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是于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法律,其立法目的为处理政府、政府投资之事业及政府捐助设立之财团法人持有民营无线电视(台视和华视)事业之股份,维护媒体专业自主,并提升无线电频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优质传播文化。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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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
修正次数 | 1 |
最新修正 | 2020年5月13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文化部 |
目 | 影视出版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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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之主管机关由行政院新闻局改为文化部。 |
立法过程
编辑1987年7月15日,台湾解除戒严,在野党要求检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电子媒体的管制,学术界、新闻界、社运团体相继支持媒体改造。在此背景下,2000年民主进步党首次执政,并于2002年掌握立法院多数席次,得以加速推动媒体改革政策。立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公告实行“广电三法”修正案,纳入“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其中《广播电视法》增订第5条第7项,要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应自此次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即2004年6月24日前)制定政府及政党持有民营广电媒体股份(公股)的释出方式,送交立法院审查通过后施行,并于此次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05年12月24日前)完成公股释出。
虽然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要求广电主管机关于2004年6月24日将公股释出方式送交立法院,但行政院迟至2005年5月27日才将《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条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一读,此后经历八次朝野协商,终于在2006年1月3日三读通过全文共17条,[1]并于1月18日公布实行。 2012年5月15日,为配合同年5月20日文化部(含所属机关、机构)组织法规之施行,新闻局裁撤后,其业务分别移拨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因此行政院于中华民国101年5月15日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中,将本法第3条、第7条第2项第2款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含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改由“文化部”管辖。
2014年2月14日,配合行政院组织编制调整,将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改组升格成劳动部,行政院发布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将本法第7条第2项第2款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2014年2月17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2020年4月28日,为配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及其施行法内容,修正本法第13条第1项第2款、第14条第1项第2款用语,将“残障”修正为“身心障碍者”,并于同年5月13日公布。
此条例公布实行后未曾经历重大修订,仅于2012、2014年因应政府组织改造而修订若干主管机关名称,以及于2020年为配合平权原则而修订条文用字。
公股释出过程
编辑《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条例》公告实行后,台湾电视公司依此条例之“非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程序”办理,于2007年9月完成全部公股释出,使台湾电视公司完全民营化。[2]中华电视公司则依此条例之“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方式”办理,将中华电视公司纳入公广集团,华视之公股全数赠与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民间持有之股份则由公视基金会编列预算买回,惟购回所需经费过于庞大,至2023年为止,华视仍有部分股权为民间持有,无法完全实行公共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