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於2006年1月18日公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其立法目的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台視華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6年1月20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20年5月13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文化部
影視出版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5年5月18日由行政院新聞局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562
  • 教育委員會於2005年10月1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6年1月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6年1月3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6年1月18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備註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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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除戒嚴,在野黨要求檢討中國國民黨政府對電子媒體的管制,學術界、新聞界、社運團體相繼支持媒體改造。在此背景下,2000年民主進步黨首次執政,並於2002年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得以加速推動媒體改革政策。立法院於2003年12月24日公告實行「廣電三法」修正案,納入「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其中《廣播電視法》增訂第5條第7項,要求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應自此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2004年6月24日前)制定政府及政黨持有民營廣電媒體股份(公股)的釋出方式,送交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並於此次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2005年12月24日前)完成公股釋出。

雖然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廣電主管機關於2004年6月24日將公股釋出方式送交立法院,但行政院遲至2005年5月27日才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一讀,此後經歷八次朝野協商,終於在2006年1月3日三讀通過全文共17條,[1]並於1月18日公佈實行。 2012年5月15日,為配合同年5月20日文化部(含所屬機關、機構)組織法規之施行,新聞局裁撤後,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因此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中,將本法第3條、第7條第2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2014年2月14日,配合行政院組織編制調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成勞動部,行政院發佈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將本法第7條第2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2014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020年4月28日,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本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用語,將「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並於同年5月13日公佈。

此條例公佈實行後未曾經歷重大修訂,僅於2012、2014年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而修訂若干主管機關名稱,以及於2020年為配合平權原則而修訂條文用字。

公股釋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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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條例》公告實行後,台灣電視公司依此條例之「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辦理,於2007年9月完成全部公股釋出,使台灣電視公司完全民營化。[2]中華電視公司則依此條例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方式」辦理,將中華電視公司納入公廣集團,華視之公股全數贈與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民間持有之股份則由公視基金會編列預算買回,惟購回所需經費過於龐大,至2023年為止,華視仍有部分股權為民間持有,無法完全實行公共化。[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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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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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無線電視公股條例三讀 公共化來臨〉,《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51510(最後瀏覽日:04/24/2023)。
  2. ^ 〈台視民營化 非凡黃崧掌舵〉,聯合報,2007年9月6日,A11版。
  3. ^ 〈華視轉型公共化之路 一條回不去又難前行的崎嶇路〉,卓越新聞電子報,https://www.feja.org.tw/70329,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