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指的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人縮短刑期。減刑是從寬處分(clemency)的一種形式,且和赦免相關,一些看法更認為減刑是赦免的一種;[1]但和多數形式的赦免不同的是,減刑不會影響一個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實,而赦免可能使得罪犯從有罪變成無罪。

中國大陸情況 編輯

中國大陸,減刑由人民法院負責裁定,其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罪犯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除非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PETITION TO VACATE MURDER CONVICTION. Los Angeles Criminal Attorney. [202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