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平等
機會平等(英語:Equal opportunity),指社會上每個人獲得發展之機會並不因其種族、出身、貧富、性別、性取向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平等機會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概念有關。平等機會並不確保,也不要求有結果平等。
例子
編輯批評
編輯政治學家F·A·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第二卷中的「社會正義的幻象(英語: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一文批評了機會平等之說,他認為在自發秩序中行為者所做決策產生了行為者本身無法預料的結果[1],這些結果被哈耶克解釋為運氣[2] ,哈耶克稱如按羅爾斯在《正義論》的要求維繫機會平等,則會壓制那些帶來大部分社會進步的運氣因素[3]。
來源
編輯- ^ Vernon(1979年),第57–73頁
- ^ 朱迪絲·施克萊(2020年)
- ^ 周濂(2014年),第89-99頁
參考資料
編輯- (簡體中文)朱迪絲·施克萊. “看不见的手”是个糟糕的论证. 微信公眾平台. 2020-05-09 [2023-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7) (中文).
- (英文)Vernon, Richar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Political Theory (Sage Publications, Inc.). 1979, 7 (1): 57–73 [2023-11-17]. ISSN 0090-5917. JSTOR 19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7).
- (簡體中文)周濂. 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哲學研究. 2014-11-19, (10) [2023-11-17]. ISSN 1000-0216 –透過維普網.</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