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
三包為中國大陸用語,指一種消費者售後服務模式,「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但通常有期限限制,主要法源來自《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常簡稱為《新三包法》)。許多企業尤其外商在進入中國市場後不明瞭三包制度的相關規定,或是搬用自己公司在國際的售後服務方式,造成了與法律牴觸的糾紛和訴訟,是一大外商司法爭訟來源。
概論
編輯1986年4月國務院發佈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品質負責。產品品質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品質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2]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品質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所謂三包的原始概念。理論上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等都在必須提供三包範圍內,進口產品也在範圍內。
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形式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3]此後逐級滲透至部門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加強了可操作性,第一批官方強制發佈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彩電視、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音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摩托車、縫紉機、鐘錶。21世紀後流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 (PC)、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也加入。
之後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佈後,也看出了三包的影子,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促進作用。央視13台也開闢了每周品質報告一節目在社會推廣三包觀念和適用案例。
適用情況
編輯消費者購買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 不符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品質狀況
-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適用時間
編輯七日段
編輯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店家不得異議、不得收取運費或任何費用。
十五日段
編輯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店家不得異議、不得收取運費或任何費用。
三年段
編輯在國家發佈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修理相關
編輯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換貨同型號同規格。
修理後再次損壞修理第二次回來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退貨。
三包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爭議
編輯有學者認為1995年發佈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4],違反三包精神,因為很多產品不經使用或使用一段期間,不能發現其問題,而折舊費又沒有標準隨商家喊價,造成三包權益受損。[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