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藝術是指為某些功能性物品設計裝飾的藝術,它包括室內設計,但通常不包括建築設計;在視覺藝術中,也從繪畫素描攝影,大型雕塑等藝術形式區分開來。美術與裝飾藝術的區別,通常在於美學意義的強弱;不過即使是普通藝術中,也常包含有裝飾藝術元素。因此對於伊斯蘭藝術中國藝術等非西方文化藝術中,這種區分並不十分適用,歐洲中世紀美術亦然。

中國陶碗,11-12世紀(北宋時期),灰綠色釉

19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唯美主義運動推動了裝飾藝術在歐洲的傳播,受藝術與工藝美術運動影響,亞瑟·海蓋特·麥克穆爾多英語Arthur Heygate Mackmurdo提出在普通美術與裝飾藝術之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1] 受此影響,裝飾藝術得到了更高的地位與評價,這一點後來在法律上也有所體現。因為在1911年之前,一般的版權法案只規定不可未經允許抄錄傳統美術作品,這一年版權法案的頒佈使得法律對藝術的保護領域拓展到工藝領域,即把裝飾藝術當做以真正的藝術而不是設計。[2]

參考文獻

編輯
  1. ^ "Arts and Crafts Movement".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Onlin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Inc., 2012. Web. 17 Oct. 2012.
  2. ^ Section 35(1) Copyright Act 1911 :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Geo5/1-2/46/section/35/enacte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Edmund Eldergill, Barrister-at-Law, "The Decorative Arts and Copyrigh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legal article, 2012.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