:28 (UTC)回覆

補充一下,在巡查此條目時我掛上了條目未分類和需要維基化兩個提示模板,User:Mosesofmason後續編輯時在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移除了模板,然後我又掛了一次。--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22日 (六) 18:44 (UTC)回覆
瞧嘛,人家管理員的派就是跟我們不一樣,連Wikipedia:管理員#避嫌都不管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9:32 (UTC)回覆
幸災樂禍的言論不可取。--Zhxy 519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5:16 (UTC)回覆

Symplectopedia你錯了,對待新手要多勸一勸,對待久經沙場的管理員要依方針查辦;你正好反過來,對新手依方針查辦,對待久經沙場的管理員勸了又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9:38 (UTC)回覆

Mosesofmason仍然對譯名不滿,在往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漢瑟爾上掛空的侵權模板。--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23日 (日) 14:06 (UTC)回覆
  • (!)意見請大家冷靜,避免激化矛盾。畢竟人家建立了這個條目,作了翻譯。至於譯名爭議,希望大家冷靜一下仔細商量。是否可以找其他編輯仲裁一下?或者大家都發表下意見。儘量避免封禁,這樣容易造成對立。--蘋果派.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20:40 (UTC)回覆

尋求支持解除User:Mosesofmason管理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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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件可參見上方這一小節,User:Mosesofmason無視管理員的避嫌原則,因對他人更改譯名不滿,在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漢瑟爾條目中嚴重破壞,一度刪除條目,恢復後又曾經不加參數空掛侵權模板,並主動發起回退編輯戰。管理員解任相關規定中要求在事件48小時後才可提出罷免,並要求7日內至少7人聯署。小弟在此徵求社群意向。 --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23日 (日) 14:20 (UTC)回覆

罷不罷免先不管,有推的人可以先和他推上交流看看。--Zhxy 519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5:14 (UTC)回覆
哇,管理員也被封禁了?? AlexHe34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5:26 (UTC)回覆
解除權限是必要的,封禁三日就免了吧。—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15:36 (UTC)回覆
話說管理員是有能力自己給自己解封的吧?如果Mosesofmason給自己解了封誰再封他就是車輪戰。不過Mosesofmason沒有這樣做,看來是已經冷靜下來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15:43 (UTC)回覆
(:)回應:若是犯了一次就以違反操守做為必然的罷免理由,那用同樣的標準看,AT君他日若做出了違反的行為。那是不是也能用無理回退,違反管理員操守提議罷免AT?--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8:12 (UTC)回覆

諸位,此事未見須要破例而行。如是者,聯署則應始於四十八小時以後,免發爭議。是事乃終於菲菇封禁,不難計何時為四十八小時後。又,虞海君,此事斷不應發生,解封自己豈非已有身份衝突,即所謂違反避嫌。凡事有例外,又如是者可交元維基理之。—J.Wong 2011年1月24日 (一) 15:42 (UTC)回覆

聯署罷免Mosesofm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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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人豈能投鼠忌器。(+)支持,在下正式提出罷免管理員Mosesofmason,其多次無理回退,並且不溝通,嚴重違犯管理員應有的操守,而最終亦被封禁,從而顯示出Mosesofmason在現階段並不適合擔任管理員,不論在管理員權限的認識、編輯操守和溝通處理都有極大的改善空間,因此提出罷免其管理員職務。—ATRTC 2011年1月26日 (三) 01:47 (UTC)回覆
  2. 是管理員你就不敢了?對一般用戶你怎麼那麼強硬?叫你這麼一激,我(+)支持—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6日 (三) 07:54 (UTC)回覆
  3. (+)支持,在這件事上Moses已經四次執行刪除該頁面的內容,符合了「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並出現溝通無效的情況,理應罷免。--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1月26日 (三) 08:46 (UTC)回覆
    其實不是四次,而是一次。後三次刪的是重定向。—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6日 (三) 09:01 (UTC)回覆
  4. (+)支持:行為荒唐,不符合管理員的資格。應發起罷免將他趕下台!-- 小虎 Tiger 2011年1月26日 (三) 10:35 (UTC)回覆
    稍安勿燥。罷免的目的是,由於中文維基社群認為Mosesofmason對管理事務不再適任,因此才撤銷Mosesofmason的管理權限。而不是一時之間對Mosesofmason的情緒宣洩,或是所謂的民主試驗場的投票。我覺得諸位的目標要有訴求力,才有可能使Mosesofmason的權限由社群共同予以撤銷。--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2:39 (UTC)回覆

(!)意見:似乎已經過了48小時,符合資格的維基人已經可以主動提出對Mosesofmason的管理員解任。--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2:39 (UTC)回覆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HW留言 - 貢獻2011年1月26日 (三) 13:15 (UTC)回覆
請在該解任頁面進行正式聯署,以便記錄編輯歷史。-HW留言 - 貢獻2011年1月26日 (三) 13:16 (UTC)回覆
哇!不到兩個小時就有7人聯署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5:09 (UTC)回覆

