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中華民國國定古蹟

由Kolyma在話題建議刪除模板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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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模板

編輯

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後,即無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古蹟,建議刪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3 (UTC)回覆

Winertai討論 | 貢獻)君提醒,舊制古蹟分級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訂的「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仍保留等級劃分的描述,故暫不刪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3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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