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羅之爭是於2012年初在中國發生的一起網絡事件。即方舟子羅永浩新浪微博為主戰場,在互聯網上進行了長達半年的爭執,後發展到線下,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1][2][3]

方羅之爭
日期2011年12月到2012年7月
地點中國網絡
參與者方舟子羅永浩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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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曾通過彭劍的介紹請方舟子吃過飯,並邀請方舟子加入其創建的牛博網。2006年,羅曾向方舟子作為主要受益人,但不參與管理的「打假基金」捐款一千元。後羅永浩因方舟子對柴靜的責難不滿而和方舟子產生筆戰,方舟子在「新語絲」網站上開闢專欄「牛博網現象」抨擊羅永浩。此後兩人時有齟齬,但羅一直在新浪微博中轉發關於方舟子打假和科普事業的消息。

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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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晚11時11分,方舟子發出如下微博:「《三聯生活周刊》網上好像讀不到全文。前兩篇介紹于建嶸和羅永浩?蕭峰冷笑道:『蕭某大好男兒,竟和你這種人齊名!』」[4]

之後,羅永浩在22日凌晨反唇相譏:「蕭某大好男兒,有潔癖,交友極慎,只能忍受跟司馬南這樣的人齊名和稱兄道弟。」[5]當天,方舟子發了兩條微博,稱羅永浩為「羅裝剽」[6],「很沒品」[7]。之後兩天兩人在微博上未有互動。直到12月25日方舟子發微博諷刺羅永浩[8],後羅永浩於26日回應。[9]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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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方羅大戰」全面爆發。方舟子發微博稱:「這個時代最怪誕的事情之一是流氓也講政治搞慈善,而且全國各地到處給官員上課當師爺。之二是流氓也辦教育搞維權,而且全國各地到處給青年演講當人生導師。這是一個流氓的時代。」[10]羅永浩反譏說:「這有什麼怪誕的?流氓做的慈善也是慈善,流氓也有他的權利並且可以維護他的權利。就像精神病、心理殘疾、人格扭曲、老婆學歷造假的人都有權利把心一橫出去搞學術打假一樣嘛,這是他的權利。」[11]之後,兩人的爭執愈發白熱化。

方舟子認為羅永浩對其妻子論文的質疑是辱其家人,因此聲明:「誰因此辱及我家人,我視為永遠的私敵,絕不手軟,絕不饒恕。這話永遠有效。」[12]之後,方舟子將打擊範圍擴大到羅永浩運營的教育機構:「從今日起我無限期地義務接受消費者對羅永浩負責的任何機構包括其英語學校和留學中介的投訴和調查」[13]羅永浩對此表示歡迎。[14]

之後,方舟子對羅永浩的機構及其僱員進行了一系列質疑:

《紐約時報》僱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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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質疑紐約時報上海辦事處的顧卉妮同時在羅永浩的「留學諮詢服務項目」中打工,違反了職業道德。[15]顧卉妮回應說已向社長求證,社長認為未違反。[16]但方舟子不接受這個說法,發微博稱:「第一次知道國外報社記者還允許兼職,不擔心會出現利害衝突?你對利害衝突的理解只是同行競爭?不會因為報道涉及兼職領域而出現偏頗?如果這個兼職項目是非法的呢?不過或許你的兼職項目很快要沒了。」[17]顧卉妮於是發了第二篇長微博,詳細向方舟子解釋[18]。但方舟子仍指責她「兼職參與涉嫌欺騙美國大學的「留學諮詢」業務」[19],終於激怒顧卉妮[20]:「從此以後,堅決只接受武力挑戰...我願當面給倆耳光...網上再扯淡,孬種。」[21]。方舟子回應稱:「被人問一句兼職關係就發出暴力威脅,不愧是流氓(羅永浩)手下的,還好意思吃媒體這碗飯,砸《紐約時報》的牌子很爽是不是?雖然只是一個臨時工。」[22]後又稱如果在美國,會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顧卉妮接近他。[23]

在美留學生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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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在微博上貼出一些工作於「老羅英語」的留學顧問的姓名和照片,質疑其中「有好幾位是美國在讀留學生,F1身份,按美國法律是不能打工的。現在他們卻在老羅的公司兼職。這是否符合美國法律?其所在大學、移民局、稅務局是否會管?向各位美國移民法律專家請教。」[24]一位自稱「加州律師」的用戶要方舟子將這些人的姓名和學校告訴他,稱他將向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寫信要求調查,方舟子回復稱「老羅英語網站上有你需要的信息。」[25]

老羅英語培訓涉嫌非法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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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發微博質疑:「羅永浩的公司叫「老羅和他的朋友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只是一家工商註冊的企業,沒有在北京市海淀區教委社管科註冊,沒有搞培訓的資質。它掛靠到北京至聖嘉德培訓學校搞老羅英語培訓,和全國幾家培訓機構共用一個辦學許可證,這是否合法?而且留學諮詢不在該校經營範圍,搞留學諮詢是否合法?」[26]