請大家緩和一下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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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sofmason是老維基人了,此次行為確為不當。但也有必要告知大家,中文維基的GoogleGroups長年來主要是Mosesofmason一人維護的,而此郵件組是中文最主要的郵件組,交流量也比較大。希望大家能緩和緩和氣氛。--Mountain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5:45 (UTC)回覆

答辯期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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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晚上的開始,有點慘唉。—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6日 (三) 16:02 (UTC)回覆
我覺得應該給Mosesofmason一個機會。他在封禁後並沒有利用管理員權限解除自己的封禁或者再進行其他的違規行為。因此在這件事情上很難說的上是屢次犯錯,只能說是犯了一次錯。希望能夠善意推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26日 (三) 15:50 (UTC)回覆
看來我猜得沒錯,管理員是有權限給自己解封的。三種可能:一是認識到錯了,二是忍住了,三是被傷到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6日 (三) 16:02 (UTC)回覆
您的猜測挺靠譜的。另外,我要說的是,本次罷免理由所謂的「屢犯」是否能夠成立實在值得商榷。而如果不成立的話,那麼就不符合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中的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26日 (三) 16:09 (UTC)回覆
不過解釋一下,我說的那三種可能之間的關係是:不可兼或(XOR)。—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6日 (三) 17:17 (UTC)回覆

幹嘛吵架..好怪..又不是PTT 八卦版..動不動就在戰..Durant1224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6:20 (UTC)回覆

根據本人回憶和系統相關日誌,此次事件的經過按時間順序可以簡單表述為:1.mosesofmason創建條目;2.我巡查到掛上未分類模板;3.mosesofmason後續修改時在並未添加分類的情況下移除未分類模板4.Symplectopedia移動條目到另一譯名;5.兩人互相移動條目;6.我重新注意到該條目,移動到另一版本譯名,並去除條目名稱中「姐妹」字樣;7.三人參與互相移動條目;8.我移動條目時出錯,多打一個冒號;9.mosesofmason清空頁面,然後依照某一項CSD條款刪除頁面;10.菲菇介入,恢復條目並移至我之前使用的譯名版本;11.mosesofmason在頁面上掛空侵權模板;12.交替回退編輯戰;13.菲菇將mosesofmason封禁。 簡單來說,mosesofmason的行為時間跨度約2日左右,實施多種違規行為,並且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拒絕討論,稱其「屢犯」是合適的。--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26日 (三) 16:45 (UTC)回覆
憶測當事人的主觀心態,不但無建設性,也失焦。沐崑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22:53 (UTC)回覆
我認為這只是一次事件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26日 (三) 16:48 (UTC)回覆
我並不這樣看,如果他只是一次錯手,因為理解規則錯誤,那好了,不傷害新手,不出動罷免。如果己經要搞到出動封禁來控制場面,這己經符合屢犯的要求,除非你認為有關封禁令都是錯的。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7:43 (UTC)回覆
Shizhao:管理員犯這麼嚴重的錯您還包庇他?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Istcol就是屢次犯錯,結果大家說他犯的錯並不嚴重,而反對罷免。這一次Mosesofmason犯的錯總算夠嚴重了吧,您又說它只犯了一次錯,難道要屢次犯嚴重錯誤才能罷免嗎?如果您真是這麼想的話,那我要告訴您,屢次犯嚴重錯誤的人,不要說管理員了,就是普通用戶,甚至破壞者裡面,也是極其罕見的,除非您到Wikipedia:當前的破壞/存檔/持續出沒的破壞者去看,這裡面的用戶才真正符合「屢次犯嚴重錯誤」的定義。--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8:39 (UTC)回覆
還有一點,查實維基中文己經甚少出動封禁,特別對管理員動用封禁,但仍然忍無可忍,封禁不可,證明不是屢犯,而且是勸告後不聽仍犯嚴重錯誤,提請罷免是無可奈何。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11:28 (UTC)回覆
Martinoei:這是您的真實想法嗎?是不是打字打得太快,少打了幾個字?您是不是想說「還有一點,查實維基中文己經甚少出動封禁,特別對管理員動用封禁,但仍然忍無可忍,封禁不可,證明不是屢犯,而且是勸告後不聽仍犯嚴重錯誤,提請罷免是無可奈何」?--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11:38 (UTC)回覆
你轉述的意思沒有錯。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19:12 (UTC)回覆

