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沿革
編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是華北人民法院(屬於華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26日,華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縣王子村成立。1949年2月遷址北平[1]。1949年3月18日,華北人民法院接管了位於北平天安門西側司法部街72號的河北高等法院[2][3]。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中第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第七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4][5]
第二十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第三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4]
1949年10月1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舉行。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宣佈,任命沈鈞儒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49年10月19日召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任命吳溉之等17人為最高人民法院委員[2]。
1949年10月22日,中央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大會,原華北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再使用[2]。1949年10月30日,華北人民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於1949年11月1日啟用印信正式辦公[1]。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該條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以及辦公廳、督導處、編纂處等業務及行政單位。同時,着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行政區的分院。至1952年4月,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華北6個分院先後在瀋陽、西安、上海、武漢、重慶、北京建立,為各大行政區最高審判機關[2][6]。1952年,政務院華北事務部改為華北行政委員會,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掛牌,成為最晚成立的大行政區分院[7]。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8]。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當日下午,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召開黨組幹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討論大區一級行政機構撤銷後,各大區政法部門的存在、撤銷、交接問題。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報送了《關於撤銷各大區分院與加強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7月16日,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黨組幹事會向中共中央報送《關於撤銷大區各政法部門和加強中央各政法部門的意見》,提出在各大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撤銷後,司法行政工作和審判工作逐步分立,在各省設司法廳,各市設司法行政辦事處。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區分院隨即陸續撤銷[7]。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9月2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9月2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9月27日選舉產生了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9][10][1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隨之結束,改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歷任領導
編輯- 院長:沈鈞儒(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命)
- 副院長:
- 委員:吳溉之、張志讓、陳紹禹、朱良才、馮文彬、許之楨、李培之、費青、賈潛、王懷安、陳瑾昆、吳昱恆、閔剛侯、陸鴻儀、沙彥楷、俞鍾駱(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 秘書長:閔剛侯(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任命)
- 副秘書長:曾漢周(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任命)
各分院領導
編輯各分院院長、副院長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 湯鏞(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免職)[7]
- 張鴻鼎(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7]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 院長
- 副院長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华北人民法院:“西柏坡精神”薪火相传. 保定清苑區法院網. 2016-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2.0 2.1 2.2 2.3 何帆:时间开始了——最高人民法院史. 愛思想. 2014-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6).
- ^ 人民法院历史沿革与治印小考. 中國審判. 2014-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0).
-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文. 騰訊新聞. 2011-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4).
- ^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简史. 人民法院報.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往事. 胡耀邦史料信息網. 2015-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 ^ 1954年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國普法網. 2015-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參見
編輯先前機關: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 |
中國大陸最高審判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1949年10月22日-1954年9月27日 |
後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