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
帝王條款,又稱做君臨法域,是臺灣法理學使用的術語,指法律的根本原則,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等等;所謂的根本原則,即法律解釋上的基本法理,必須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的牴觸,亦沒有任何在解釋上周旋的餘地,效力強而無法動搖,如同帝王寫入了法款一般,不會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階存在。
概念
編輯「帝王條款」是臺灣法理學獨有的術語,在其他法律體系中類似的概念包括「優先原則」(overriding principle)、「根本原則」(fundamental principle)、「憲法性原則」(constitutional principle)等。此術語的應用雖然局限於臺灣法理學界,但不局限於描述中華民國法律:臺灣法理學界在描述其它司法轄區法律時,有時也把其根本原則或憲法性原則稱爲「帝王條款」。
帝王條款既然指特定法典的共通原則、根本法理,故特徵上有時具有高度抽象性以涵蓋所有解釋與適用;例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具有高度抽象性,必須透過對該條款的詳加解釋始能適用至個案,否則易落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濫用。有時又必須相當明確,以表示該法典的根本要求;例如罪刑法定原則,明示了一切罪刑必須以現行法有所規範,始能定其罪名。
帝王條款因具有強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故解釋上適用到了帝王條款,幾乎可以說是到了解釋上的終點。例如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等,一旦事實認定構成後,幾乎可謂沒有任何解釋上迴避的餘地。
霸王條款之異同
編輯帝王條款不是霸王條款,兩者是不同的專有名詞:前者作為一種術語,後者則是一種俗稱,指由協議中較有談判優勢的一方(通常是專業經營者,例如賣家或服務提供商)未經協商或幾乎未經協商,或是利用資訊落差,內容複雜的合約等,單方面制定的苛刻條款,而協議另一方(通常是消費者或買家)在簽約時沒有或幾乎沒有機會協商改變該條款,例如「享有終止、修改本活動內容之權利」、「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等追加條款。霸王條款可以是苛刻的免責條款、罰款條款、擔保條款等。
參考文獻
編輯-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王澤鑑 著,王澤鑑2009年12月出版,ISBN 9789579730921.
- 《美國貿易法三〇一條款評析:知識產權保護之帝王條款》,吳嘉生 著,元照出版2001年10月出版,ISBN 9789572022252,p.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