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行憲前中央人民政府下的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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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是華北人民法院(屬於華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26日,華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縣王子村成立。1949年2月遷址北平[1]。1949年3月18日,華北人民法院接管了位於北平天安門西側司法部街72號的河北高等法院[2][3]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中第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第七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4][5]

第二十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第三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4]

1949年10月1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舉行。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宣佈,任命沈鈞儒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49年10月19日召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任命吳溉之等17人為最高人民法院委員[2]

1949年10月22日,中央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大會,原華北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再使用[2]。1949年10月30日,華北人民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於1949年11月1日啟用印信正式辦公[1]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該條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以及辦公廳、督導處、編纂處等業務及行政單位。同時,着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行政區的分院。至1952年4月,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華北6個分院先後在瀋陽西安上海武漢重慶北京建立,為各大行政區最高審判機關[2][6]。1952年,政務院華北事務部改為華北行政委員會,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掛牌,成為最晚成立的大行政區分院[7]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8]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當日下午,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召開黨組幹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討論大區一級行政機構撤銷後,各大區政法部門的存在、撤銷、交接問題。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報送了《關於撤銷各大區分院與加強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7月16日,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黨組幹事會向中共中央報送《關於撤銷大區各政法部門和加強中央各政法部門的意見》,提出在各大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撤銷後,司法行政工作和審判工作逐步分立,在各省設司法廳,各市設司法行政辦事處。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區分院隨即陸續撤銷[7]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9月2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9月2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9月27日選舉產生了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9][10][1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隨之結束,改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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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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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院院長、副院長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院長
  • 高崇民(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免職)[7]
副院長
  • 宋廣常(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任命;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免職)[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院長
  • 劉民生(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1952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免職)[7]
  • 魏明(1952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任命)
副院長
  • 湯鏞(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免職)[7]
  • 張鴻鼎(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院長
  • 馬錫五(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7]
副院長
  • 喬松山(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任命)[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院長
  • 張曙時(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任命)[7]
副院長
  • 崔國翰(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任命;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免職)[7]
  • 李俊成(1953年8月任命)[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院長
  • 雷經天(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任命;1953年撤職)[7]
  • 鄭紹文(1953年3月任命)[7]
副院長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院長
  • 張蘇(1952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任命;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免職)[7]
副院長
  • 何蘭階(1952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任命;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免職)[7]
  • 韓幽桐(1952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任命;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免職)[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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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华北人民法院:“西柏坡精神”薪火相传. 保定清苑區法院網. 2016-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2. ^ 2.0 2.1 2.2 2.3 何帆:时间开始了——最高人民法院史. 愛思想. 2014-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6). 
  3. ^ 人民法院历史沿革与治印小考. 中國審判. 2014-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4.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0). 
  5.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文. 騰訊新聞. 2011-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4). 
  6. ^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简史. 人民法院報.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7.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往事. 胡耀邦史料信息網. 2015-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9. ^ 1954年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國普法網. 2015-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中國人大網. 2000-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6).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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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機關: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
  中國大陸最高審判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1949年10月22日-1954年9月27日
後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