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政治
丹麥在1849年就建立了君主立憲的政治體制,亦是歐洲較少有由君主專政過渡君主立憲而不經歷任何流血事件的國家。在君主立憲體制下,君主的權力是象徵性的。丹麥議會為一院制,稱為Folketing(共179席)。179席中2席屬格陵蘭自治政府,2席屬法羅群島自治政府。議會的最大黨提名首相人選,首相以及內閣大臣們負責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
議會一般每4年選舉一次,但是首相有權宣佈提前舉行大選。
國會及政黨
編輯丹麥屬於多黨制和比例代表制國家,因此自1918年以來,就沒有任何單一政黨能在國會取得絕對多數。由於戰後只有四個政黨享有國會多數,因此政府法案大多需要執政黨與在野黨雙方的談判或妥協,故逐漸各政黨的意識形態日漸相近,目前如兩大政黨丹麥社會民主黨和丹麥自由黨領導的不論是中左翼和中右翼聯合政府,都會採取偏向中間派的路線。因此,丹麥議會往往比其他歐盟國家議會擁有更大的權力。憲法未授與司法機構對立法的違憲審查權,但法院則主張擁有該權,並獲得政府其他部門的允許。由於丹麥沒有憲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因此最高法院也處理與憲法相關的案件。
透明度和問責制反映在公眾對於政治機構的高滿意度,而丹麥也常被國際機構認為是世界上腐敗程度最低的國家之一。[1]
在許多議題上,各政黨傾向選擇合作,而丹麥的福利形式獲得了議會廣泛的支持。這確保政府將焦點放在公共部門的效率,以及移轉權力給地方政府。
皇室
編輯丹麥國王佛瑞德里克十世出生於1968年5月26日,在2024年1月14日成為丹麥國王。
根據《丹麥憲法》,丹麥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理論上的來源。但自從1901年開始採用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起,三權分立便開始實際運作。
丹麥現行憲法系1849年制定,法學家對它進行解釋,以便適應今天的情況。理論上,君主仍有權拒絕給予法案御准(Royal assent)。在丹麥,議會通過的法案要成為法律,必須由君主簽署,一位內閣大臣副署。君主還擁有挑選、免職首相的權力,但在現代,君主實際上並無選擇權。隨意免職首相將造成憲政危機。國王克里斯蒂安十世是最後一位出自本身意願行使免職權的君王,他在1920年3月28日執行這項權力,引發1920年復活節危機。
皇室所有的權力稱為皇室特權(Royal Prerogative),例如內閣大臣任命權、宣戰權、媾和權等,現今系在君主同意下,由首相和內閣行使。新政府成立前,君主會召見各黨派領袖,聽取他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君主將委託獲得最多黨派推舉的黨派領袖進行組閣談判。
根據君主立憲制的原則,今日國王實質上是扮演禮儀性角色,議會民主制的慣例與三權分立的原則輿論限制了國王去執行權力。但國王仍持續行使三種權力:諮詢權、建議權、告誡權。據此,首相與內閣皆會固定出席國王主持的國家委員會。
註釋
編輯- ^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05 from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2009-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