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虛戴爾原則
羅虛戴爾原則(英語:Rochdale Principles)是為合作社的運行而設立的一套典範。起初,它們由英國羅奇代爾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於1844年制定,並成為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持續運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羅虛代爾原則是研究合作經濟的重點。最初的羅虛代爾原則稱為羅虛戴爾合作原則,在1937年被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正式採用。該原則更新後的版本稱為合作社的原則,於1966年被ICA採用,並在1995年,成為《關於合作社本質之聲明》內容的一部分。[1]
合作原則當前的ICA版本
編輯根據1995年ICA的修訂,羅虛代爾原則可歸結為如下幾點。[2][3]
自願與開放的社員制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第一條強調,合作社社會必須採用開放且自願的社員制。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志願組織,向能夠接受服務且願意承擔社員責任的所有人員開放,而且不會有性別、社會、種族、政治或宗教歧視。」
反對歧視
編輯從社交方面講,歧視就是依據階級或類別區分人類。社會歧視的案例包括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別歧視、性取向歧視、殘疾歧視以及民族歧視。為了滿足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一條的要求,合作社不可以此類歧視為由,阻礙任何願意加入合作社的人員入社。然而,這並不會禁止合作社為社員制定合理且相關的基本規則,例如,社員需居住在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內或支付入社費。只要是滿足此類標準的人員,一旦申請都可以加入合作社。
動機與回報
編輯鑑於合作社的志願性本質,社員需要提供自願加入的理由。每一個人的入社動機都是獨特的,且會依據所要加入的合作社而變化,但這些理由常常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 經濟方面——一些合作社可以為社員提供經濟利益。
- 生活質量方面——由於服務於合作社可以提高社員自身生活水平,因而為社區服務可能是志願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動機。社員在這可得到的回報包括:與他人相處,保持活力,最重要的是,能夠獲取可能在其他生活領域內無法獲取的自我社會價值感。
- 回報方面——許多人在某些方面已經從合作社的工作中獲得了利益,並且願意回報合作社。
- 利他主義——一些志願者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志願入社。
- 責任感——一些人認為加入社區是公民與生俱來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不會稱自己為志願者。
- 事業經驗——提供志願者經驗,增加職業前景。
社員的民主管理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二條要求,合作社對社員必須實施民主管理。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民主型組織,由其社員管理,社員積極參與制定政策並作出決策。被選舉出來的男女社員代表對社員負責。初級合作社的成員有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而其他層級的合作社也應以民主管理的方式予以組成。」
社員的經濟參與
編輯社員的經濟參與是合作社的另一個本質特徵,是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中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三條原則的內容。根據ICA,合作社就是企業,「在這裏,社員等額奉獻於合作社,並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至少有一部分資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財產。社員為入社而提供的資金,即使是有報償,通常是有限制的。出於以下一項或全部目的,社員可對盈餘進行分配,即:發展他們的合作社,儘可能通過設立儲備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儲備基金是不可分割的;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比例為他們發放福利;以及支持其他通過社員同意的活動。」反過來,這項原則也可以分解為許多組成部分。
民主管理
編輯本項原則的第一部分稱,「社員等額奉獻於合作社,並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至少有一部分資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財產。」這就為民主管理合作社以及怎樣使用其財產提供了保障。
有限補償社員與合理使用盈餘
編輯本項原則的第二部分論述了如何補償社員投資到合作社內的資金,以及如何分配盈餘的問題。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不同,合作社是一種社會企業形式。鑑於此,合作社使用或分配盈餘資金,至少有三種目的。
- 「社員為入社而提供的資金,即使是有報償,通常是有限制的。」
- 「發展他們的合作社,儘可能通過設立儲備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儲備基金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說盈餘可以被重新投資到合作社。
- 「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比例發放福利,」例如,消費者合作社可能會根據購買物(或『股息』)分紅。
- 「支持其他通過社員同意的活動。」
自主與自立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的第四條要求,合作社必須自主獨立。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自主、自助的組織。若他們與其他包括政府在內的組織達成協議,或從外部資源募集資金,他們需堅持原則,即確保其社員堅持民主管理,並維護合作社的自治權。」
教育、培訓和信息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五條要求,合作社必須為其社員及公眾提供教育和培訓。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合作社應向其社員、所選代表、經理以及僱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便他們可以有效地為合作社的發展效力。合作社應向公眾——尤其是年輕人及意見領導——提供關於合作的本質和優勢方面的信息。」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的第六條要求,各個合作社應相互合作。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通過當地、國家、區域及國際機構的共同努力,合作社能夠以最有效的方式服務其社員,並可以促進合作社運動。」
關心社區
編輯羅虛代爾原則的第七條要求,合作社必須關心他們所在的社區。根據ICA發佈的《合作社特徵聲明》,「根據社員所通過的政策,合作社為其社區的可持續發展而奮鬥。」
先前的版本
編輯原始版本(1937年採用版)
編輯ICA 修訂版(1966年)
編輯- 開放、自願的社員制原則。
- 民主管理原則。
- 限制股息原則。
- 盈餘攤還原則。
- 按合作社原則教育社員與公眾的原則。
- 合作社之間合作原則。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ICA Co-operative Principles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9-10-29., 1937, 1966, and 1995 revisions.
- ^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2-04., 1995 version.
- ^ 存档副本. [2013-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30).
- ^ Special Committee, 1.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as practiced by the Rochdale Pioneers,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1937),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2, [2015-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11)
外部連結
編輯-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Revi=158 Cooperative Principles Then and Now
供外行參考的文章,追溯早期歷史的羅虛戴爾先驅和羅虛戴爾原則。
-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 A variant of the 1966 principles from Circle Pines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