颶風行動(英語:Operation Hurricane)是首次英國核武器實驗英語Nuclear weap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在1952年10月3日,於澳洲蒙泰貝洛群島英語Montebello Island將一顆鈈核彈引爆。颶風行動的成功,標誌着英國成為繼蘇聯之後的第三個擁核國家

颶風行動
「颶風」核彈爆炸後產生的蘑菇雲
基本信息
國家英國
試驗地點澳洲蒙特貝羅群島英語Montebello Islands
時期1952
次數1
最大當量25千公噸黃色炸藥(100垓焦耳)
導航
後次核試圖騰行動英語Operation Totem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國開始了代號為「合金管」的核武器計劃,但是1943年的魁北克協定將其與美國的曼哈頓計劃進行了合併。幾位關鍵的英國科學家因此加入了曼哈頓計劃的工作,但戰後美國政府結束了核武器協作。在1947年1月,為了應對美國日益增長的孤立主義、並擔心英國失去其強國實力,一個內閣子委員會決定繼續英國建造核武器的嘗試。計劃被稱為高爆研究英語High Explosive Research,由波特爾子爵領導,威廉·彭尼男爵英語William Penney, Baron Penney負責炸彈設計。

原子彈開發的決定之下,隱含着對它的測試。理想的實驗地點是位於被美軍控制的馬紹爾群島太平洋試驗場。作為備選,加拿大與澳大利亞的實驗地點同樣被考慮。海軍部則認為蒙特貝羅群島也相當合適,於是時任首相克萊門特·艾德禮向澳洲首相羅伯特·門齊發送了請求。澳洲政府後於1951年5月正式同意將該島用於核武器測試場。在1952年2月,艾德禮的繼任者,溫斯頓·丘吉爾,在英國下議院宣佈英國核武器測試將在年底前於澳大利亞開展。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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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ebello Islands
蒙特貝羅群島的位置

在1938年12月,核裂變奧托·哈恩弗里茨·施特拉斯曼發現,並被莉澤·邁特納奧托·弗里施解釋與命名後,建造無比強大的「核武器」成為了可能[1]。在二戰中,弗里施與魯道夫·佩爾斯在伯明翰大學計算了提純鈾-235金屬球的臨界質量,並且發現不像是許多人所估計的數噸重,只需要僅僅1至10千克便能夠以數千噸炸藥的威力爆炸[2]。受此影響,英國開始了代號為「合金管」的原子彈計劃[3]

在1943年8月的魁北克會議中,英國首相溫斯頓·丘吉爾,與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一同簽署了魁北克協定,該協定將合金管計劃於美國的曼哈頓計劃合併,以建立一個聯合了英國、美國、加拿大的計劃[4]英國對曼哈頓工程的貢獻包括且不限於在紐約的特殊合金材料實驗室(K-25工廠)協助開發氣體擴散技術[5],以及在伯克利輻射實驗室開發電磁分離技術[6]約翰·考克饒夫成為了英加聯合蒙特利爾實驗室的領導者[7]洛斯阿拉莫斯實驗室的英國任務由詹姆斯·查德威克領導,後續由佩爾斯繼任,該任務包括眾多科學家,如傑弗里·泰勒詹姆斯·塔克英語James L. Tuck尼爾斯·玻爾威廉·本尼男爵英語William Penney, Baron Penney、弗里施、歐內斯特·蒂特頓英語Ernest Titterton以及後來被證實是蘇聯間諜的克勞斯·富克斯[8][9]。作為英國計劃的全面領導,查德威克與曼哈頓計劃的領導者格羅夫斯將軍達成了緊密且成功的合作[10],並確保了英國在計劃中的參與盡心盡力[11]

 
克萊門特·艾德禮(左)與澳大利亞聯邦反對黨領袖H·V·伊瓦特博士,攝於1954年

隨着戰爭結束,英國與美國間的特殊關係「變得不再那麼特殊」[12]。英國政府確信自己視之為英美共同發現的核技術會被美國政府共享[13],但魁北克協定的條目仍然處於保密中。美國國會的資深議員們在發現協定賦予英國使用核武器的否決權時陷入了震驚[14]。在1945年11月9日,英國新任首相克萊門特·艾德禮加拿大首相威廉·萊昂·麥肯齊·金前往華盛頓特區,與杜魯門一同商討核武器與核能領域的未來合作[15][16]。他們簽署了代替魁北克協定的意向備忘錄,這份備忘錄將加拿大作為全面合作夥伴,並且將徵得核武器使用許可的義務削減為僅需進行協商[17]。三位首腦同意很快將在核能的軍民用途上達成全面且有效的合作,但是英國方面很快失望了[18];美國清楚地表明了合作僅限於基礎科學研究[19]。《1946年美國原子能法英語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結束了技術性合作。該草案對「限制性資料」的控制組織了美國的盟友接受任何相關信息[20]