老羅英語培訓涉嫌偷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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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稱:「羅永浩本人承認沒有給大部分學員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應該開發票。應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27]又稱「經營者不主動給消費者開發票,有偷稅漏稅嫌疑,豐臺區一家民辦英語培訓學校即因此被查處。羅永浩自己承認沒有給大部分學員開發票,可能偷稅漏稅,請海淀地稅查處。」[28]

零基礎英語課程涉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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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稱:「英語速成課程都是騙人的」[29]並鼓勵對課程內容不滿的學員起訴羅永浩的機構[30]

外教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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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質疑「老羅英語培訓」聘請的外教沒有「外國專家證」。[31]

羅永浩的機構由於方舟子的以上質疑被工商調查。[32]老羅也去了公安局自首[33]

方舟子也對羅永浩的父親進行了如下質疑。

羅永浩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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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方舟子發了這樣一則微博:「某個延邊人的實名(隱去)報料,是真的嗎?【羅永浩的父親是和龍市龍門的靠打砸搶起家的革委會起家的,延邊二中是延邊州排名第一的重點高中,是羅永浩父親羅昌珍動用手裏的權力進入的,羅永浩一直排名倒數第一,學習成績跟不上,相差太遠沒有辦法被勸退的,羅永浩和他的哥哥都是延吉市出了名的混混兒。】」[34]

1月17日後,方舟子的注意力轉向韓寒,從此捲入了漫長的韓寒被質疑造假事件。從此方舟子再未對羅永浩及其機構進行密集的質疑。羅永浩加入了支持韓寒的陣營,並不時諷刺方舟子。

羅永浩的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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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對方舟子的每一項質疑幾乎都有回應。在方舟子停止質疑後,羅永浩反客為主,質疑以方舟子為受益人的兩個基金(資金)涉嫌違法[35],並在3月22日與媒體一起到民政、稅務、公安部門舉報方舟子的基金[36][37]。羅永浩亦要求與方舟子就基金問題在媒體前當面對質,方舟子拒絕[38]

3月9日,羅永浩發起「我也可以很方很舟子杯」惡搞徵文大賽。[39]。3月12日,羅永浩將新浪微博頭像換成了方舟子版[40]並保留至8月底。3月27日,羅永浩發起「給方舟子一個眈眈」---- 大型網絡行為藝術活動。[41]

與律師彭劍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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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羅永浩成功攔截到方舟子和其律師彭劍並當面對質。方舟子未理睬羅永浩,低頭看手機,後進入電梯離開。彭劍留下來回應羅永浩的質問,整個過程被羅永浩所帶攝影師錄像。羅永浩隨後在新浪微博上公佈該錄像[42]。該條微博被轉發了6萬多次,視頻被觀看了189萬次,引起轟動。羅永浩針對彭劍的「給丫一個特寫」成為網絡流行語。

4月上旬後,羅永浩高調宣佈準備做手機,對方舟子的質疑在其微博上開始佔據次要位置,但仍時不時發佈微博抨擊方舟子。

年度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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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羅永浩在北展劇院舉行年度演講「一個理想主義者的創業故事III」。在3個小時的演講中,羅永浩詳細介紹了自己和方舟子的恩恩怨怨[43],並誠徵《你不知道的方舟子》作者[44]。該視頻被觀看了140餘萬次,引起反響。

6月17日(父親節),羅永浩要求方舟子為對其父親的造謠道歉,並稱如果方拒絕,將給他的頭上「潑點糊狀物」。[45]

辦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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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羅永浩發微博稱[46]:由於「方舟子及其爪牙」的舉報,他的學校可能在2013年3月前失去辦學資格,因此發聲明希望大家轉發。1日內,該微博被新浪設置成不能評論和轉發。

6月28日,羅永浩發出微博,在方舟子居住的小區求租,要與方做鄰居[47][48]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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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8月方舟子退出新浪微博轉至搜狐微博[錨點失效]後,羅永浩在新浪微博一度撤下有方舟子頭像的頭像,並不再提到方舟子。但當方舟子在搜狐微博聲稱羅是由於收到其律師函而撤下之後,羅又在搜狐微博換上該頭像。之後羅永浩未在新浪微博上提起方舟子,可以視為此事已告一段落。

羅永浩在2012年6月的一次演講中給老羅英語培訓機構打廣告,稱是「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機構。方舟子旋即以廣告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等為由將羅永浩等告上法庭。2013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訴訟請求。方舟子上訴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老羅科技公司構成對方舟子肖像權的侵犯,要求刪除侵權視頻,並支付合理費用1055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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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网易评论:罗永浩“泼粪”方舟子,后果将有多严重?.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22). 
  2. ^ 新京报:罗永浩:他诈骗 方舟子:他抹黑.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4). 
  3. ^ 京华时报:方舟子打假资金遭质疑 罗永浩将去相关部门举报.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2). 
  4.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7). 
  5.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6.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7.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8.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9.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0.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0). 
  11.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2.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13.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14.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5.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8). 
  16.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7.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8.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19.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20.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21.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22.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23. ^ 存档副本. [2012-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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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8). 
  43.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02). 
  44.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02). 
  45.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20). 
  46.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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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存档副本. [2012-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