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一种不恰当让人感到被冒犯或性骚扰的行为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猥褻的判定標準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獻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屬於社交禮儀(看動機、看場合、看年齡、看表情,也有可能是猥褻),但在其他地方則可能被視為強吻。
各國法律
編輯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1]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猥褻兒童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