  • (:)回應Shizhao的《「屢犯」是否能夠成立實在值得商榷》:說得對,事實上Flame所說「而且有屢犯跡象。」是最精確的描述。不過別忘了Shizhao大叔(以及其他管理員)在ban人的時候是怎樣解讀方針指引的?我為什麼在方針區對封禁案提出異議?當然,我承認,管理員很忙,沒時間一一驗證,所以我們並不責備管理員。但每次一到罷免的時候就「商榷」,一到ban人的時候就「過」,不太好吧?我也承認,管理團隊很忙,丟個人損失了不得,但這並非一「商榷」一「過」的理由。對待此事,正確的解決方法不是一「商榷」一「過」,唯一的出路是積極修訂方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7日 (四) 11:54 (UTC)回覆
  • 我很惋惜,如果我早些推動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提議:建立建立管理員評估機制的話,現在可能就可以直接把Mosesofmason推入評估期了,那將是最合適的方式。可惜現在做不到,如果要讓我在保持管理員身份和解任中二選一的話,我選解任,因為保持管理員身份所帶來的風險太大了,而且一旦保持,現有的管理員解任方針會使他再犯多少個故意性小錯誤都不被解任。—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7日 (四) 12:24 (UTC)回覆
  • 更多的權力=更大的責任。 mosesofmason在此事件用嚴重濫權,理應罷免。至於其對於維基的貢獻,與此次罷免不應結合考慮。舉個簡單的例子:難道說一個證據確鑿的濫權、貪污的官員只要對民眾盡心盡力就不應該被處罰嗎? --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28日 (五) 06:37 (UTC)回覆
    • 一個重要理念是:在維基百科中,永遠也沒有爲了懲罰懲罰,只有爲了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破壞封禁和其他懲罰。所以,從責任角度說,Mosesofmason應當受到懲罰,但從這個核心理念的角度看,我們考察的重點應該是Mosesofmason將來會怎樣。當然,現在看來,Mosesofmason怕是不會再來維基百科了,所以本次投票的結果恐怕不會再有任何意義了(除了宣佈「管理員被罷免是有可能的」之外)。—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28日 (五) 07:35 (UTC)回覆
(!)意見此次投票仍有意義,可給管理階層與新科管理員一個惕勵的案例,做的好可能給予WP:維基獎勵,做不好則就如同此案,受到眾人譴責與彈劾。Mosesofmason也可能只是暫時避避風頭,從他至今未有任何回應來看,也可得知並未如同書生之前四次般有誠意改過,因此敝人認為絶對有必要發起此次投票案,若眾人願意給予機會,也會反映在選票上。--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1月31日 (一) 05:41 (UTC)回覆
他如果懂得「避避風頭」,就應該不會盲目地做出那些徒勞的傻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1月31日 (一) 13:04 (UTC)回覆

維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協議GFDL協議釋出內容,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請參見版權信息版權信息。--Cylbf2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1:57 (UTC)回覆

投票期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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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摺疊後的跳轉完全失效,移動別人意見時請注意這一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1月31日 (一) 20:29 (UTC)回覆

我也認為應該讓大家都能看見,不應該把模板摺疊起來。但User:虞海說「隱藏是爲了避免通過「位置佔先」和「刷屏取勝」的不正當舉動」。--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20:39 (UTC)回覆
正如Mike2718所言,有「先入爲主」的問題。如果採用水平佈局,可以一定程度上展開模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1日 (二) 04:26 (UTC)回覆

某些人似乎誤會了,Mosesofmason之違規絕對不是這一次而已。身為管理員,Mosesofmason以前就曾打過類似惡性編輯戰,如在Talk:播客中先期討論時拒不理會他人意見,反而無理指控人家不懂條目一直亂改很多條目等,後來乾脆不理會討論(以及其他人的勸說)直接反覆回退,次數超過十次,遠超過3RR之限制。現在又發生如此嚴重違規事件,很明顯絕對不是單一現象,而根本就是明知故犯、把持條目,不解任無法讓人信服。--Wengier留言2011年2月2日 (三) 04:34 (UTC)回覆

作為一個新手,看得一知半解,就不提意見了。但是對維基這種專業負責的精神表示稱讚!Nobit (留言) 2011年2月3日 (四) 16:27 (UTC)回覆

作為一個新手,對相關主角不是很了解,過來看看的。Ueng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02:29 (UTC)回覆

早就叫大家考慮修改投票細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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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又有人在客棧上鬧起來了。說發起人移動手續不嚴密甚至刪除留言。—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7日 (一) 11:48 (UTC)回覆

由 Mosesofmason 解任案事件引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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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_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

(!)意見請大家冷靜,避免激化矛盾。畢竟人家建立了這個條目,作了翻譯。至於譯名爭議,希望大家冷靜一下仔細商量。是否可以找其他編輯仲裁一下?或者大家都發表下意見。儘量避免封禁,這樣容易造成對立。--蘋果派.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20:40 (UTC)


  • 我一直都有個疑問,究竟我們是把一個條目當成是建立者、翻譯者的勞動成果,還是自由資源,旨在建造一部(或多部)自由的百科全書?
  • 我明確一點我的立場背景,我最初就是看到這是「自由的百科全書」和一些維基百科所提倡的理念(我到現在還有繼續不斷看文章學習相關知識和理論),才由 CD-ROM 轉變為久不久做丁點貢獻的一個小編輯。
  • 或許是我太天真。
  • 當然,毋須那麼極端,兩者並非完全對立,是可以共存的,但有矛盾時要如何消弭?應站在哪種立場?當然,在技術上,條目貢獻者是條目的著作權人(版權持有人),但我的疑問是理念、本質,一些更基本的疑問。當然,不會廢棄禮貌,但禮貌是一回事,而必要、應該、道理是另一回事。
  • 就算大家的想法跟我不同,我也會繼續貢獻中文維基百科,只是會少了一個原因。
  • --LungZeno(talk) 2011年1月29日 (六) 05:49 (UTC)回覆
個人認為,雖然從版權規則上來說,發布在維基百科就代表願意以自由版權發布,而如果該文章又經過多人修改創作之後,更是就不能任意撤回,因此不是屬於個人,但我們仍然會儘量尊重每個辛苦分享的人,把條目當作他們的勞動成果,儘量尊重那個人對該條目的相關意見。ffaarr (talk) 2011年1月29日 (六) 08:45 (UTC)回覆
「尊重那個人對該條目的相關意見」要尊重到什麼程度呢?
我自己所說的禮貌是指,溝通、不人身攻擊、不惡言相向、不以人廢言、不故意挑釁、避免可能惹火對方的遣詞運句、盡量說服對方、尋求對方理解、盡量給予對方時間、自己行動前先知會對方(坦白,這些其實我也不完全做到或做得好)。
--LungZeno(talk) 2011年1月29日 (六) 17:05 (UTC)回覆
這每個人也許看法不同,但我覺得這樣就很夠了。ffaarr (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03:28 (UTC)回覆

有關圓桌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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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禁止IP用戶在投票頁發表意見,我認為是威脅手段,譲反對者知道是有後果的。 若不是違反維基規矩,我也認為表決無效。
  • 這是第二次投票,要排除小摩西,可見這些人不是調和的,是排除異己。
  • 他們找到小摩西所犯的罪,要強制執行,而不談他們自己所犯的錯,不談他們的無知無能。
  • 事發是有高級幹部抱負的「巡查員」發現新文章的翻譯名字是少數人用的,一定要改。製造衝突,是反維基精神。
  • 有點經驗的維基人也知道港澳星馬這麼少人口的地方也可以用自己容易辨認的翻譯名字,調和不了是無能。
  • 我認為需要解散這些維基外的組織,特別是在治國上,委任的執行員可以屬於政黨,但不搞政治。
  • 管理員應該接受教育、考試。

173.245.85.137 (留言) 2011年2月13日 (日) 15:54 (UTC)回覆

翻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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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碧蓋爾 是有人用的,這例子連結是雅虎文化。布列坦妮也有人用,而且很多變異。啊吧啦咕提出的數據是誤導。

根據紀錄,Moses 退回的時間是 17:42 ,17:40 ,17:35。 Symplectopedia 和啊吧啦咕的退回行為是完全錯的。若花點時間溝通,譲大家做點研究便沒事。要是 Moses 不也是管理員,我們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

AT 也是老資格吧,翻譯衝突早已經解決,山達基、科學教、科學神教也有報章用,進化、演化兩岸也不相同。

有些圓桌會成員的行為不善,你又沒有改正,可以考量解散圓桌會,和自動辭職。

投票是否應該繼續,圓桌會的命運如何,要看大家。但事關重大,你們要一起認錯,否則天下大亂,再次打起仗來。

任何數百以上的編輯獎勵,必然要撤除,根本是製造衝突。 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02:36 (UTC)回覆

這正是我拿出來的連結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3:49 (UTC)回覆
「有人用」不代表「通用」。阿碧蓋爾那個例子很極端,不具有普遍性,且該人物譯名很可能是年代久遠約定俗成的特殊舊譯(類似「伊阿宋」等)。而這個布列坦妮的搜素結果才是誤導請不要混淆視聽。上述搜索根本沒有用引號進行精確搜索,使用精確搜索後的結果只有200餘條,使用同樣模式搜索布列塔妮則有7萬多條。--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4日 (一) 13:55 (UTC)回覆
我說有人用因為我可以證明,常用、通用你怎樣證明?那你要立例,你的規則很麻煩,要特定用某個搜索引擎,要特定用什麼精準設定,你又要特定什麼比率。當時沒有規則,現在也沒有。你的例子也有不當,谷歌的成功,因為頂上的結果是比較流行的,若是把所有從互聯網開始有的網頁加起來是不對的。常用、通用的定義是你的,字典沒有用搜索引擎來定義的。艾碧該也是常用的。若是你要製造麻煩,請定出維基方針來,使本人看看什麼可以改。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7:41 (UTC)回覆
看來看去好像規則都他說的算,要證明是不是通用很簡單,拿出學術精神去弄個統計報告不會嗎?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00:00 (UTC)回覆

投票應該無效 否則是天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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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關心投票結果,但遲早要有人出來平反,否則是天下笑話,你們蓋不起來的,這案子日後會被錯誤引用的。 表決快完成,在數票前請看看你們投的是什麼票。因為當事人不關心,所以你們只看見一面之詞,是錯誤的一面。我自己看了沒查證,也曾經投錯了票,所以認為這次投票應該無效,被誤導。

爭議的是兩個普通名字的譯名,Abragil,Brittany。不是內容的查證的衝突。內容要包括英文報道為準,若是有這個關連體雙胞胎的中文報章只用阿比蓋爾,並不表示不能用阿碧蓋爾,因為在可靠來源,例如報章,在有關Abragil這個普通名字(與那連體雙胞胎無關的),也有用阿碧蓋爾和其它的。

若有衝突,也不是數谷歌百度的結果來決定的,因為翻譯名字沒統一標準,在兩岸、港澳、星馬也多不同,在同一區域,記者對不很常用的名字也多用自己的創作,並不統一。在翻譯有貢獻文章的作者,多以轉向(redirect)和自動互轉(auto-exchange?)來合作解決,而並不把原創者的文章移動(move)。這也好像是很久以前協議的維基方針。例子是只有台灣用的演化,其它也人不移至進化。

若是我解釋不好,你看不懂我想說什麼,那沒關係,但請從沒貢獻與翻譯有關文章的編輯棄權投票,是否合理?

若是投票結果是支持,本人會即時把所有在維基百科的「演化」改「進化」,你們是要支持我的,多謝。 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3:48 (UTC)回覆

更大快本人心的,是把山達基改為科學神教,再次感謝支持!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3:55 (UTC)回覆
我要說明以下幾點:1.我同意Google的結果不能迷信,但同樣認為不能忽視Google的參考價值;2.Google在搜索中文內容時除非特殊設定,一般均會自動搜索對應繁/簡體結果;3.在關鍵詞左右加上英文引號可以使用精確匹配搜索,統計完全匹配關鍵詞的結果數;4.本事件中涉及條目中mosesofmason使用的兩個人名譯法與目前譯法通過google的結果數量比為200比數萬甚至數十萬;5.mosesofmason使用的姓氏譯法完全錯誤,具體理由我在上方已有闡述。--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4日 (一) 14:03 (UTC)回覆
只要程序正當,投票就有效。您正在準備做的行為可能違反Wikipedia: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情形嚴重可能受到封禁。--達師198336 2011年2月14日 (一) 14:05 (UTC)回覆
繼續補充:此事件中的譯名爭議與地區用詞習慣無關,mosesofmason使用的譯法在中、港、台、澳、新、馬均非主流、正統之翻譯。--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4日 (一) 14:06 (UTC)回覆
再補充一點:此案若翻案,必將導致中文維基自創譯名無法管理,衝突不斷,到那時六地四區轉換都無濟於事。--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4日 (一) 14:12 (UTC)回覆
姑勿論翻譯上是否有錯誤,重點在於Moses不斷回退且不溝通,以及其行為所導致的封禁結果,而且在罷免案發起後未曾有任何回應,只是在Twitter上表達不滿的態度。—ATRTC 2011年2月14日 (一) 14:19 (UTC)回覆
小摩西的行為我沒研究,啊吧啦咕一錯是她當事根本不知道阿碧蓋爾是兩岸港澳星馬也實在不常用的,就把題目移了,現在她也不知道,我的連結是有人用的,她怎麼證明兩岸港澳星馬也實在不常用的?我怎樣證明兩岸港澳星馬也是常用的?我是不是可以移了先,然後要別的貢獻者找證據出來?啊吧啦咕,咱們有很多工夫要做,忙死了。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6:56 (UTC)回覆
不懂為什麼有人總拿著Google當聖經,不過是一個搜尋引擎,竟然有人拿來當民調中心、當統計工具,一個譯名在華人地區常不常用是Google的搜索結果說的算嗎?稍微用一點腦子也知道不可靠,而這個人竟然把這種不可靠的東西拿來當神主牌,好像是他皇后的貞操不容被質疑,笑掉人大牙。何況如果既然這麼信任Google,那這件罷免案當事人的譯名不是也在Google搜到200多個結果,那又憑什麼隨便指控別人的譯名是「自創」??? 這種人當管理員,我看才應該被罷免。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23:53 (UTC)回覆
我移動條目之前仔細核實了,確認阿碧蓋爾的確在華人使用區均不常用。用google結果作例子只是從統計學上證明使用頻率的多寡,沒人說一定要用google。統計學的結果總比一個單獨的個案有說服力,想反駁的話請拿出其他統計學的結果,或者咱們玩個遊戲,你方每找到1個特例,我就按照中、港澳、台、新馬四地分別給出5個反例,這樣如何?--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0:51 (UTC)回覆
你要捧Google大腿是你的事,但你最好能證明Google的搜尋結果憑什麼拿來當統計工具?,還有,罷免案當事人的譯名也有在Google搜到200多個結果,那你憑什麼隨便指控別人的譯名是「自創」?都用紅字幫你標起來了,請你不要再逃避問題了好嗎?? 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2:23 (UTC)回覆
1.小人才疏學淺,找來找去只能參考「不一定可信」的google,如果你有更好的統計來源,請你拿出來讓社區評判,推翻google結果;2.我承認「自創」是我的推斷,但當事人mosesofmason自始至終沒有否認我的這一推斷,當然我不排除mosesofmason在選擇譯名的時候沒看到約1,570,000個「阿比蓋爾」,恰好撞見了200多個「阿碧蓋爾」中的某一個或者使用某種更權威的統計數據這樣的可能性,但mosesofmason也未曾舉出其所用的統計來源。--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2:54 (UTC)回覆
推斷是自創?兩百個人都是自創?只有你幾萬個人是人,其他兩百個人都不是人??共產黨的都這麼流氓喔??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4:17 (UTC)回覆
per WP:NPA --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4:36 (UTC)回覆
看吧,又在逃避問題了,我是依據你的個人頁面「這個人是或曾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員」才說是你共產黨,陳述事實還要被抹黑成人身攻擊?果然很共產黨的樣子。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5:55 (UTC)回覆
共產黨員有單獨的模板,另外你攻擊我為「流氓」。per WP:NPA --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6:06 (UTC)回覆
  • 達師,沒關係的,我做什麼之前會拿我儲起來的編輯點數到超市換了廁紙先。大家溝通一下,現在什麼也出來了,維基百科的人人平等是假的。有懷疑,先退了,先禁了。啊吧啦咕你當事怎會這麼多想法?其實我是要證明,Sympledia(whatever) 當退回是是什麼也沒有跟據。把這些退回巡查機器人禁了吧。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6:06 (UTC)回覆
你可以找高權限的管理員獲得最初條目的編輯歷史,編輯戰並非從條目創建即開始,從我最初掛模板到發生移動編輯戰之間相差了兩個多小時,其間我和mosesofmason通過網絡通訊工具交換過意見(這點mosesofmason可以證明,請別費勁質疑)。我和Symple..均為巡查員,都有檢查新條目的義務,也有查證條目內容、名稱、版權等問題的習慣,此事件中回退的依據為Wikipedia:命名常規。--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6:16 (UTC)回覆
  • 我個人不滿中文譯名,即使這種譯名是唯一的,因為我覺得這樣不利於歸納和學習。英文命名的好處在於能按照字母索引,而且絕對是唯一的。中文譯名一定會引申出眾多問題:如何翻譯成一個大家都滿意的譯名,以及即使現在的投票者都滿意了,那麼對於後來只知道英文名的人來說,如何查找呢,總之我是老是為了查中文名傷透了腦筋。Merphisto (留言) 2011年3月16日 (三) 08:33 (UTC)回覆

本來就是個笑話。。。 偶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8月2日 (二) 01:51 (UTC)

「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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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ser:虞海User:Symplectopedia於2010年1月31日至2月1日間(UTC,下同)在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下稱本解任案)中,分別由User:虞海未獲授權即擅自移動投票區投票人之發言,再由User:Symplectopedia將部分與其立場相反者之發言刪除,已不當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及本解任案投票結果之正當性,勘認本次解任案之投票程序存有瑕疵,投票結果應予廢除,故發起此次聯署。
  2. 事實及理由:
    1. 本解任案於2011年1月31日15:02進入投票期間後,先後有數名用戶於「投票區」中發言,其中有 7筆發言先後遭User:虞海未經發言者授權即擅自移動至其自行創建之「論點區」(遭移動者含支持意見 1筆、反對意見 3筆及中立意見 3筆,清單詳見附件1),引起用戶反彈,隨後即由User:Symplectopedia將論點區中之部分內容移動回投票區中之原始位置,並且未附理由即將反對欄中之意見三刪除(見附件2),已違反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和發表意見中「任何人都可以討論或發表意見」原則,不當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及本解任案投票結果之正當性。
    2. 其中User:虞海雖辯稱:「我的移動不具備針對性,而且對待正反方的討論一視同仁(超過一行就移動),而且針對正反方的移動數量也是公平的(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加入。2011年2月3日(四)14:33)」云云,然而觀察User:虞海在本解任案「討論區」投票期間的討論中所述「如果某一票的留言長度和回復長度之和超過了1行,就會被我移動到論點區……夠慘吧~(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加入。2011年1月31日(一)16:24)」、「(註:不代表不超過1行就不會被移動至論點區。)(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加入。2011年1月31日(一)16:26)」,足認其移動投票人發言之標準浮動不清,而非如其所述是「一視同仁(超過一行就移動)」。再者,遭User:虞海移動之發言中,支持意見僅 1筆,反對意見則有 3筆,另有 3筆中立意見,亦非如其所述是「針對正反方的移動數量也是公平的」。退萬步言,縱然User:虞海移動投票人發言之標準一致、針對正反方的移動數量相當,亦不影響其未經發言者本身授權即擅自移動他人發言之行為,對其他投票人原可觀察其他投票人意見進而決定投票意向之可能造成干擾。
    3. User:Symplectopedia指稱論點區中反對意見三係由本人自行刪除(「請你不要賊喊捉賊,是你自己把自己的留言刪除的(Symplectopedia(留言)2011年2月2日(三)12:50」),此言論絕非事實,且有編輯存檔可資佐證(見附件2),顯見論點區中之反對意見三係在其編輯之後即遭刪除。而User:Symplectopedia將論點區之內容移動回投票區時,亦須逐一比對論點區中每筆意見之原始位置,自須小心謹慎為之,何以獨將反對意見三遺漏,亦與常情不符,而無法假定其為善意
    4. 姑且不論本解任案當事人User:Mosesofmason之行為是否有解任之必要,因為解任是否通過程序是否正當無涉,而罷免投票既是為用戶對於管理員之信任度進行再確認,自應忠實反應用戶之聲音,罷免作為一種剝奪身分資格之手段,其程序之踐行亦應小心謹慎,如罷免過程遭有心人士不當干擾操弄,基於保障當事人應享有一個公平正義的程序,應認該等程序已存有瑕疵,應予廢棄。
    5. 綜上,User:虞海User:Symplectopedia於本解任案中不當移動、刪除投票人發言之舉動,已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及本解任案投票結果之正當性,勘認本解任案之投票程序存有瑕疵,投票結果應予廢除,故發起此次聯署,尋求10人以上之用戶支持,迨聯署人數逾10人後即將聯署內容移至解任案中,一併送交元維基。
  3. 附件:
    1. User:虞海移動留言之清單:
      1. 支持意見共12筆,其中 1筆遭移動:
        1. User:Symplectopedia於2011/1/31 16:00在投票區支持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6:08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支持意見一
      2. 反對意見共 8筆,其中 3筆遭移動:
        1. User:Ivony於2011/1/31 15:38在投票區反對票一之發言,於2011/1/31 16:10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反對意見一
        2. User:LC.Lau於2011/1/31 16:02在投票區反對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6:35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反對意見二
        3. User:Symplectopedia於2011/1/31 16:17在投票區反對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6:37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支持意見欄
      3. 中立意見共12筆,其中 3筆遭移動:
        1. User:Wangxuan8331800於2011/1/31 16:15在投票區中立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6:53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中立意見一
        2. User:Symplectopedia於2011/1/31 16:18在投票區中立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7:10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中立意見欄
        3. User:Wangxuan8331800於2011/1/31 16:26在投票區中立票二之發言,於2011/1/31 17:16遭User:虞海移動至論點區中立意見欄
    2. User:Symplectopedia於2011/2/1 12:52將論點區之留言移動至投票區,並刪除反對意見三

以下聯署名單轉貼自「互助客棧/方針」,歡迎持續聯署:

(+)聯署--<i>Jerry Wong</i> (留言) 2011年2月4日 (五) 13:41 (UTC)回覆
(+)聯署--光從虞海這篇留言的態度可知其不承認過失之所在,似乎在為自己辯白。過去解任投票從未看過有人把投票意見移到特定區域,這樣首開先例令人感到怪異。--俠刀行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9:04 (UTC)回覆
(:)回應:我什麼態度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15日 (二) 13:21 (UTC)回覆
(+)聯署--捍衛言論自由,義無反顧。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00:06 (UTC)回覆
(-)反對;此聯署文是一文二貼而不是用移動的方式轉到此處,光是這點便已無法讓人苟同。此外,當時此文還有其他的相關意見,何故並未張貼出來?--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2:46 (UTC)回覆
(:)回應:都說了是聯署,所以我只貼出聯署名單並沒有不妥。看看解任案的聯署區多乾淨?大家縱然有反對意見但都很理性沒有去搗亂,現在換成別人提聯署你卻意見很多?一點互相尊重的精神都沒有,不要逼我把我的意見全部拉到解任案的聯署區裡面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4:04 (UTC)回覆
(-)反對 per WP:AGF 並沒有任何一方獲利。--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5日 (二) 13:00 (UTC)回覆
(:)回應:你這只是在濫用「善意推定」,看我給的附件就知道,User:Symplectopedia移動每一篇文章都必須仔細比對文章的原始位置,這麼小心謹慎的工作竟然會刪掉一大串文字還不自覺?顯然跟常情不符,而無法推定為善意!而且不用我提醒User:Symplectopedia自己就是本解任案的當事人,說他有動機亂刪跟他立場不同的人的發言一點也不讓人懷疑。—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Kiki1196對話貢獻)於2011年2月15日 (二) 22:04 (UTC)加入。回覆
(!)意見:我的回應都哪去啦?—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15日 (二) 13:50 (UTC)回覆
(+)聯署 支持任何反干擾性編輯。反嚴重挑選性執行。仙弩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8:02 (UTC)回覆
(+)聯署 同上,是不是署這裡?或署那裡?兩處也署?Loneyuyeung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8:05 (UTC)回覆
(:)回應是的,在這裡聯署就可以。謝謝所有網友的支持。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21:13 (UTC)回覆
(+)聯署 署署署!布列坦妮 (留言) 2011年2月16日 (三) 22:47 (UTC)回覆
(+)聯署 邊個夠我快2011年2月17日 (四) 15:22 (UTC)
(+)聯署 上集得到有史以來台灣最劣網友滿意度,虧損新台幣300萬 尋情歷險記續集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15:36 (UTC)回覆
(+)聯署 歡迎checkuser 一分鐘二百驗証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15:53 (UTC)回覆
(+)聯署 掌風揮過盡滅暴類 龍劍飛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16:33 (UTC)回覆
Mosesofmason昨天已經被解除了管理員權限(meta: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2011-02#Mosesofmason@zhwiki),你們再聯署也沒用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16:56 (UTC)回覆
給他們個到Meta里過癮的機會,他們心裡會好受些。現在已經符合沐昆提出的「迨聯署人數逾10人後即將聯署內容移至解任案中,一併送交元維基」的條件,就等他提交元維基了。等他提交到元維基,閣下再到Meta里去說明情況也不遲。—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17日 (四) 17:08 (UTC)回覆
以上新用戶疑似傀儡或真人傀儡已提報。--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7日 (四) 17:20 (UTC)回覆
聯署當然還有意義,讓人知道耍一些骯髒的手段操弄投票結果永遠會被人唾棄,User talk:Symplectopedia這種人還妄想選管理員,等著自找難堪吧。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8日 (五) 08:42 (UTC)回覆
(+)聯署 遲了?看誰才是著急。我們準備下一個管理員是誰! 阿碧蓋爾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23:31 (UTC)回覆
(+)聯署 是我,選我吧。方臺冇事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23:41 (UTC)回覆
(+)聯署 選我,誰與爭峰? 萬佛朝宗 (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23:54 (UTC)回覆
(?)疑問 7個用戶頁也是空的,用戶討論頁也是空的用戶???其唯一一次編輯維基百科的記錄就是在抗議聯署這裡留下大名??? (~)補充 抗議成功後怎麼辦?要求恢復Mosesofmason的權限嗎?--Noah~~ (留言) 2011年2月18日 (五) 16:10 (UTC)回覆

抗議《「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聯署

編輯
  • 不知道是誰於近期將互助客棧—方針中《「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的內容移動致此時,擅自移除《「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反對者的諸多發言,已不當影響《「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本身的公正性,勘認本次《「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之聯署程序被操作,其結果應予廢除,故發起此次聯署。
  • 本聯署與《「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的聯署門檻相同(至今《「抗議Mosesofmason解任案程序瑕疵」聯署》尚未設聯署門檻,故本聯署亦暫不設聯署門檻)。
  1. 附件1:被移除的內容
  2. 附件2:把我個人的內容恢復在這裡。

……
  • (:)回應很好,閣下此言正切中要害:我未經授權即擅自移動留言之論點區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好的影響不提)說白了就是「徒增其他投票人閱讀上之紛擾」,而並無影響選票走勢之作用。我在投票頁中的道歉指的也正是這一點,即我為給大家帶來麻煩而道歉,而非為那個莫須有的影響選票走勢而道歉。當然,閣下懷疑我影響選票走勢,我也沒有辦法,也正因此,我曾授權並有請閣下「向該投票所有的支持者和中立者的討論頁發布本《聯署》的鏈接」,以至少在閣下心中挽回一切閣下認為存在的不良影響。當然,閣下不願那麼去做,我也沒有辦法;可以理解為閣下認為程序已足夠公正從而不需要那樣去做了嗎?還是閣下認為粗體紅字大號就足夠用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7日 (一) 12:32 (UTC)回覆
……
爲避免閣下爲此事心中憋悶,特有請並以個人身份授權閣下向該投票所有的支持者和中立者的討論頁發佈本「聯署」的連接,以消除閣下心中一切潛在的疑慮,如何?挺給力的吧?—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4日 (五) 05:15 (UTC)回覆
  • (:)回應User:LC.Lau的發言未超過一行卻也遭移動(見附件1-2-2)就足以顯示移動的標準浮動不清,況且爭執移動的標準是否一致並無意義,重點在於你未經授權就擅自移動他人留言的行為已經對其他投票人造成干擾,再多辯解也無法改變這個事實。而此次聯署的目的是為了凸顯罷免案程序的不公正,你要操弄成是我個人情緒的宣洩是你的自由,但只會令人感到作噁。--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4日 (五) 07:21 (UTC)回覆
    (:)回應User:LC.Lau的發言雖未超過一行,但由於符合「原文加回復超過一行」的條件,從而遭到移動。閣下僅看到支持方投票留言被移動的少的事實,卻未看到支持方反駁反對方的留言被移動的多的事實,更未看到這一切與長留言數量本身的客觀聯係,這是片面的。我承認在沒有論點區寫入規則的投票中試用論點區的方法過於莽撞並給投票者帶來了麻煩,並已在投票頁內道過歉(UTC 2月3日),但這並不影響罷免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如果閣下仍然感到噁心,就找個人少的地方嘔出來就好了,對此我無能爲力。提到閣下所說的聯署,我仍然建議閣下向該投票所有的支持者和中立者的討論頁給出通知,以盡量挽回任何閣下認爲存在或潛在的「不公正」,將遠比在這裡徵求聯署有效果。—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4日 (五) 16:07 (UTC)回覆
    (:)回應問題不在你道不道歉,而是在於你的行為對於投票結果造成的影響,而你顯然到現在還沒認識到這一點,或者根本不在意。--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4日 (五) 17:30 (UTC)回覆
    (:)回應:或許正如閣下所言,我還沒「認識到」這一所謂的「點」(或者更精確地說,我根本就不認為那是一個「點」)。我把理由放在#問題的關鍵了,可前往查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7日 (一) 12:32 (UTC)回覆
……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2月15日 (二) 13:5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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