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要件(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亦稱犯罪主觀方面,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過失,犯罪的動機意圖

其中犯罪的故意過失合稱為罪過。罪過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犯罪的意圖只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但它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

犯罪故意、過失、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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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觀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1],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2]

犯罪的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3]

直接故意 非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 意外事件
認識因素[4] 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有無預見危害後果可能 有,且行為人有義務預見 有,但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
意志因素 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放任,即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 反對發生危害結果 反對發生危害結果 反對發生危害結果
有無犯罪動機、意圖
有無犯罪未完成形態 無,不構成犯罪

主觀認識錯誤和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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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上所說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存在不正確的認識。它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行為人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二是行為人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5][6]

分類 具體分類 處理
法律認識錯誤(按法律的實際規定處理) 誤認為無罪為有罪 無罪
誤認為有罪為無罪 有罪
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 按法律規定處理
犯罪構成事實認識錯誤(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處理) 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 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有過失,構成過失犯罪,如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
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 將不能犯手段當成能犯手段:犯罪未遂;將能犯手段當成不能犯手段: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有過失,構成過失犯罪,如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7]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 所發生的錯誤認識與原認識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仍成立原犯罪的既遂;否則按未遂或過失、意外事件處理[8]
打擊錯誤
對因果關係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 不影響定罪和量刑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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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际刑法 现状与展望.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92–. ISBN 978-7-302-10972-3. 
  2. ^ 犯罪论体系研究.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21–22. ISBN 978-7-302-10527-5. 
  3.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a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4. ^ 徐立. 刑事责任根据论.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6: 2–3. ISBN 978-7-80226-563-9. 
  5. ^ 英美刑法论要.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257–258. ISBN 978-7-302-12790-1. 
  6. ^ 《刑法學全書》編委會.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 1993: 642–643. 
  7. ^ 李清偉. 法律基础.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4: 239–240. ISBN 978-7-302-09152-3. 
  8. ^ 《刑法學全書》編委會.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 1993: 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