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首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簡稱國務院總理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2],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3],對外作為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召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可以簽署、公佈國務院令。其職權主要來源於憲法、《國務院組織法》賦予其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5年,1982年後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制中,國務院總理屬於行政級別最高的第一級,為國家級正職。歷任國務院總理全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一般黨內排名僅次於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現任
李強

自2023年3月11日
類別政府首腦
地位國家級正職公務員黨和國家領導人
所屬最高國務會議(法定當然成員)
國務院全體會議(召集與主持)
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集與主持)
總理辦公會議(召集與主持)
直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官邸釣魚臺國賓館(至1976年)
中南海(實際上)
機關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提名者國家主席
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
廢除國家主席時期由中共中央提名)
任命者國家主席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表決結果
任期5年(可連任1次)
先前職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首任周恩來
設立1954年9月,​70年前​(1954-09
副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薪資每月人民幣11385元[1]
網站中國政府網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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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責定位,國務院總理職位的前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此前的政務院總理職位並不是政府首腦)。國務院總理通常由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以上官員擔任。總理負責政府政策執行的具體技術細節。在理論上為議會制[註 1]的中國,國務院總理的重要程度強於一些總統制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理[4]

中國共產黨內,總理曾經是作為確定新一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成員的過程的一部分,在現任和退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審議下選出的。根據這一非正式程序,近40餘年來,未來的總理人選幾乎都會首先被任命為副總理以熟悉適應國務院工作,隨後在下一次的領導層更替中正式當選為新任總理[5]。迄今為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任總理周恩來外,僅第八任總理李強未擔任過副總理而直接被任命為總理(但李強曾出任過省級地方政府首長,即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長)。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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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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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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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註 4]

黨內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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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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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歷任國務院總理皆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因此政治排名都位於最前列。周恩來擔任總理時,黨內地位長期位處第二或第三位。華國鋒擔任總理時,由於身兼中共中央主席,是一把手,黨內排名第一。趙紫陽擔任總理時,在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至中共十二大之間排名為第七,中共十二屆一中全會後趙紫陽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排名為第四位,比國家主席李先念靠前,1985年葉劍英退休後趙紫陽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排名升至第三。李鵬出任總理時期,是排名第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僅次於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和江澤民。在第九至十一屆國務院(1998年-2013年),朱鎔基溫家寶兩位總理因為資歷關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排名中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之後[註 5]。到了李克強擔任總理後,排名重新升至第二位,恢復李鵬時期的排名[註 6]。2023年李強擔任國務院總理後,排名依舊維持在第二位。

歷任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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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 屆次 肖像 姓名 任期始於 任期終於 政務院/政府 國家元首 所屬政黨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1 1   周恩來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毛澤東   中國共產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1 1   周恩來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第一屆周恩來政府 毛澤東   中國共產黨
2 1959年4月27日 1965年1月4日 第二屆周恩來政府 劉少奇
3 1965年1月4日 1975年1月17日 第三屆周恩來政府 劉少奇 → 空缺董必武(國家代主席)
4 1975年1月17日 1976年1月8日 周恩來-華國鋒政府 朱德
2   華國鋒 1976年2月2日 1976年4月7日 朱德 → 空缺
1976年4月7日 1978年3月5日
5 1978年3月5日 1980年9月10日 華國鋒-趙紫陽政府 葉劍英
3   趙紫陽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6月18日
6 1983年6月18日 1987年11月24日 第二屆趙紫陽政府 李先念
4   李鵬 1987年11月24日 1988年4月13日
7 1988年4月13日 1993年3月31日 第一屆李鵬政府 楊尚昆
8 1993年3月31日 1998年3月17日 第二屆李鵬政府 江澤民   中國共產黨
5 9   朱鎔基 1998年3月17日 2003年3月16日 朱鎔基政府
6 10   溫家寶 2003年3月16日 2008年3月16日 第一屆溫家寶政府 胡錦濤
11 2008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第二屆溫家寶政府
7 12   李克強 2013年3月15日 2018年3月18日 第一屆李克強政府 習近平
13 2018年3月18日 2023年3月11日 第二屆李克強政府
8 14   李強 2023年3月11日 現任 李強政府

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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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李克強溫家寶朱鎔基李鵬趙紫陽華國鋒周恩來

在世前任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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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歷任國務院總理中有2位仍在世:

姓名 任期 出生日期與年齡
朱鎔基 1998年-2003年 (1928-10-23) 1928年10月23日96歲)
溫家寶 2003年-2013年 (1942-09-15) 1942年9月15日82歲)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總理是李克強,於2023年10月27日去世,享年68歲。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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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國務院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
  2. ^ 原稱為「戒嚴」,後由2004年憲法修正案修改措辭為「進入緊急狀態」。
  3. ^ 在1989年的「六四事件」中,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宣佈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該戒嚴令要到1990年1月11日才解除。該戒嚴令未經過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現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還有不同理由,該戒嚴令不時被指為違憲的戒嚴。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5. ^ 李鵬於1985年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1987年成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喬石也在1985年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1987年成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但李鵬1981年3月升任正部級職務(電力工業部部長),喬石升正部級是在1982年4月(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部長),所以總理李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前面。朱鎔基1992年10月才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常委會,資歷比李鵬晚很多,所以他當總理時要排在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後面。吳邦國和溫家寶同在1992年10月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不過當時吳邦國是正式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溫家寶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所以吳邦國的排名要在溫家寶前面。
  6. ^ 2007年李克強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為常委,時張德江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排名在李克強之後。2008年李克強出任國務院副總理(排名第一),張德江也是國務院副總理(排名第三),李克強排名在張德江之前。2007年李克強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為常委,時栗戰書只是中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排名在李克強之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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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ublic employees get salary increase - China - Chinadaily.com.cn. www.chinadaily.com.cn. [2019-1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5). 
  2. ^ 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搜狐評論.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3-11). 
  3. ^ 揭秘国家主席与总理职权: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大公中原新聞網綜合. 2013年3月15日 [2013-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1月2日). 
  4. ^ 观察:李强上任23天的三个信号和三道难题. BBC News 中文. 2023-04-03 [2023-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18) (中文(簡體)). 
  5. ^ China's backroom power brokers block reform candidate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2-11-21 [202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3).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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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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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職稱: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
1954年-
後繼職稱: