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香港澳門地區),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此職業在中國大陸的地位與作用在有關建設法治司法獨立的討論中成為關鍵的議題之一。[1][2][3][4]

歷史沿革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律師及律師行業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造與重建,在律師行業被否定的情況下,法律仍規定了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5]1954年7月,司法部頒佈了《關於實驗法院組織制度中幾個問題的通知》,制定幾個大城市試點辦理「法律顧問處」,開展律師業務,但1957年的「反右」運動將律師職業打成右派,隨後的文化大革命中與公檢法一起被砸爛。[5]

1980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律師暫行條例》,標誌着律師制度的恢復,條例中將律師視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工作處沿襲了法律顧問處的稱謂。同年11月20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開庭,張思之馬克昌等十餘名律師為被告辯護。

1984年8月,司法部決定將法律顧問處統一改稱為律師事務所。

1986年,律師資格考試開始實行。[5]頁20

1988年起,中國大陸律師業開始私有化進程。

1992年,司法部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辦事處」(後改稱「代表處」)。

1997年,《律師法》開始實施,律師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變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5]頁26

2001年,國家司法考試開始舉辦,取代律師資格考試成為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資格考試。

2008年6月,新《律師法》開始實施,律師被界定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取消了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允許律師個人執業。

資格獲取 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 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 品行良好。

律師協會 編輯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協會會員,地方律師協會為團體會員。[6]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設區的市可根據需要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分類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可以分為社會律師、軍隊律師、政府律師、公司律師四種。其中社會律師(包括專職與兼職)占絕大多數。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由社會律師與軍隊律師組成,但作為歷史遺留問題,也存在政府律師與公司律師。[7]

社會律師 編輯

社會律師(包括全職與兼職)是律師行業的主體。所從事業務可以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兩類。[7]

軍隊律師 編輯

海軍司令機關在1985年2月設立了第一個法律顧問處,隨後幾年各大軍事性單位也紛紛設立顧問處。[7]頁5中央軍委於1992年9月設立總政治部司法局,同意全軍軍隊律師、法律顧問、法律諮詢的工作管理。[7]頁51993年總政治部司法部發佈《關於法律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標誌着國家認可並建立軍隊律師序列。[7]頁62007年修訂《律師法》,正式將軍隊律師納入規定,以法律形式認可。[7]頁6

根據《2010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力量共設法律顧問處268個,旅團級單位設法律諮詢站1600多個,營連普遍設法律諮詢組。全軍共有軍隊律師1342名,法律諮詢員2.5萬名。[8]

政府律師 編輯

司法部於1994年提出公職律師制度的設想,並在1995年於上海浦東新區開始政府律師試點工作。1996年4月,28名律師成為第一批政府律師,到2002年1月,司法部提出開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工作。[7]頁153

2002年12月,司法部制定《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任職條件:

  • 具有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
  • 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或經聘用到上述部門專門從事法律服務。

但是政府律師也存在着多重管理的問題,一方面是律師,但又不同於社會職業的普通律師;另一方面是公務員,又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公務員。[7]頁156需要面對雙重管理的問題,既受本部門的管理,又需要受司法部的管理。[9]

公司律師 編輯

公司律師制度始於2002年的《關於拓展和規範律師法律服務的意見》,2002年12月試點開始於吉林省的大型國有企業,但是在2003年1月,經貿委(國資委的前身)下達通知下令嚴禁企業法律顧問參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試點工作。無論是經貿委還是國資委,都沒有打算把企業法律顧問的管轄權讓給司法部。[5]頁161

特邀律師 編輯

特邀律師制度是律師制度發展過程中為解決律師數量不足而採取的一種階段性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頒佈後,特邀律師無存在的法律依據。部分持有律師資格證書的特邀律師,轉為社會律師。2001年度年檢時,終止特邀律師註冊。[10]

「黑律師」 編輯

所謂的「黑律師」,是指沒有律師執業證,卻代行律師各項法律服務職能的人,也被稱為職業公民代理人。[11]「黑律師」所提供法律服務,主要是依據訴訟法中的「公民代理」制度。

司法部、國家工商局在1992年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公民個人一律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12]根據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代理人被限制為:[13]

  1.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
  2.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單位工作人員;
  3.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因此,也出現了「黑律師」被法庭當庭驅逐的情況。[14][15]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律师文摘.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90– [30 January 2013]. ISBN 978-7-80182-4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1). 
  2. ^ 鄭戈,律師最大的政治是服務於法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世紀》2011年第16期
  3. ^ 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 [2013-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4. ^ Richard Komaiko; Beibei Que. Lawyers in Modern China. Cambria Press. 28 November 2009 [30 January 2013]. ISBN 978-1-60497-648-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1). 
  5. ^ 5.0 5.1 5.2 5.3 5.4 劉思達. 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生态分析. 上海: 上海三聯書店. 2011年4月: 頁17. ISBN 9787542635082 (中文(簡體)). 
  6. ^ 协会介绍. 中國律師網. [2013年1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7月6日) (中文(簡體)). 
  7. ^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年5月: 頁4 [2013年1月25日]. ISBN 9787301120569 (中文(簡體)). 
  8. ^ 《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2011年3月 [2013年4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12月8日) (中文(簡體)). 
  9. ^ 嚴軍興. 政府律师制度研究. 北京: 群眾出版社. 2002年: 頁26–33. ISBN 9787501427529 (中文(簡體)). 
  10. ^ 司法部關於特邀律師註冊問題的通知,1999年。
  11. ^ 鄞州法院. 找“黑律师”打官司. 《錢江晚報》. 2012年10月31日 [2013年1月31日] (中文(簡體)). 
  12. ^ 行者. 打击“黑律师”怎可滥用权力. 《新京報》. 2008年5月2日 [2013年1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3月23日) (中文(簡體)). 
  13. ^ 当前公民代理有三个问题有待明确. 新民網. 2013年1月24日 [2013年1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2月1日) (中文(簡體)). 
  14. ^ 李罡. 法官当庭驱逐“黑律师”. 中國律師網. 2013年1月18日 [2013年1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3月20日) (中文(簡體)). 
  15. ^ 高珊珊,王雪. 新民诉法对黑律师说不. 京郊日報. 2013年1月18日 [2013年1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3月20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