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送存
法定送存(英語:legal deposit),即法律規定團體和個人將所發表的出版物呈繳至國家圖書館或其他指定的處所。需要法定送存的出版物一般為書籍和期刊,但有時也會包括其他媒體(例如錄音)等。不同國家對需要送存的出版物種類和需要送存的複本數目各有不同,以波蘭的十九份最多。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了訂立法定送存法例的指引。[1]
各國狀況
編輯美國
編輯在美國,任何出版物出版後,必須交兩份予美國國會圖書館。[2] 外國出版者如果在美國賣書,亦須交兩本予美國國會圖書館。[3]
巴西
編輯巴西聯邦法律第10994條[4]和12192條[5]要求,巴西出版的書、音樂或期刊,必須送一個到巴西國家圖書館。
台灣
編輯中華民國《圖書館法》中明定中華民國國家圖書館為中華民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圖書館,負責保存全國之圖書文獻,所有出版品皆需承繳給國家圖書館。
目前台灣完整保存政府出版品的寄存圖書館有十座,分別為一座立法院附屬圖書館、三座國立圖書館、二座大學圖書館、四座市(縣)立圖書館。[6]
- 特別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國立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大學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
- 市(縣)立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與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
香港
編輯根據書刊註冊條例,[7]在香港出版書後,出版者需在一個月之內,交出5本給政府,其中1本將送交公共圖書館。出版者違反此條例,就會被罰最高2000港元並留有案底。
中國大陸
編輯在中國大陸,根據有關規定,凡初版圖書,應向中國國家圖書館繳送3份,重印圖書繳送1份。[8]實際操作上,收繳的樣書先保存於書刊保存本庫和中文圖書基藏庫,然後送往北區中文圖書閱覽區進行開架閱覽;部分圖書會由國家圖書館另行購買、索要或由出版社呈繳一本複本並在中文圖書借閱區開放借閱。
日本
編輯1875年,東京書籍館(帝國圖書館前身)建立,而出版條例(後改為出版法)規定出版物須交文部省審查內容,其中1份轉交給該館送存[9][註 1]。審查機關改為內務省後送存制度依然繼續,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46年廢除出版法的送存要求[10]。
1948年,國立國會圖書館法制定,建立純粹為圖書館收集用的送存制度。現時,依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24條 - 第25條之2,國立國會圖書館為日本唯一的法定送存圖書館。送存的對象出版物包括圖書、小冊子、期刊(雜誌、報紙、年鑑)、樂譜、地圖、微縮膠片、盲文資料,以及CD-ROM、DVD等包裝形式的電子出版物(含音樂CD及遊戲軟件)等[11]。
按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及類似機關、地方公共團體及類似機關為出版者時,必須於發行後立即送存[12];民間團體及個人為出版者時,必須於發行後30日內送存[13],對無正當理由不送存的民間出版者可處書籍零售價格5倍以下罰款[14]。由於法律未規定民間出版者僅限商業出版,理論上自費出版及同人誌也包括在內。民間出版者為有償送存制,送存後可得到書籍零售價格一半左右的「代償金」[13]。
操作中,國家政府部門的出版物先按法定送存份數交至行政、司法各部門設置的國立國會圖書館支部圖書館,再由各支部圖書館送至國立國會圖書館;而獨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團體等則多選擇直接郵寄至國立國會圖書館[15]。民間出版者多經由出版經銷商及地方、小出版流通中心送存,不經經銷商則須出版者自己直接送存。送存方式除郵寄外,還可選擇直接造訪國立國會圖書館[15]。
實際上,據國立國會圖書館2007年的調查[16],經經銷商送存的圖書送存率為88%,而雜誌為72%,CD、DVD等音像資料僅有39%[註 2]。森川嘉一郎[17]和藤本由香里[18]指次文化(漫畫、動畫、遊戲)領域很多出版物沒有送存,亦有報道指漫畫書籍不送存已成為慣例[19],更有研究稱成人漫畫的送存率不超過20%[19][20]。有意見指由於二戰結束前的送存制度是為了審查出版內容,有出版社可能因此而不願送存[20];而藤本則稱「有的色情系出版者賣點就是『官能』,成天和警察捉迷藏,就他們而言可能理由明確,『不想送存以後被抓到證據』」[18]。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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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w n°12,19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ith complements about brazilian music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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