1945年8月10日,為了檢驗核武器計劃的可行性[21],艾德禮建立了一個內閣子委員會,名為75將委員會英語Gen 75 Committee(先前被非正式地稱為「原子彈委員會」)[22]。當年10月,委員會採納了將職權交予供應部英語Ministry of Supply的建議[23]。11月1日,合金管計劃的管理權從科學與工業研究部英語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United Kingdom)移交至供應部[24]。為了協調工作,戰時空軍參謀長英語Chief of the Air Staff (United Kingdom)波特爾子爵被任命為原子能生產主管(英語:Controller of Production, Atomic Energy,簡稱為CPAE),受首相的直接領導。原子能研究機構英語Atomic Energy Research Establishment(英語:Atomic Energy Research Establishment,簡稱為AERE)遂於牛津南部的哈維爾皇家空軍基地英語RAF Harwell成立,由考克饒夫領導[25];1952年,AERE搬遷至奧爾德馬斯頓英語Aldermaston[26][27]克里斯托弗·欣頓英語Christopher Hinton, Baron Hinton of Bankside同意監督新核子武器設施的設計、建造與運行[28]。這包括了位於蘭開斯特郡新建的斯普林菲爾德鈾加工廠英語Springfields,以及位於坎布里亞郡溫斯凱爾核設施核反應堆加工設施[29]。1946年2月4日,欣頓在蘭開斯特郡萊斯利英語ROF Risley皇家兵工廠舊址建立了他的總部[28]

參謀長委員會在1946年7月建議英國應當獲取核武器[30],委員會估計,在1957年時需要200枚核彈[31]。即便再考慮到生產設施的研究與施工已經獲得批覆,官方仍然沒有進行核武器製造的決定[32]。波特爾子爵遵從了作為75將委員會的子委員會的163將委員會,在1947年1月8日的提議,同意進行核武器的開發。該提議也批准了子爵任命時任軍備研究總監督(英語:Chief Superintendent Armament Research,簡稱CSAR)威廉·彭尼男爵,着手於核彈開發的工作[33],這後來被命名為高爆研究英語High Explosive Research[34]。彭尼男爵如是強調:「一流國家的門檻是要建造原子彈;至於我們,若不邁過這個門檻,就得在國內外顏面掃地」[35]

儘管英國政府盡全力投入了自主核威懾的建設,卻仍然期盼着恢復核子技術上的英美特殊關係。因此,絕不擾亂這層關係尤其重要[36]

選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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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標註的蒙特貝羅群島衛星影像

潛藏在開發原子彈決策之下的,是測試它們的必要性[37]。由於缺乏視野良好、人跡罕至的地塊,英國當局考慮了海外地點[38]。理想的地點是美國的太平洋試驗場,使用該地的請求在1949年發送至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但美方在1950年10月拒絕了該請求[39]。作為後備,加拿大於澳大利亞的地點也被考慮在內,彭尼男爵與加拿大國防研究委員會英語Def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nada主席奧蒙德·索蘭特英語Omond Solandt獲取聯繫,並安排了一場聯合的可行性研究[37]

該研究備註了測試區域的數項要求:

  • 順風160公里(100英里)內無人居住的孤立區域;
  • 區域大小足以在數年中承受多次核爆;
  • 盛行風能夠將核爆塵埃吹向遠離航道的海洋;
  • 核爆點逆風向至少16公里(10英里)外,擁有臨時駐紮區;
  • 核爆點逆風向至少40公里(25英里)外,擁有能容納實驗室、工作間與通訊設備的基地駐紮點;
  • 1952年年中時啟用就緒[40]

首次測試大概率會是一個觸地爆炸,但同樣考慮艦上試爆以衡量艦載原子彈爆炸對主要港口的效果。這種爆炸的數據會填補1946年美國十字路口行動的水下核爆數據,因而對美國有重大價值。團隊評估了7個加拿大的起爆點,其中最有使用潛力的當屬位於曼尼托巴省的丘吉爾鎮,但是此處的海岸太淺,不足以允許船隻太靠近海岸[40][41]

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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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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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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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owing 1964,第23–29頁.
  2. ^ Gowing 1964,第39–41頁.
  3. ^ Gowing 1964,第108–111頁.
  4.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277頁.
  5. ^ Gowing 1964,第250–256頁.
  6. ^ Gowing 1964,第226–227, 256–258頁.
  7. ^ Jones 1985,第246–247頁.
  8. ^ Szasz 1992,第148–151頁.
  9. ^ Gowing 1964,第260–268頁.
  10. ^ Gowing 1964,第236–239頁.
  11. ^ Gowing 1964,第242頁.
  12.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93頁.
  13. ^ Goldberg 1964,第410頁.
  14. ^ Farmelo 2013,第326頁.
  15. ^ Gott 1963,第240頁.
  16.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73–77頁.
  17.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468頁.
  18.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92頁.
  19. ^ Paul 2000,第80–83頁.
  20.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106–108頁.
  21. ^ Baylis & Stoddart 2015,第32頁.
  22.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1頁.
  23.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6–27頁.
  24. ^ Goldberg 1964,第417頁.
  25.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40–43頁.
  26. ^ Cathcart 1995,第96頁.
  27. ^ Gowing & Arnold 1974b,第194–196頁.
  28. ^ 28.0 28.1 Gowing & Arnold 1974a,第41頁.
  29. ^ Gowing & Arnold 1974b,第400–407頁.
  30. ^ Wynn 1997,第16–18頁.
  31.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16頁.
  32. ^ Wynn 1997,第18頁.
  33.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181–184頁.
  34. ^ Cathcart 1995,第24, 48, 57頁.
  35. ^ Gowing & Arnold 1974b,第500頁.
  36. ^ Gowing & Arnold 1974b,第500–501頁.
  37. ^ 37.0 37.1 Gowing & Arnold 1974b,第476–478頁.
  38. ^ Arnold & Smith 2006,第17頁.
  39.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307–308頁.
  40. ^ 40.0 40.1 Gowing & Arnold 1974b,第477–478頁.
  41. ^ Clearwater & O'Brien 2003,第60–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