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中华民国国定古迹

Kolyma在话题“建议删除模板”中的最新留言: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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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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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资产保存法》以后,即无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古迹,建议删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3 (UTC)回复

Winertai讨论 | 贡献)君提醒,旧制古迹分级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订的“古迹委托管理维护办法”仍保留等级划分的描述,故暂不删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3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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