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專責處理憲法爭訟案件的司法機關

宪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属于法院的一种,主要在处理关于宪法的争讼案件。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法院都是在裁决某部法律(甚至是宪法修正案,如中华民国释字第499号解释)或行政命令是否有违宪之虞。亦即该法规命令的内容是否与宪法定之人民基本权或政府职能相冲突。

奥地利宪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Austria)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的所在地司法大厦
位于卡尔斯鲁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
立陶宛的宪法法院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独立的宪法法院存在,许多国家是将违宪审查的权利赋予该国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级法院(视该国违宪审查机制是采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奥地利是全世界第一个将宪法法院独立设立的国家。[1]

下列国家设有独立的宪法法院:

注释 编辑

  1. ^ 1919年顷即有雏型,1920年10月10日奥地利制宪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虽早于1920年2月2日通过的宪法中规定设宪法法院,但迟至1921年11月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